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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代理引发的诉讼
 
作者:杜先福  李荣贤


   车祸身亡,44万赔偿金进了代理人个人账户
  四川省南部县永定镇年轻村民张某,2004年初到浙江宁波一家海港运输公司开大卡车跑长途。2004年11月30日早上7时许,张遭遇车祸,不治身亡,年仅33岁。
  张某死亡的消息传回老家,妻子胡某经受不起打击,当即病倒,张某的父母亦是悲痛欲绝。三人委托南部县南隆法律服务所的陈某为代理律师,去宁波处理张某的赔偿事宜。在南隆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后,陈还将委托书拿到公证处去作了公证,代理费按赔偿金10%提取。
  2005年1月27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肇事方一次性给付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44.8万元,减去安葬时预付的1万元,余款43.8万元,当场支付现金。
  从交警大队出来后,陈说,背着几十万元现金极不安全,赶快去银行存起来。还说,他有南隆所的账号,就存在所里的账户上,回南部就取出来,保证万无一失。胡某三人对陈深信不疑,当即到银行把钱存入了陈指定的账户上,然后几人坐飞机返回了南部。经初步计算,处理张的后事花去差旅等费用4.1万元,支付陈10%的代理费4.48万元,陈账户上还剩35.22万元。
  人间蒸发,赔偿款无影无踪
  从宁波回到南部县以后,陈本应该把钱交出来,可是他却“两头做工作”,一方面对张的父母说,两位老人是张遗产主要继承人,遗产分割应优于胡某;另一方面又对胡某说,张某死了,不仅胡应分割其一半的遗产,其儿子也应分割相应财产。他要张的父母与胡某自行协商,协商好了他再把钱拿出来。
  于是,胡某便与公爹公婆就分割死亡赔偿金进行了一次又一次协商,却总也达不成协议。他们也曾多次叫陈某把钱拿出来,他们自己处理,可陈却说,那不行,把钱拿出来了,你们却协商不好,出了问题他代理人担不起责。
  直到4月初,胡某和公爹公婆共同感到事情有点不对头,便找到陈某,寸步不离地缠住他,非要他主持调解不可。陈实在脱不开身了,这才充当了调解人的角色,最终达成了协议,张某父母分得死亡赔偿金16万元,余款19.22万元由胡某及儿子所有。
  达成协议后,陈本应把钱拿出来交付给受益人,可是他去了一趟银行取出16万元给了张父母,而胡某的19.22万,他却说银行没那么多现金,要下午才取得出来。胡隐隐感到,陈可能又要赖着不给,就和父亲一直跟着陈,中午吃饭也跟着,心想一定要等到下午把钱取出来交割清楚才放心。
  到了下午,陈某“猛然”想起,说下午有个案子要开庭,开了庭就去取钱。胡家父女还是寸步不离,又跟着陈到了法院。在法院门口,陈说,法院纪律很严,你们就别进去了,在门口等,最多两个小时就出来。
  可是,胡家父女从下午一点多一直等到四点多钟还不见陈出来,就进法院寻找,但问遍了各个办公室,都没见到陈的影子,打陈的电话,他说他已经去了南充,因为要搞一个伤残鉴定,走得太急,可能要过两三天才回南部。
  原来,陈某进了法院,一直都在瞅机会脱身。当他看见胡家父女进法院寻找的时候,就设法躲过了胡家父女,然后逃出了法院。从这天起,陈就再没现身,不知到哪里去了。
  按照陈在电话上的说法,他两三天就回来,胡某只好等他。可是,等了一个多星期,陈还没回来,打他电话,他说:“你放心,钱是要给你的,但现在我在外地办案,只有回来才能给。”
  这一等就等到了7月份,陈却始终没有回来。
  无可奈何,胡某找到南部县司法局领导,请求帮助追讨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司法局领导一次又一次责成南隆所追踪陈某的下落,尽快把钱追回来。但南隆所则认为,当初胡某等当事人认可把钱存入陈的账号,而今陈失踪,南隆所也是无能为力。
  胡某认为,陈某是南隆所的工作人员,他是受南隆所指派担任的代理人,而今陈把钱卷走了,人也失踪了,南隆所应当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胡某只好又找司法局,司法局建议她以陈诈骗为由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即以普通侵占为由立了案。同时建议胡打民事官司。9月23日,在司法局领导带领下,胡到南部县法院,经法院研究,认为可以以民事纠纷立案。于是,胡一纸诉状将南隆所及陈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27.8万元。
  9月28日,南部县法院裁定对陈某在城区的一套住房予以查封,并发出了查封公告和定于2006年1月5日审理的公告。
  “北京来信”却从南部寄
  南部县法院公告送达的期限是60日,开庭时间定于2006年1月5日,胡某一方面等待着开庭,一方面又希望公安机关及时抓到陈某,尽快追回钱款。南部县公安局立案后,做了很多努力,但却因查不到陈的去向,无从对其抓捕。而2005年3月以来,胡某颈部就因恶性淋巴瘤痛苦不堪,医生建议尽快手术,可是,因为没钱,手术一直无法进行。
