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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彰显的三个特点
 
作者:柴 杰 翟慎娟 孙勇军


  备受关注的《监督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 8月27日通过,将于2007年元月1日开始施行。这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督法》从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2002年8月九届人大二十九次常委会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人大十一次常委会再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二十三次常委会通过。《监督法》的立法过程,在我国的立法史上以及世界立法史上都是很少见的,这部法律除了因为政治性强,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监督法制定的高度重视。《监督法》的通过,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种报纸、媒体都给予了广泛的报道、评论。
  《监督法》系统地规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的重点、监督的形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要求,操作性比较强,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标志性的重要法律。《监督法》使人大的监督工作彰显出三个特点。
  特点一,进—步明晰了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职权。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处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的年初召开时间一般为7~8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最长为15天左右。在短短几天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处理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太现实。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只开一次会议,也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由人大常委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权力,是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明细,夹杂于《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不具体,且没有监督权的操作程序。《监督法》对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都有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规定,进—步增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晰了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职权的行使。在《监督法》修改过程中,其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最终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充分说明了明晰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重要性,是人大监督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呼声。
  特点二,进一步明晰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的权力。监督法九章四十八条中,提到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的地方达到17次,这是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中所没有的。扩大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的权力,明确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职责,有利于人大进一步开展对“一府两院”经常性的监督工作。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的召集,比常委会更容易,召开时间更灵活,能够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效率。《宪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监督法》对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对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使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成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的最活跃的环节,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存在,丰富和完善了人大的监督权,是人大常委会的参谋助手,更进一步推进了人大常委会抓大事、议大事,关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果《地方组织法》能够做出相应的修改,把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进一步扩大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的权力,使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权力的行使更体现了民主性,也就更便于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开展,使人大监督机制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特点三,进一步明晰了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权力和职责。《监督法》九章四十八条提到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14次,对常委会在监督“一府两院”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监督法》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一个原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作为常委会的重要辅助机构,常委会开展的各项工作都需要这些机构进行组织协调,是常委会开展工作的后勤保障。这些机构工作开展得细、全、深,能促使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高效、高质量地开展,减少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监督法》的通过,在社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党的领导下,在探索实践创新监督工作的基础上,二十年磨出的一“剑”,岂能不是一把“利剑”?人大的四项权力,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两项有了规范性文件,特别是《监督法》的通过,更是进一步加强了人大的监督,把人大监督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这对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行使权力中不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而是各项权力并驾齐驱地行使,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保驾护航,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这是一个具有长远意义上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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