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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假官司也要打假
 
作者:王玉信 


  虚假官司的形形色色

 “证据”在高科技下显形 到法院打官司,说白了,打的就是证据,一位公司推销员李某在离岗之后,拿着盖有该公司大红印章的5万元借据,理直气壮地到法院立案要公司还钱,要说欠账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何况此欠条盖有该公司的财务大印,并写有借职工款项的年月日,另有证人在场。而一场“铁证如山”的官司最终经二审后在高科技手段下现出原形,李某最终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院一审开庭时,李某拿出了被告公司打印的借款5万元整的借据,上面还盖有财务专用章,但对打印时间无法鉴定。一审期间被告未提出对打印的借据时间提出申请鉴定,为此,一审法院在被告无证据向法院提供的情况下,判决原告李某胜诉。当被告收到法院的判决文书后感到天大的冤枉,因为该公司压根就没向职工李某借过一分钱,“借据”又从何谈起?为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时,被告该公司对原告的“借据”提出了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借据上正文内容字迹与名称及日期字迹不是一次性和连续打印形成。二审经查明后认为,原告是在该厂当业务员期间,利用手中保存的财务科更改账号的通知单进行拼凑,经移花接木后形成的所谓“借据”。该借据不具备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中生有虚构原告 某市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为筹措资金,于2003年10月15日决定向内部职工集资,并下发了文件,规定存款利率为2%(存期1年)。2004年5月,该公司分别向赵某等15人出具了款额不等的集资收据。同年10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辞去职务,并就任职期间集资款的归还方式和新华公司达成协议,又就公司集资款的归还方式与赵某等15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由新华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前归还王任职期间为公司筹措的全部资金。后因到期未还,参与集资的赵某等15人将新华公司诉至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新华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集资,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取得的集资款应当归还原告。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集资贷款利息至该款清偿之日。被告新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新华公司于是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经该院调查,认为原告中有王某等8名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均为虚假证件,而两审法院对上述人员的身份均未核查,即作判决,显属不当,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高级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造”出被告上公堂 在这种假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不仅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参与诉讼。而原告所诉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存在或者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过错。此类案件系有人在幕后策划,且多系恶意,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
  某市新世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05年10月退出该公司。因某种原因,2006年7月,该公司客户张某依据与新世纪公司在2005年2月签订的售房合同及收据对之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所收房款25万元及其利息。赵某得知后,竟冒充新世纪公司的人员签收了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到法庭开庭审理时,新世纪公司自然未能出庭,法院遂缺席判决新世纪公司返还某房款25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直到法院对新世纪公司强制执行,新世纪公司才知道这起民事诉讼。
  串通原告起恶意 制造此类假案的,其原被告之间并无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被告恶意与原告串通意图达到非法目的,或者原告有恶意与证人串通意图达到非法目的,其共同“目标”是要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种假案隐蔽性很强,不易被发现。
  新鑫公司与诚信公司合作经营房地产,双方共有账户上有款187万元。后双方发生借款纠纷。2005年4月,新鑫公司将诚信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诚信公司偿还新鑫公司借款80万元。2005年9月,诚信公司为逃避判决执行,与刘某串通,让刘某在某法院诉新鑫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90万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到调解协议,2006年1月6日前偿还原告87万元,2006年5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将某公司在诚信公司账户上的90万元冻结。款项被法院冻结后,新鑫公司申诉至检察机关。经查明,诚信公司和刘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事实。
  隐匿证据谋私利 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向法院举出证据,对方当事人知道对方举不出证据而故意隐匿重要证据。
  某远航公司为其技术人员贾某在该县伟业设施配套总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将购房手续交给了贾某。后贾某因故离开远航公司,并退还了商品房,但未移交有关购房手续。之后远航公司向伟业公司协商办理有关房产手续。2004年9月,伟业公司自己又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于2005年以贾某使用房屋系租赁远航公司,未经准许占用该房屋属侵权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搬出房屋。法院以远航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为由,判决支持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远航公司申诉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从银行调取了2002年5月10日远航公司购买该房时向伟业公司支付房款的转账支票及双方的银行明细账记录,从而证实了伟业公司隐匿主要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
  重复起诉有企图 有的人输了官司换个法院再打,重复起诉形成恶意诉讼。
  刘某与一家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玩具出租项目合作合同,合作开发前卫加盟店。此后,刘某在未取得漂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又将加盟店及合作合同整体转让给第三人李某,由此,刘某和漂流公司发生纠纷。刘某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其再转让行为有效。某法院判其败诉后,刘某上诉中级法院。某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案件至此终结。谁料,刘某又以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到某区法院打官司,并提供了漂流公司的错误地址,导致法院送达被告多次无着。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何某提出异议,并递交了某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承办法官调查发现,刘某有恶意诉讼的企图,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文书敢伪造 比起“假当事人”、“假证据”,更有人不惜触犯法律,伪造法律文书。
  某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被告袁某竟然伪造、变造了法院财产冻结、查封通知及应诉通知书各一份,内容是查封、冻结袁某本人价值高达100万元的资产。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伪造的法院文书上盖着的法院印章,是袁某从法院传票上剪下来的。而据原告称,袁某持变造、伪造的材料在外招摇撞骗,是为了显示自己有上百万元身价。
  目前,此案公安机关已侦查结束,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原本是民事案件被告的袁某,现在变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法院打假刻不容缓

  当然,虚假官司并非笔者以上举的几例,还有许多形形色色的“假官司”到法院蒙骗法官,而以此达到非法之目的,在这里不一一举例。窃以为,针对当前形形色色的虚假官司,检察机关的监督的必要性必不可少,但作为法官,应学会识破骗局,要维护司法公正,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官司,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一般虚假诉讼,法院应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罚。对于法院来说,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办案,谨防虚假(恶意)诉讼的发生,决不给恶意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只有民事主体的“诉讼意识”普遍提高,诉讼程序的实施才更有效,才可以从源头上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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