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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  应突出“三性”
 
作者:郭文正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和必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但是,在基层民主法制实践中,权力机关行使“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时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制约着依法治国进程。因此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须突出“三性”。
  一要突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监督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法律赋予了人大特殊而至上的地位,具有法律权威性,是最高层次、最有效的监督。人大作为监督主体,要认识到监督不仅是权力,而且是责任。监督者应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大胆监督,敢于监督, 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要突出人大监督的人民性。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大监督工作始终贯穿代表人民意志行使职权这条主线,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法律赋予人大监督之所以是神圣的, 是因为它代表人民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民意的聚合。然而, 目前从事人大监督工作,感叹“人大无用论”者有之,怕得罪人者有之。这种瞻前顾后,缩手缩脚的做法,其实是人大监督的失职,长此以往就会失去民心,背离民意;丧失权力的社会价值,降低人大权威。因此,在行使监督职权时,人大要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发扬民主,顺畅民意,保持反映民意的敏锐性。要始终坚持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任务, 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工作标准,勇于开展监督。
  三要突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人大监督位高权重,关键是要善于监督。监督的落脚点和归宿在于维护党委意图,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最终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践表明,人大监督发挥得越充分,政治文明程度越发达,经济发展水平相应越高。增强效果是监督不变的主题, 因此,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与时俱进,要始终围绕党的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力求监督内容有深度。要大胆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力求监督措施有力度。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者的理论和业务水平。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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