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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状告上访户
 
作者:王 勤


   两名警察在押解嫌疑人过程中,嫌疑人坠楼身亡。死者家属在政法机关“大接访”活动中向检察机关反映了此事,后检察机关对此事立案调查。可是广西柳州市两名警察却因此将三名上访户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1元钱。死者家属对检察机关说了什么?是否对办案警察的名誉造成伤害?双方产生强烈的争议。
  2006年11月6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这起我国首例民警状告上访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两名警察的起诉。
  健身馆里发生的盗窃案
  王强和刘明同是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警,34岁的王强已在公安战线干了多年,而26岁的刘明加入警察队伍没几年,两人同一个警组,经常在一起办案。
  2005年12月26日晚,刘明和队长廖某正在五星责任区刑侦大队值班,约晚8时,接到分局办公室出警指令,附近江滨西路某健身馆发生一起盗窃案。两人迅速赶往案发现场。此时健身馆也在对此事进行调查,留下了6名被怀疑的人员。报警的黄某说:“我晚6点半来到健身馆健身,当时将一件棕色皮外套存放在更衣室56号箱内,晚7点20分取衣服时不见了箱子钥匙,于是叫来工作人员开箱,发现皮衣口袋里的钱包被盗,内装有现金1700元和一些证件。”经过初查,两人认为这事符合立案条件,向分局领导汇报并经批准。接着,他们又通知城中刑警综合大队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留下的6名顾客、教练取了指纹。之后刘明、廖某将6人带回大队盘问。
  当晚,正在家休息的王强接到了廖某的电话,急忙穿上衣服赶到大队参与审问。
  这起案子并不难破,因为失主称,他经过更衣室门口时,曾瞥见里面只有一个人,虽不知道他名字,但知道是馆里的工作人员。审问中,一名叫陈某的健身教练承认钱包是他偷的。他说:晚6点40分左右,他给学员上完课后,到男更衣室洗澡,坐在凳子上穿衣服时,发现56号箱虚掩着,锁孔上插着把钥匙。他见更衣室里没人,便伸手进去,摸到了一个钱包,就将它取了出来,将箱门锁好,取下钥匙。之后他跑下楼,将钱包和钥匙放进他的摩托车尾箱里,又若无其事地回到健身馆办公室。
  随后侦查人员在陈某的带领下,来到健身馆一楼停车场,在陈某的摩托车尾箱里找到了一个钱包,经辨认,正是报案人的钱包。27日早上5时,办案民警对陈某予以刑事拘留。
  警察押解途中嫌疑人坠楼身亡
  办好对陈某的刑事拘留手续后,队长廖某便安排王强、刘明负责押送陈某去看守所,实习民警管某、黎某予以协助。
  这天早上有点冷,戴上手铐准备走时,陈某提出回家取点衣服。刘明向队长汇报并得到同意后,四人便押着陈某向革新路而去。
  到了革新小区,下了车,管某、黎某各抓住陈某的左右手,王强、刘明随后,一起向陈家走去。陈某的家在五楼,上楼梯到四、五楼之间的拐角时,因楼道较窄,管某只好牵着陈某的手走在前面。
  突然陈猛地挣脱了控制,跃上了拐角外侧的窗户并跳了下去。4个人几乎是条件反射般地扑过去抓人,但未能抓住陈某,只听见楼底下传来一声沉重的声响。
  4人冲下楼,只见陈某躺在地上,两眼大睁,痛苦地呻吟着。“拿电话给我!”刘明接过管某的手机,赶紧拨打120,接着又向队长和大队教导员汇报。
  10分钟后,救护车到了,队长和教导员也赶来了。众人将陈某抬上救护车,刘明跟随救护车去医院。王强等人留在现场。不一会儿,城中分局领导也赶到了现场。
  到了分局办公室,已有市检察院和城区检察院的人在等着他们了。他们简要介绍了事情发生的经过。28日,检察官分别对两人进行调查询问。
  检察官问:“你们对陈某宣布刑拘后,应立即将他送看守所,为什么要带他回家去取衣服?”
  “我们是应陈的要求,考虑到当天天气比较冷,出于人性化执法,就送他回家一趟。”两人说起这一点都非常懊悔,也弄不懂陈为什么要跳楼。陈在审讯期间认罪态度好,又写了亲笔供词,谁会想到他走极端呢?如果不答应他的要求,直接送看守所,就什么事也不会发生了。
  27日上午11时30分许,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公安局城中分局纪委立即着手调查。经调查,认为:陈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中能做到依法办案。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挣脱押送民警跳楼的事件,属于犯罪嫌疑人陈某跳楼自杀的故意行为。
  随后,城中分局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与陈某家属商量相关事宜。协商中,陈某家属要求办案民警共同赔偿18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陈某家属向柳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索赔30多万元。
  死者家属上访,两警察被传唤
  那是2005年12月27日早上约6点30分,刚起床的陈某的母亲莫某接到了一个电话,是柳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打来的,“陈某跳楼受伤,伤势严重,请你们立即送押金来医院。”她不敢多想,急忙赶去医院。她问医生是怎么回事,医生说不大清楚,是警察送来的。11点30分,陈某的家人听到了噩耗。
  接下来的时间里,陈的家人从健身馆、城中分局了解到了事情的经过。但他们仍无法相信,一向老实的陈某会行窃,一向开朗的陈某会跳楼自杀。他们还有很多不明白,不明白一个带有手铐的人是怎么摆脱得了四个训练有素的警员的控制?为什么陈某跳楼后现场4名警员无一人上楼通知家属。当时4名警员在想什么?是不是想掩盖什么真相?陈在4名警员看押下跳楼身亡,4名警员难道没有渎职责任吗?
