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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腐败的表现、危害及对策
 
作者:王庆芳

  多年以来,我们党治理司法腐败收到了很大成效,广大司法人员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主义安定团结,打击惩处各种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甚至有的司法人员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司法人员腐败的严重性、危害性,认真分析腐败的原因,研究治理腐败的对策,更好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司法人员腐败的表现
   司法人员腐败的表现很多,综合起来主要有特权思想。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重罚款,轻调查;办人情案;吃请收礼,索贿受贿。“大盖帽,两头翅,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在少数干警中仍然存在。有的立案后久拖不办、有的不按传票开庭、有的案件开庭几次没有结果、有的把案卷丢失;弄虚作假。有的司法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代理人恶意串通,制作假欠条、假合同、假证据,甚至做出“假裁判文书。甚至充当坏人的保护伞。
   二、司法人员腐败的原因
   究其腐败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一是历史的原因。腐败问题不是现在才有,而是从历史上就有。从历史上的夏、商、周,到宋、明、清,哪朝哪代都有腐败问题,哪个朝代的官员里边都有腐败分子。可以说腐败问题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危害极大。二是相互传染蔓延。中国的腐败问题是个社会问题。不仅司法机关有,其他机关,其他行业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腐败问题,并呈相互传染,不断蔓延之势。有的单位,有的人员相互攀比,你吃我也吃,你要我也要,你贪我也贪……三是法律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些重要领域还没有立法,出现法律空白;有些领域虽然立了法,但是内容过粗,处罚条款幅度过大,不易正确实施。给司法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他们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腐败活动。例如同是情节一般的强奸犯,刑法规定判三至七年。当事人托人的,有关系的花钱的,找领导说话的就可以判到三至四年。与此相反的就判六至七年,这两种判罚都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并无违法,但是刑期相差三四年。但是尽管这样判决别人还提不出什么来。因为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违法。事实说明,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另一个原因。四是监督不力。虽然党章赋予了党委、纪委、党干部对司法机关党内的监督权;宪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人员的执法监督权。近些年来还实行着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司法机关内部还设有纪检组、监察室、对内部人员实施监督。这些部门和机构如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司法腐败是可以控制的。令人遗憾的是,上述一些部门对司法监督做得很不够,有的没有监督,有的监督流于形式,有的就不敢监督,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掌权的人失去约束力,无所顾忌地进行腐败活动。
   三、司法人员腐败的危害
   司法腐败严重地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肩负着重要职责,代表党和国家行使重大权力。司法腐败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广大人民把司法机关看成是党、国家和人民的保护神,怀有深厚的感情。“保护神”腐败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感情就会疏远。司法工作必然失去群众基础。司法腐败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法律的维护者、执行者和捍卫者。司法腐败使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司法腐败断送了司法队伍的一批干部的前程。
   四、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的对策
   司法腐败,不是不可以治愈的顽疾,只要把把病原查清,对症下药,司法腐败问题不难解决。
   1、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思想教育工作。树正气,立新风,反腐败,使司法机关的全体执法人员切实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三个代表”的思想和“八荣八耻”的荣辱观。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以廉政为荣以腐败为耻。坚持自觉地反对腐败行为,清除在司法人员头脑中的腐败思想。
   近些年来,在司法战线上涌现出任长霞,宋鱼水等一批模范警官、模范法官、模范检察官。他们是司法队伍中的先进代表,是反腐倡廉的英雄,我们司法战线上的法官、警官、检察官都像他们那样,司法队伍中就没有腐败可言了。
   2、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司法机关是执法机关,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只有自己学法,守法,才能执行好法。一个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的人,必然走向腐败。共和国的警官、法官、检察官,肩负着保卫国家,保卫人民的重任,要做人民的公仆,不当人民的“老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枉法裁判,公平公正办案,让人民满意,叫坏人害怕。
   3、大力开展反腐败斗争。首先对司法队伍中的腐败思想,深入进行反腐败教育,使大家认识到腐败思想是万恶之源,必须从头脑中清除。第二是对腐败的苗头,腐败现象,一经发现,狠抓不放,该教育的教育,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把腐败的苗头,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期间。第三对于腐败分子,特别是屡教不改的司法人员,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不管职位多高,资格多老,后台多硬,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该法办的法办,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养奸。只有严肃党纪国法,才能使司法队伍中的先进人员得到表彰,得到重用;使中间人员得到促进,向先进看齐,使腐败分子胆战心惊,寝食不安,起到震慑作用。
   4、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掌握权力的人、执行权力的人,重点受到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然,有些人忘乎所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上的方便贪污受贿,吃喝玩乐,胡作非为。只有做好监督工作,使一切掌权的人、执法的人受到制约,他们才不敢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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