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6年第十一期
 
行政处罚须依法(一)
 
文/桂 旺  图/赫 捷


   无论对于执法人员还是被处罚者来说,行政处罚的确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在具体实践中,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得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老百姓对执法部门的看法,更关系到政府依法执政的水平。因此,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是否合法?
  [案例]  “空中草原”是河北省某县南部山区的一个有名的旅游景点,因地处海拔较高的山上而得名。
  2005年7月,正是“空中草原”旅游旺季,刘建军抓住这个商机,在“空中草原”景区开办了一家饭馆。由于管理不善,开张第一个月就亏了本。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刘建军使用过期花生油做水煮鱼。9月26日,刘建军被县有关部门处以150元罚款。当执法人员要求刘建军到县城某银行缴纳罚款时,刘建军却发愁了。因为“空中草原”距离县城有近百里山路,而且交通十分不便,如果回县城一趟,少说也得耽误两天生意。想到这里,刘建军便试探性地向执法人员提出请求,请他们当场收缴罚款。那么,执法人员会不会答应刘建军的要求呢?

  [评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一般来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些情况主要指:依法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案中,刘建军可以向执法人员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要求,执法人员应当答应他的请求。

  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案例]  乔山算得上是村里的精明人,十年前他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部,经营些油盐酱醋等生活用品,生意还过得去。2004年12月以来,乔山琢磨上了爆竹生意,可是,从县城土产公司进货成本太高。于是,他开始自制爆竹并在他的小卖部销售。
  乡有关部门发现了乔山私自制作爆竹销售的行为,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2000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带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到乔山的小卖部,却碰到”铁将军”把门,四处寻找乔山,也不见踪影。无奈,执法人员来到村委会,向村主任说明了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乔山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由和理由,之后,请村长将处罚决定书转交到乔山家人手中。那么,处罚决定书没有送到当事人手中,算不算有效送达呢?

  [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关于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三)委托送达,即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四)邮寄送达。(五)转交送达。(六)公告送达,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因此,执法人员采用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