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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背后的维权话题
 
作者:段 兵  老 言

  自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的“民告官”案件已超过100万件,在已结一审行政案件中,三成原告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一名资深法官认为,这种现象说明,老百姓懂得了用法律“治官”,还学会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公民权(2月12日《中国青年报》)。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民告官”案件的大幅上升,一方面表明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制观念持续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使用不当。
  面对我国民告官案件大幅增长的诉讼压力,引出了一系列值得一议的维权话题。
  话题之一:“民告官”新趋势——群体性诉讼案件上升
  [现状]《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的几年当中,由于群众对这部法律不太熟悉,民告官案一般都是个体性的“单打独斗”行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民告官的群体性诉讼案不断上升,成了近几年民告官的新趋势。2003年,1045名重庆铁路分局退休职工认为重庆社保局没有按照国家的相关待遇标准核定其养老保险,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将重庆市社保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退休职工们上诉到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重庆市高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01年5月,华中某市3000余名退休职工以政府拖欠养老金、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为当地法院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受理的涉案原告人数最大的“民告官”案件。区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当地中院2002年经二审审理,拟作出维持一审的裁定。但由于原告人数众多,情绪一直不稳,诉讼中曾多次出现集体上访。为避免矛盾激化,当地中院在该案审结后没有立即宣判,而是通过有关部门积极落实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实际问题,缓解矛盾;宣判前还专门制定了防止群体突发事件的预案,才避免了出现社会动荡。
  [点评]因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社会保障和企业改制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诉讼”近年成倍增加,甚至占到一些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20%以上。由于共同的利益,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失地农民、拆迁户等人群聚集为一个个团体,通过法律手段“集体维权”。原告人数往往成百上千,以十多个村、社的农民或整个工厂职工为原告的案件也屡见不鲜。这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处理难度极大,一旦处置不当极易造成巨大社会影响。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近年来“民告官”案件大量增加,并不意味着当前官民之间积怨陡然攀升。恰恰相反,“民告官”走出了原有行政争议主要依靠“上访”的“陈规旧习”,这预示着公民维权更趋于理性,他们寄望于畅达一条解决纠纷的制度化通道。“民告官”让越来越多人感受到了“公民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道理,有些“民告官”案件造成良性互动,直接影响到有关立法进程。
  话题之二:“民告官”新特点——利益冲突引发群体诉讼
  [现状]2003年,陕北油区当地政府完成对油井三权(产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的回收工作,涉及1000多家民营企业。一批“油老板”对此强烈不满,在不断上访的同时,组成了律师团,并于2005年5月提请行政诉讼,状告陕西省、市、县三级政府。最终,法院没有受理此案。法学界人士指出,陕北油田纠纷实质是利益冲突,由利益冲突而导致官民双方的对立,化解矛盾的难度很大,这是当前“民告官”案件的一个普遍特点。
  [点评]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越来越带有鲜明具体的经济目的和利益指向,属于同一阶层的社会群体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共同行动,呈现出“抱团”的特征和组织化倾向。群体性诉讼几乎都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希望通过集体行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陕北油田纠纷实质是利益冲突,由利益冲突而导致官民双方的对立,化解矛盾的难度很大,这是当前“民告官”案件的一个普遍性的新特点。行政诉讼折射的是改革中的各种利益矛盾,比如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等领域占行政案件总数的30%~40%,说明这些领域给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影响,才会引发大量的行政诉讼。现在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都很强,只要是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情,往往会寸步不让;在走司法途径之前,行政纠纷大多都经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层层协调和处理,群众也经过了多次的上访,往往是到官民矛盾已到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才提起行政诉讼。而此时,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已经形成。利益冲突的背景导致了行政案件判决后上诉率较高,特别是百姓一旦败诉,往往群情激昂,认为判决不公,要将官司打到底。据统计,“民告官”上诉案件占结案总数的30%左右,案件审判效率低,一般都要经过两个月以上的诉讼后才能裁判。有的案件拖上两三年也难以结案。
  话题之三:“民告官”新动向——官败诉率高折射法制观念淡薄
  [现状]在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败诉率高是民告官的一个新动向,通常有30%~40%的败诉率。而在一些基层法院,政府部门的败诉率甚至高达50%以上。反映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暴露出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法制观念淡薄这个软肋。
  [点评]当前“官民矛盾”不少是由地方政府的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引发的。虽然市场经济搞了好多年,一些政府部门还是喜欢当“运动员”,不愿意当“裁判员”,更难以适应当“服务员”。比如在城市拆迁中,补偿标准本来应该由开发商与群众谈判,但有些地方政府替房地产开发商“打工”——政府用行政权力压低补偿价格,以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来换取开发商的利益和GDP的增长,这必然引发尖锐的“官民矛盾”。
