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权人,你也许认为讨债不受时间的限制,一旦了解或得知诉讼时效的规定,发现期限即将届满,却未作好任何行使权利的准备;也许对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很熟悉,但因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尚未收集到充分有力的证据;也许由于是否打官司拿不定主意,从而耽搁了时间;也许因债务人难以确定或投诉无门而延误了时间;也可能因债务人采取“骗”、“赖”、“拖”等缓兵之计,未能及时行使权利。遇到这些情形,你也许会想,时效将过,没救了,债是收不回来了。
确实,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你完全可以另辟蹊径,采取下面十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订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保住即将过的诉讼时效。2、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5、找第三者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6、保留证据。如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再次中断。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诉讼时效中断。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租金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定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如有可能,可要求债务人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债公证。关键是取得和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权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做了以上努力后仍不奏效,又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你大可不必灰心丧气。在债务人不了解诉讼时效制度或不知道你已丧失胜诉权时,可佯作起诉迫使其因怕法律强制力而主动清欠。即使如此还不能实现,也不影响你主张权利。因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其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失去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机会,实际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清债的目的。一旦债务人自愿履约或清偿的,你应抓住良机,督促债务人迅速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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