  2005年10月,胡某病情越来越严重。急需钱动手术的胡某,找到陈某家去讨个说法,却发现陈某逃到了北京。
  2006年1月5日,这是胡某苦苦盼了3个多月的开庭审理的日子。然而法庭却通知此案中止审理,理由是,陈某从北京寄来管辖异议申请,称他已在北京居住,此案应移送北京西城区某某法院审理。
  2006年1月16日,南部县法院裁定认为,被告陈某在北京的居住时间未满一年,且另一被告南隆所的注册地及住所地均在南部县,其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故驳回其提出的管辖异议。
  被告陈某不服裁定,向南充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此案移送北京某某法院审理。
  胡某想,南部县公安局曾到北京抓捕陈某,陈某怎么还敢从北京寄回管辖异议申请呢?陈的代理人也即南隆所法律工作者既然知道此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却为何不把陈的确切住址告知侦查机关?这里边一定有鬼!胡某把此怀疑向南充中院作了反映,希望查清陈的真实住址。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法官从案卷中提出并交胡某复印的管辖异议申请的邮寄地址竟是南部县。原来,这是南隆所指定的陈的代理人想出的拖延审理的“绝招”,该管辖异议的申请实际是由南隆所寄出。
  鉴于此,南充中院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无良代理人”法网难逃
  南部县法院于2006年4月16日恢复此案的审理。庭审中,南隆所辩称,《委托代理合同书》第十条约定,赔偿款应存入我方(即南隆法律服务所——记者注)账户,而原告却允许陈某将款存入陈个人账户,应视为原告与陈另行签订了保管合同,是原告违约。该款系陈侵占,南隆所不应承担责任。且公安局已立案侦查陈涉嫌侵占,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中止诉讼。陈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代理人辩称,陈与原告还没结算,结算了其自然要支付。诉讼中,南隆所和陈的代理人均未向法庭递交任何证据。法庭经质证,原告递交的5份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南隆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陈某在履行代理合同过程中,将部分款项据为己有,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属明显的违约行为。被告陈某系受被告南隆所的指派而从事的代理活动,属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南隆所承担。被告陈某故意侵占他人财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隆所实际承担的部分,可向陈某追偿。法院认为,尽管陈某涉嫌犯罪,但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故该案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综上,判被告南隆法律服务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3.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440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按照生效判决,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遗憾的是,南隆所却称,他们服从判决,但却没钱。法院查明,陈被查封的房屋170平方米,却是按揭购房,房产证是其前妻的姓名,该房产只能优于银行按揭抵押。
  5月19日,侦查人员获得一条重要信息,陈某出现在北京大兴区一带。7月6日,南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及民警赶赴北京,将陈某抓获。
  经审查查明:现年40岁的陈某,哄骗受害人把钱存入他的个人账户后,回到南部即另外办了银行卡,先后10天即将原账户的存款全部转移。受害人一次又一次催他把钱拿出来,他却一推再推,直到4月11日,他实在脱不了身,才主持所谓调解,给了死者父母16万元。之后,即以“金蝉脱壳”的伎俩,谎称法院要开庭而摆脱了胡某等人的跟踪,之后便于4月28日、5月8日先后将另开的账户上尚有的15.8万元全部取出,然后逃到北京,企图隐姓埋名,逃避打击。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陈某最终落入法网。
(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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