  从法律角度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普遍缺乏程序意识。为了尽快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顾执法方法、执法步骤等程序性规定,任意简化程序,忽视甚至不知道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具有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因此,由于程序违法而败诉的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
  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难度较大,各种矛盾极容易集中指向作为公共事物管理者的政府,使利益冲突往往演变为“官民矛盾”。因此,政府应由“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行使法律赋予的有限权力,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对于那些应该由市场解决的问题,政府应退出成为公正的、没有自身利益的第三方和仲裁者,用法律手段保障社会各阶层的人平等地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
  话题之四:“民告官”新难点——出现了“案结事不了”的尴尬局面
  [现状]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大,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也大。既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不牺牲行政管理秩序,法院常常左右为难。比如,一些“民告官”的重大环保案件,依法应该判政府部门败诉,但判了也执行不了,地方财政无力赔偿农民;不判政府部门败诉,又何谈保护公民权益?还极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造成涉法集访和群体事件。面对这种两难选择,法院只能选择“硬判”,但结果往往是“案结事不了”——或者政府胜诉百姓闹事,或者政府败诉执行不了。
  [点评]地方政府对行政案件的干预不同程度存在。轻者表现为批条子,严重的甚至直接抓走当事人。个别法院领导因此怕工作搞不好添“乱子”、得罪政府少“票子”, 在行政案件中只有屈服于压力。
  此外,当前行政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多,常常让法官觉得“无法可依”和进退两难。一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例如,在征地安置补偿中,“空挂户”怎么认定?“城中村”居民如何补偿?“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怎么认定?又如在工伤行政案件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以及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何挂钩等问题,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以至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感到“于法无据”;二是已有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例如,对于哪些应当认定为工伤、哪些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两条,无法应对现实社会的千奇百怪的工伤认定情形;三是已有的法律规定表现出了严重的滞后性。比如有关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不能解除老百姓的后顾之忧。将之作为判案的依据,很难取得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结果是“官了民不了”或“民了官不了”;但如果不作为判案的依据,很显然违法且无法判决,人民法院面临两难的尴尬境地。
  话题之五,“民告官”新建议——依法行政纳入政绩考核
  [现状]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检验,但基层干部却普遍对民告官案件抱一种“无所谓”的漠视态度。行政首长(包括正副职负责人)在行政案件中直接出庭应诉的极少,一般多为临时委托律师或指定普通工作人员出庭,而事后听取汇报了事。行政机关不应诉、不缴纳诉讼费、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三不”现象较为普遍。
  [点评]行政机关漠视行政诉讼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政府形象,而且是在“火上浇油”,激化矛盾。如果让群众对司法救济渠道丧失了信心,那官民冲突就无法控制在法制框架内,将对正常社会秩序带来冲击。有学者建议当前应该将行政诉讼与官员的政绩考核挂钩,使各级干部真正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减少官民矛盾。依法行政实际上就是对政府行为进行抑制,而诉讼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好的救济途径。通过诉讼,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法治理念可以逐步渗透到当事人的意识中,帮助公民和政府一点一点地改变观念,最终实现依法治国方略。
  话题之六:“民告官”新探索——用柔性化手段“钝化”矛盾
  [现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但现实中,在法院的协调下或通过原被告私下协商后,原告撤诉的情况仍层出不穷。基层司法部门建议,在当前官民矛盾较为尖锐的情况下,积极推行“民告官”案件的协调机制不失为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实践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完全排斥“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往往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化更大的矛盾,而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协商的办法,才能够“案结事了”,化解官民矛盾。不少基层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方面做了不少探索。重庆市南岸区法院2005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22件,调解撤诉和判决裁定后不上诉的占总结案数的88.6%。
  [点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但协调处理行政案件并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尤其是对于经审查后发现行政行为确系明显违法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同行政机关及时沟通,使其主动纠正,以获得原告的谅解而撤诉结案。妥当的协调工作,既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能使案件了结,又能融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能够有效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人引用资料除注明出处者外,均引自《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主流媒体,文责自负)
他生活战斗过和履行职责过的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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