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湖南省常宁市塘爷村农民蒋石林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以“市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小轿车”为由,公开地对市财政局提出批评,并欲诉诸法律。此举在当地引起震动。蒋石林不顾一些人“多管闲事”的议论,敢于用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以“民告官”的合法方式,监督那些应该受监督的政府部门的执政行为,既维护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又发挥了以民监政的作用,这是民主与法治社会早就应有的一幕。
由此想到,蒋石林公民监督的同时,当地拥有依法监督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如何作为的?我们不得而知。估计是失语失职了,应该指出,这种失语失职的状况在全国不是某一个地方,而是较为普遍存在。
在监督不到位,失语失职的情况下,像常宁市财政局超预算购买小轿车之类的事在许多地方就司空见惯;像成克杰、胡长青,王怀忠等高官大员,仗权腐败,并不鲜见;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像割韭菜一样“灭了一茬又一茬”;每年“审计风暴”揭露出来的资金黑洞像老鼠洞一样“堵了这个出了那个”。难怪反腐败成为民众关注的“十件大事”之首。靠什么惩治和消除腐败这一官权之弊呢?我们应该从产生腐败的深层原因中寻找答案,并探求医治的良方。过去,我们总是把政风的清廉寄托于官员的道德修养和良心良知上,而忽视了对官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因此,付出了极大代价,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巨大损失,特别是某些执政者的官德形象和道德品格已经在人民心目中黯然失色,使社会凝聚力大为下降。为什么许多受民欢迎的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能畅通无阻的执行?为什么一些害群之马能逞能一时?大量的事实说明,道德修养是倡人为善,监督制约是防人为恶。权力与监督应当是相伴相随的,脱离了监督的权力,犹如脱缰的野马,越轨的火车,是十分危险的。
在社会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依法监督,是最具权威和公信力的监督。在权力运行的机制中,其作用应当发挥得最合法、最充分、最有效。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大的监督仿佛处在象征性、表面化的状态中,在一些地方或某些事情上,未能发挥主导作用,难以收到实际效果。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官员滥用权力时,同级人大失语失责?为什么一些带病“官员”在人大的选举表决中“高票”当选?为什么对一些违法官员的查处中,同级人大不能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而“隔岸观火”?为什么一些涉及地方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未经同级人大批准却大行其道?为什么一些重要决策失误不向同级人大认真报告和述职?为什么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敢对同级政府实施监督?一些地方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为什么不追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责任?为什么反腐举报在人大“石沉大海”?这些都表明,人大监督形式化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人大依法监督思想相对于传统的权力观念相比显得声音太微弱,其作用还未能真正发挥出来。这正是国家运行体制的弊端所在。在这种观念和体制的影响下,人们对人大依法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对诸如依法治国、权力需要制衡与制约以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是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理念不甚了了。有的将人大的依法监督看作是“杂音”,“不讲政治”、“不讲大局”、“唱反调”、“影响稳定”、“叫人难堪”等。实际上,凡是以权谋私、违法行政和徇私枉法的,凡是对社会和人民做了坏事丑事的,都惧怕、排斥和抵制人大的依法监督。一些地方的“一府两院”,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人大监督。有的不将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擅作主张;有的将人大审议决定的意见束之高阁,不认真执行;有的以人事和财权要挟和掣肘,消弱人大的监督力度。有的人大不敢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追求“一团和气”;有的宥于自身的既得利益,不敢在维护宪政制度和人民权利的大事大非上坚持原则;有的片面维护所谓大局和“面子”,将法律规定的刚性监督措施“软化”,做表面文章,图形式、走过场,有的甚至将有悖国家法令的执政行为“变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不能坚决维护法律原则,只讲“地方话”,难以保障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严格实行,降低了法律的尊严。我们应当从这些现象中追寻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清醒地看到执政理念及其体制中存在着亟待改革的弊端。
政治文明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不能被随意删除或刻意回避”。中共“十六大”提出了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要求,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正是针对这些弊端作出正确决策,要将这一决策付诸实施,应着力解决认识上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那种把人大依法监督等同于支持,把人大与“一府两院”看成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的观点,其实质是违背了我国的宪政制度理念,在法律上混淆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如果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确定为支持和被支持的关系,那么,“支持”是人大的权利还是义务?这岂不是说“一府两院”享有人大支持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本来清晰的宪政理念变得模糊和混乱。监督的本质是制约,监督不等于支持,不能笼统地讲监督就是支持。监督是手段,目的是支持,支持的是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如果只片面讲支持,不敢监督,就达不到监督目的,同样也谈不上支持。
二是要正确认识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政治文明是执政文明和人权文明的统一,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最直接的体现。在政治文明的建设中,人大依法监督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缺乏人大的监督,就谈不上民主与法治。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接受人大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以权代法和以权压法,将执政行为完全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
三是要正确认识监督对提高执政能力的作用。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是现代社会对执政者的客观要求,也是执政者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无论民主执政,还是依法执政,乃至科学执政,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权力依赖掌权人的个人品格来自律,往往是靠不住的。正如历史上的清官政治往往靠不住一样。因为权力滥用、公权私授,是权力与生俱来的衍生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制度。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人大的依法监督是对权力的制约,通过监督,使权力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科学执政的能力。
痛定思痛,更应因症施治。执政者的不良行为不能单靠公民个人单枪匹马的抗争,而应全民动员,制度配套,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肩负着依法监督职责的人大更应作为政治文明建设大舞台的主角,尽职尽责维护社会政治生态文明,促进社会管理呈现最佳状态的协调和平衡。社会运行的最佳方式是民主和法治,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最佳手段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失误,而崇尚和履行监督制约的体制是克服执政之弊的最佳选择。因此可以说,人大依法监督应该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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