  陈某的家人写了一份材料,向柳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并寄往广西省公安厅、公安部等上级部门,同时还在网上发布,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柳州市政法委收到材料后,作出了批示,要求柳州市公安局进行核查;公安部也对这份材料作了批转。
2006年3月初,柳州市开展政法机关一把手大接访活动,政法委、公检法司的领导专门坐在接待室,等着群众来访。3月1日一大早,柳州市检察院接待室就走进来一对母女,她们正是莫某母女。坐在检察长面前,莫某未曾开口就泪如雨下。“不要急,慢慢说。”检察长热情地招呼母女。现场还有一位《柳州晚报》的记者。第二天,记者在报纸上刊发了这起上访情况。文中这样写道:
  “......原来,莫某的小儿子在去年年底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个穿警服的人带走。儿子还没有走出居住的楼房,莫某就听说儿子跳楼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莫某央求4个着警察服装的人帮忙通知自己的家人,4人却置之不理,莫某只得返回家中。其儿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她希望市检察院能查清事情的真相,以告慰九泉下的儿子。
市检察院刘检察长接待莫某后,答复她们:案件发生后,市检察院立即派人进行了调查,现在城中区检察院已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将依法立案调查......”
  3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传唤王强、刘明,并宣布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王、刘被停职。
  警察告上法庭,索赔1元钱
  受到一系列“查处”,王强、刘明想不通,觉得他们没有做错什么,凭什么对他们进行“查处”?《柳州晚报》上的报道他们也看到了,他们认为莫某的反映是失实的,上访就可以乱说吗?
  4月19日,王强、刘明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陈某的父亲、母亲及姐姐。
  8月1日,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王强、刘明诉称,2006年3月1日,三被告在明知事件经过属实的情况下,在柳州市举行的“五长”大接访现场,向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诽谤二原告,称陈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名身穿警服的人带走;还未走出居住的楼房,陈就跳楼受伤等等。这些内容被《柳州晚报》的记者采访写成报道见报。王强、刘明认为,三被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二原告,使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是原告插手经济纠纷,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并且给二原告的工作、生活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二原告精神压抑,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在报纸上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莫某等3人反驳说,陈在被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由于有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他们作出答复和解释,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并趁“五长”大接访这个机会,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存在诬陷诽谤。
  莫某等人的上访是否给王强、刘明的名誉造成了损害?王强、刘明名誉受损失是莫某等人的上访造成的,还是媒体报道造成的?这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莫某代理律师说,事实上, 早在案发当天,当地检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调查。在接访时,检察长也明确向莫母表示:“目前检察院调查已有了结果,将依法立案。”所以,王强、刘明所称的他们“被取保候审,停止警察职务”,不是死者家属上访才造成的。
  王强、刘明两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陈某,事实清楚。死者的姐姐还在网上发表《带(戴)手铐的嫌疑人在四个警察的看护下跳楼致死》一文,这证实她们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盗窃”,但她们却在接访时说“陈是因经济纠纷被办案民警从家里带走”等,恶意歪曲事实,其内容已通过记者进行了报道。
  被告律师认为,被告只限于向特定的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没有直接向记者提供该内容,更没有要求媒体向社会传播;如果原告认为社会是受到文章误导,那么,被告不是误导制造者,原告显然告错了对象,该责任完全与被告无关。2006年11月初,柳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两原告认为三被告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主观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但三被告在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访日活动中,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清其亲人在警方留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情况,系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要求,系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的体现,且柳州市检察院《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待日活动登记表》上登记的内容也未体现出三被告对原告有侮辱、诽谤、宣扬隐私或不公正的评价之辞。同时,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媒体上的报道与三被告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内容一致,且该报道并无证据证明其名誉直接受到损害。判决驳回两名原告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1元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此前10月18日,负责调查案件的检察机关作出对王强、刘明两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是情节轻微。
  民警告状是维权还是滥用私权
  在人们的印象里,往往是老百姓状告警察,而警察状告老百姓的事几乎闻所未闻,因而此案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许多普通的民众看来,警察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不需要进行维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警察的角色、国家功能和社会功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警察作为警务人员,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作为社会里的一个具体的个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喜怒哀乐、他们的处境和感受,和我们普通公民都是一样的,所以,他们当然也有权利进行维权,并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需要一并说明是,根据宪法,任何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进行控告、举报和检举的权利,但也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也有人认为,人格权、名誉权是民法保护的内容,是一种私权力。本案中,两名民警在对陈某进行拘留和押解,实际上是公务行为。也就是说,对于民警的办案,公民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即便造成损害,损害的结果也应该是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办案民警的个人名誉,原告不应以个人私权被侵害的名义提起诉讼。
  广西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说,本案的警察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不是用一些传统的行政力量来解决问题。进行理性的维权,这应该说是执法理念和法律观念的转变和进步。
(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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