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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需依法(二)
 
作者:文/桂 旺 图/赫 捷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做到公开、公正,这样的处罚才让人心服口服。下面两则案例中,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就变了味。
  1、罚“态度款”于法无据
  【案例】
   河北省某县水果经销商刘治标决定亲自开车给湖北某客户送雪梨。车行至河南某县,经过一个收费口时被交警扣住,并以超载为由对刘治标处罚200元。为了赶时间,刘治标也没有和交警理论就交了罚款,又开始赶路了。没想到车开出不到一百公里,又被一辆公路巡查车拦下,并以超速为由处罚100元,因为心情受影响,刘治标与巡警讲话时的语气重了一些。这时,另一位巡警生气地说:“态度不好,加罚50元!”刘治标心想,胳膊拧不过大腿,只好交了150元罚款。那么,交警罚50元“态度款”是否合法呢?
  【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项规定主要意图在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法律限定的。
  在一些地方,行政处罚名目繁多,政出多门,有的部门任意制订本部门的处罚规定,自行制订处罚额度、处罚方法,个别行政执法人员随意实施处罚,乱罚款、罚款滥,成了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为此,《行政处罚法》严格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对于那种不依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严格禁止。
  本案中,巡警加罚刘治标50元“态度款”于法无据,刘治标有权拒绝。
  2、岂能以罚代刑
  【案例】
  韩冰看准了洗头城这个时下火爆的行业,投资200万元开了一个规模不小的洗头城。已开张数月的洗头城,经营状况十分不景气,韩冰有些不知所措了。一天,韩冰和一位经营饭店生意的朋友聊起此事,这位朋友不无感慨地说:“这年头,要想‘繁荣',必须‘娼盛',没有刺激项目,谁愿花几百元的冤枉钱来洗个脑袋,你得动动脑子。”
  经朋友点拨,韩冰茅塞顿开,随后,他又雇用了30名外地打工妹来洗头城从事色情、卖淫活动,以吸引顾客。
  2006年10月的一天,经群众举报,派出所对洗头城进行了查处。神通广大的韩冰托关系找到了派出所所长,请他手下留情。于是派出所只对韩冰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那么,韩冰究竟应受到何种处罚呢?派出所的做法对吗?
  【评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行为的程度、性质不同和触犯法律的规定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也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本案中,韩冰为招揽生意,组织、容留妇女在其开办的洗头城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受到刑罚制裁。但是,派出所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这种“以罚代刑”的做法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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