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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外来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作者:许士光


   今年,我国大部分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不少地方已经着手建立换届选举组织、调查研究或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这几年流动人口量大且地域广阔的新情况,笔者认为,在换届选举中采取切实措施,依法保障“外来工”的选举权利,让他们在流入地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把“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落实到“外来工”身上,是换届选举工作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流动人口量大的实际情况给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表明,在我国的13亿多人口中,至2005年末流动人口就占了1.47亿。这么多的流动人口,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现实问题:如果流出地认为他们外出打工了而难以过问,或者流入地认为他们户籍不在本地而疏于选民登记,他们将失去公民平等的选举权利。这一庞大群体选举权的“落空”必然造成民意表达的“空白”,这是于法相悖的。怎么办?我们有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早在2001年浙江义乌市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时,该市大陈镇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将7名“外来工”选为该镇人大代表,这一创新之举在全国开了先河(引自《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6日)。随后,不少地方效仿义乌的做法,在换届选举时让“外来工”参加流入地的选举工作,并获得成功。笔者所在区2002年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时,本区的黎阳镇就借鉴了义乌大陈镇的做法,选出了3名“外来工”当选该镇人大代表。几年前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这一做法,受到新闻媒体的追捧和一些地方人大的效仿,说明它是合法和成功的,对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具有指导作用。
  让“外来工”享有民主权利能够激起他们兴企创业的积极性。全国流动人口过亿,有的流动的战线很长、路途很远。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要求他们一律返回流出地参加选举,既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又加重了交通部门的压力,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于是,这几年就有一些地方人大根据这个实际情况,在选举的实施细则中对外来人员的参选条件作了规定。比如,有的规定外来人员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或半年以上,可视作当地居民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有的规定外来人员只要出具原居住地的户口证明,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即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有的规定经公安部门注册,在现居住地有暂住户口即可在当地参加选举。还有的对选区的科学划分作出规定,比如有的规定在“外来工”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单位,可单独划分为选区,为最大限度地在流动人口中产生人大代表创造条件;还有的甚至明确规定,对个别在流入地居住了3年以上、各方面条件较好的流动人员,由政党或团体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认真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介工作。这些规定和措施,对于保障落实流动人员的选举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激发了他们的选举积极性。对外来人员来说,现在的工作地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更为密切,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更能激起他们致力于第二故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热情。笔者所在区人大2002年底至2003年初换届选举时,就选出6名外来人员当选区人大代表。这些“外乡人”在流入地兴企创业、参加选举、当选代表,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几年的实践证明,他们的创业实绩、履职能力是很突出的,有的成了企业老板和纳税大户,有的当选了上一级人大代表,有的还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
  让外来务工者参加流入地选举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都有选民资格“九个不分”的规定,即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说,我国选民只要在国内流动,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都有在一地参加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因此,外来务工者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选举,是法律所规,权利所系,合情合法。依笔者之见,让外来务工者参加当地选举,好处多多。一是外来人员在当地通过平等竞争,合法地当选人大代表,不仅体现了公民平等原则,而且能够有效地提升他们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二是外来人员在现居住地投资兴业或经商务工,积极投身当地经济建设,并在当地参加选举,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献身精神。三是让外来人员参加流入地选举,把他们中的佼佼者选为人大代表,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随时听取这一群体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开辟了一条通道。四是让外来人员当选人大代表,标志着我国基层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更是对党中央提出的“要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基层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这一要求的最好实践,是民主的一大进步。
  时代在发展,历史在前进,人大工作既要依法,更要创新和与时俱进。因此,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给外来人员留“一席之地”,是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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