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6年第十二期
 
一次特殊的“考试”
 
作者:杨家才


  “总是要等到考试以后,才知道该念的书都没有念”。童年的歌令人回味无穷,也让人感慨万千。学生时光已渐遥远,未免让人惆怅。而如今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一次阴差阳错的接待却让我再次体会到了那久违的滋味。
  那是一个周末的上午,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老左同志有事先走了,于是把他的来信来访接待室让我暂时代管。虽说我无接待工作经验,但法律“科班”出身,又自学了法律本科,自我感觉若给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还是绰绰有余的。
  临近中午,进来一位中年妇女,“同志,我来控告……”她显得有些焦急,“噢,我这里有律师给写的材料。”
  我忙起身相迎。接过材料一看,是份刑事自诉状。原来她长期在外地工作,其丈夫又与别人造成事实婚姻,她要控告丈夫和第三者犯重婚罪。
  “重婚罪,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你应到公安机关报案。”看着自诉状,我果断地做出了答复。
  “可刑警队的同志说,这种案子他们不管,让我到法院去起诉。我刚从法院来,那里民庭的熟人让我到检察院来告。”眼前的中年妇女一脸的疑惑。
  听她一说,我才想起,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应由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直接起诉。我找出《刑法》,打开条文,却偏偏没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有了依据,我便底气十足地说:“大嫂,你还得去刑警队,这案子就该公安机关管。”看她似懂非懂,我把《刑法》拿给她,并讲解起来,“自诉案件,也就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案子,面对重婚罪《刑法》却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这材料,还是花100块钱请律师写的呢,也得让人重写去?”她拿着那份刑事自诉状,很无奈的样子。
  “这种案子如同杀人、盗窃的一样,直接去报案就行,写什么自诉状?”看着她钦佩感激的目光,我越说越得意。
  恰在此时,科长回来了。他问明缘由,说:“你查过相关司法解释吗?我记得重婚罪就是属于自诉案件的。”
  科长一提醒,让我一时没了底气,忙到办公桌上翻一摞书籍。看我忙乱的样子,科长又说:“前几天,我让你学的《举报·申诉·赔偿实用手册》中,应该就有相关规定。”
  找到那本书,打开一看,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第一条就规定着自诉案件的范围,而重婚案件赫然其中。科长接着又给来访的大嫂详细讲解了法律规定,让她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一定会受理你的案子的。”听了科长的介绍,中年妇女满意地走了。我的头不好意思再抬起来……
   少时的教训,如今再历已是另一番滋味。可那一刻还是让我警醒,工作和生活中何曾少过考试,而逝去的岁月里,我又虚掷了多少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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