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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彰显时代法治意义
 
作者:本刊评论员

  在历时20年的磨砺之后,备受瞩目的监督法终于出台了。作为中国第一部监督法,它注重发挥对法治的保障功能,突出强调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尤其是注重监督的实效性、针对性,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体现出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进步与成就,为今后推进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是人大工作的一部重要工具法,对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具体化,对进一步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影响。监督法中的诸多亮点显现出监督对于国家法治发展的非凡意义。
  一是执法检查机制。执法检查是人大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监督形式。它及时对“一府两院”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依法监督纠正,修改完善,克服了执法检查存在的随意性大、程序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监督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进行了专章规定,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检查的权限、程序及反馈方式等。这样有助于法律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促进法律运作效果和法律自身质量的提升。
  二是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制度的备案审查,是促进法治统一的重要手段。它明确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将有助于强化各级权力机关及时清理、过滤掉不合时宜或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保障法治的纯洁和统一。对于解除一些地方越权或违法发布决议、命令,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损害群众利益,同时伤害法治的顽疾奠定法律保障。
  三是具体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将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出现,并有效协调“两高”之间司法解释活动,避免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学习宣传好监督法,不仅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而且要求“一府两院”和全社会共同学习。监督法实施前后,要结合实际,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使监督工作真正体现执法为民,更有深度、更有实效。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特别是在近期要对照法律梳理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要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素质和监督意识,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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