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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
 
作者:安树国


  调解,是我国传统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和为贵”式的调解深深渗透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心理中,对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要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就必须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力量,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抓深化,充分发挥基础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是整个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依托,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预防性、超前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工程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调解队伍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单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农村到社区,矛盾纠纷种类多种多样,传统的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主要矛盾纠纷,而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原有的以村为主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单一的调解组织已不能做到把所有的矛盾纠纷纳入自身的有效调处范围。三是缺乏有力的经费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受制于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不要说正常的办公经费,多数民调员甚至连误工补贴都拿不到。
  要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织的立体化人民调解网络格局,必须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完善和延伸网络体系。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有条件企业和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农村专业协会等区域性、行业性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调解委员会。鹿泉市自2005年7月开始,在全市60个村探索试行了“50+1”民调员制度,即农村每50户选配一名民调员,负责调解其所联系的50户群众的矛盾纠纷,夯实了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二是提高人员素质。鹿泉市在民调员选聘上,不是硬性任命,而采取民主推荐产生,原则上从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村民代表中选聘作风正派、德高望重、办事公道、协调能力强的人担任。明确规定民调员既是矛盾纠纷调解员,又是社情民意信息员、政策法律宣传员,还是村财务监督员、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员,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一专多能”的作用。三是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去年,鹿泉市乡财政共安排30万元用于60个试点村民调员补助。今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了30万元,乡镇财政安排了20万元,用于村民调员补助。到目前,全市共有92个村选聘民调员782人。“50+1”民调员制度试行以来,民调员主动上位、主动介入、主动调解,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265起,调解处理1201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使一大批家庭、邻里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乡镇、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鹿泉市民调工作得到了司法部、省和石家庄市的充分肯定,大河镇司法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司法所”。今年我们将“50+1”民调员制度进一步推开,扩大到160个村,明年,将在鹿泉市全面推开。
  二、行政调解抓责任,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司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一是夯实部门责任。实际工作中,行政部门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重处罚、轻教育的观念和做法相当普遍,行政调解的职能没有能充分发挥。为强化部门的责任、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要把各部门调解案件、解决矛盾纠纷情况作为对各部门及领导班子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由于行政部门不及时进行调解、引发当事人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制,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推行联合调处。要成立以政府法制局为牵头单位的行政调解委员会,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多项法律法规政策,跨辖区、跨部门,仅由一个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复杂矛盾纠纷,采取行政调解委员会牵头协调解决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使各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使矛盾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三是领导定期协调。鹿泉市大河镇杜童村与纸房头村因27军农场租用土地返还造成土地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纠纷,市级有关领导带领有关单位到大河镇现场研究解决。在掌握翔实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两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了调解,明确了两个村土地权属界线,使这一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四是引入公开听证。对于某些重大疑难纠纷,经市乡两级领导集中调解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由行政调解委员会主持,邀请有关专家、律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进行公开听证。去年以来,我市先后组织听证38次,妥善解决疑难复杂纠纷29起。
  三、司法调解抓延伸,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司法调解协议的效力要远远优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仅始终要把司法调解贯穿于审判前后的各个环节,而且要注重调解工作向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延伸,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建立巡回法庭调解民事案件,延伸工作触角。坚持司法为民、公正执法。二是建立劝导机制,延伸工作职能。对没有经过调解组织调解的每个案件,不轻易把群众推向诉讼渠道。三是建立双聘机制,延伸工作队伍。在乡镇司法所、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分别设立指导调解办公室,每个乡镇聘请一名民事审判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一名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协调员。四是探索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调解,延伸工作领域。对刑事所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在审理中也要增强调解意识,坚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作用。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主动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搭建起相互沟通和理解的“桥梁”,争取达成和解后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三大调解有效衔接
   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发挥大调解作用。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县乡两级由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城建、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大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度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局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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