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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三败工商局
 
作者:张树永


  自2005年4月至2005年10月,武邑县工商局以涉嫌经营伪劣化肥、农药为由,接连对该县个体工商户杜某进行三次行政处罚。被罚晕了的杜某无奈之下一口气将工商局的三次处罚告上法庭,工商局三次败诉。

工商户三次被罚

  武邑县武邑镇建设西路县农业局办公楼的一楼有许多经销农药、化肥的门市,杜某的门市是其中的一个,名叫武邑县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
  据杜某讲,2005年4月初,他的门市里来了几名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他的肥料不合格,来人抽走了十几个样品,这些样品后来的检验结果为全部合格。但过了几天,有人给他做工作让他拿点钱了事。考虑到工商局是主管部门,杜某不敢得罪。2005年4月13日武邑县工商局以罚款的名义收了他7000元,但给他开的收据是6000元,且没有罚没理由。记者在杜处看到一张河北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单据号是№7315855,在“罚没原因”一栏里为空白。是为第一次行政处罚。
  杜某讲,2005年5月,县工商局又去了几个人,以经销商反映杜某的门市部经销假肥料为由进行检查,此次检查的肥料和上一次检查的一样,但来的人和上次不同,是县工商局另外两个股室的。他们也让拿钱,杜认为肥料已经过检验为合格,不愿意拿。这时又有工作人员给他做工作。杜某说,这一次又给工商局交了2500元钱,交款时工商局未开据任何票据。直到后来杜起诉工商局时,工商局才给他一张罚款单据。该单据为河北省罚没统一收据№7315056,罚款金额为2000元,上面注明的时间是2005年5月16日。是为第二次行政处罚。
  2005年7月18日,武邑县工商局称有群众举报,对杜某的门市进行了第三次检查,当场对标注“天津市农药研究所”生产的对硫磷农药21箱,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杜某说,当时工作人员抽检两瓶农药样品时,没有开据样品清单,也没有进行样品的共同封存工作。后来,工商局通知自己说检验结果为对硫磷含量为零,属劣质商品,但他至今未见到正式的检验报告。据此县工商局对杜某作出了武工商处字(2005)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杜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停业整顿7天;3、处以罚款2万元。”
  由于本次处罚涉及停业整顿、罚款数额较大,工商局告知杜某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杜某申请了听证。记者看到武邑县工商局出具的两份听证告知书,在武工商听证字(2005)第008号听证告知书里,以杜经销50%对硫磷乳油严重不合格为理由,处罚款5万元;在武工商听证字(2005)第009号听证告知书里,以杜的门市过期未参加年检为理由处罚款3万元。但经听证会后,工商局只对对硫磷乳油一项处以罚款,且从原罚款5万元降为2万元。即以上提到的(2005)第068号行政处罚。杜某说,年检他都按时参加了,这是有记录的。是为第三次行政处罚。

工商局三次败诉

  杜某对武工商处字(2005)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依法向衡水市工商局提出复议,衡水市工商局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月7日,杜某开始寻求司法救助,将武邑县工商局告上了法庭。杜某诉称,被告所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05)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由此导致其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向被告武邑县工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然而,武邑县工商局在法定的10日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出证据,其后,2006年2月6日,武邑县工商局仅仅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复印件卷宗一册。依据法律,该复印件没有证明效力。此后,武邑县工商局又于此案审理期间即2006年3月20日,作出了一个让杜某大吃一惊的举动——以武工商撤字(2006)第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武工商处字(2005)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原处罚决定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2006年4月17日,武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且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撤销了原告所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具体行政行为属无效行为”为由,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武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武工商处字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判决宣告后,武邑县工商局未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杜某一不做二不休,于2006年3月15日,又提起两件行政诉讼,被告依旧是武邑县工商局,内容针对2006年4月和5月他受到的两次罚款处罚。
  2006年6月6日,武邑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6)武行初字第3号和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有设定相关行政处罚的职权和责任。但是必须在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因此,依法判决,撤销武邑县工商局所作出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分别返还对杜某的违法罚款6000元和2000元。
  至此,工商局三次处罚,杜某三次起诉,结果均以工商局无法向法院提供执法证据、依据而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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