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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行政执法败诉多之怪圈
 
作者:王 宏  李义朝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迄今已有15个年头了。十多年来,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执法效能也不断提高。但总的看,发展极不平衡。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单位与单位相差甚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行政执法尚未走出低谷。这种状况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就陷入败诉多的怪圈。
  以阜平县近5年行政案件裁判为例:

年度 数量 维持数 撤销及部分撤销 其他 备注
2001年 20 1 17 2 履行法定职责2件
2002年 15 3 8 4 驳回1件、移送2件、撤诉1件
2003年 23 2 18 3 驳回1件、撤诉2件
2004年 14 4 8 2 驳回2件
2005年 16 4 7 5 驳回1件、撤诉3件、移送1件
合计 88 14 58 16


  不难发现,该县行政案件发案一直在二十件左右徘徊。5年收案总量未超百件,但裁判维持率偏低,平均仅为15.9%,而撤销或部分撤销比例却高达66%。据调查,土地行政执法案件撤销比率最高,为80%以上。林业、矿山等行政执法的状况也不容乐观,群众对此颇有微词。
  行政执法效能差是由社会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笔者不敢造次和枉加评论其是否具有普遍性,但司法实践得出的结论,足可以透视其问题的严重性。
  1、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不出庭,使本来十分严肃的行政诉讼降低了“规格”,失去了本来的诉讼意义。作为行政机关的“长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他们面对相对管理人的众多群众,说话、办事头头是道,能够拿出充足的依据证实其处理问题的“合法性”。当群众对其行政行为不服告上法庭时,却又回避不敢直面群众进行诉辩。且不说具体行政行为到底具不具合法性,单就其不敢出庭这一行为判断,行政机关早已经是从心理上认输了。
  2、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对行政程序弄不清楚,对问题处理的关键环节把握不准,严重影响行政执法质量。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不光业务素质差,政治素质更差。他们将行政执法权部门化,甚至个人私有化。不给好处不办事,拿了好处乱办事。还有的认为走行政程序太费事,于是就行长官意志,以言代法,凭想当然和经验办案。一旦相对管理人不服,便滥用行政权力,甚至对其加重处罚,其结果必然造成行政执法的失败。
  3、行政权行使缺乏严格的运行机制。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纯粹是办案人员个人意志所为,没有经过局务会或乡镇政府办公会等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充其量也就是具体办案人员拟好文件后,行政机关盖个公章了事,机关法人代表根本不晓案情。
  4、行政执法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行政执法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是造成败诉多的重要原因。目前,行政执法权力不明,责任不清,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存在。尽管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聘用缺乏严格的操作机制,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参差不齐,鱼龙混杂,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如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本常识十分欠缺,根本不懂行政程序,凭关系和门路谋得了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平时不注意学习和研究,以言代法,狐假虎威,其执法效果可想而知。阜平县十三个乡镇的司法所本是司法局派出机构,人、财、物均由司法局掌控,并不是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所涉土地使用权争议,却都由其代行政府职权。对一个人员多是聘用且系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言,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无可厚非,但若行使了政府行政职权,其本身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更遑论其执法效果了。
  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整个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行政执法效能优劣,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建设的生存与发展,容不得丝毫的松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主要靠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和有效运转。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的历史使命越来越重要。因此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运行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当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潜心研究,力求突破,实现根本好转的首要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扎扎实实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政思想。建设法治政府,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必须首先树立起来。有的同志习惯于搞“人治”,认为“人治”用着顺手,不费脑筋和心思,见效又快,因而乐此不疲。有的同志也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人治”的危害性,但由于缺乏法治的坚定信念,工作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时便自觉不自觉地丧失“政治立场”,滑向“人治”老路。因此,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握有行政执法权的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执政能力,从根本上扭转行政执法效能低的局面,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整饬行政执法队伍。鉴于目前行政执法人员主体不明,业务素质较差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加以整治: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任职条件的规定,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清理,设定执法主体单位的名额挂牌上岗,对不负责任,行政行为屡次被撤销的执法人员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选拔配备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办案的执法队伍。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有效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执法水平。每年政府财政部门要造出相关预算,拨出一笔资金专门用于改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出培训计划,派出资深法官到堂授课,加大培训力度,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要有计划地选送优秀青年骨干到政法院校接受培训,多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才。
  三是完善运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处理的准确性。一是要坚决剔除随心所欲的长官意志,要不折不扣地按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该调查的一定查清楚,该听证的,一定要按规定组织听证,绝不能随意简化行政程序,关键环节一定要把握住,做到程序到位。二是实行合议制和集体研究决定。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群众利益,因此一定要依法进行。既要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依法办事。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意识,严格履行职责。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要慎之又慎,必须经过合议后,由局务会或政府专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决摒弃过去盖个公章推出去了事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切实做到不仅要对群众负责,对工作负责,还要对法律负责。
  四是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将行政执法效能作为领导干部任用、晋职、晋级和提拔重用的依据,推进法治政府早日实现。既然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应当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这方面,我们确实存在着疏于管理和措施不到位的漏洞。对行政执法政绩考核的不严格和缺失,极易形成个别领导干部心理上的漠视和工作中的不负责任,也就必然导致行政执法屡诉屡败的不良后果。
  行政执法承载着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的责任,行政执法如果总是出问题,受损害的不光是行政主体本身的声誉,还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我们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切实关注行政执法,通过良好的行政执法服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效能政绩考核,规定行政执法一旦被司法判决撤销,出现败诉的法律后果,就要严格追究行为人及相关领导的执政责任,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行政主体相关领导引咎辞职,或断然摘掉其头上的“乌纱”,以此唤醒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麻木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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