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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河北立法盘点
 
作者:龙国良


  在热烈的掌声中,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胜利落下了帷幕,同时,也标志着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任务的基本完成。盘点一年的工作,一组有说服力的数字跃然纸上,2006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7部,批准三个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7部。喜人的成绩,折射出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方针指引下的河北省立法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精心计划 立足发展

  制定立法计划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要落实好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也必须在制定立法计划上做足文章。因此,2005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将《2006年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省内主要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立法项目建议。经过对各方面意见的认真研究,省人大常委会立足省情,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规范市场运作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确定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在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社会立法方面,确定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方面,确定了《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立法项目。这样的立法计划,既与我省的实际需要紧密相连,又统筹考虑了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为执行立法计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开门立法 注重民主

  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加立法透明度和提高群众参与程度是立法民主的佳境。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除坚持并完善过去行之有效的座谈会、论证会等制度外,还采取了利用省内主要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举行听证会等一系列民主立法措施,使立法工作真正做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例如,在制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省人大网站、省人大代表电子信箱上公布,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部门和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在石家庄、张家口两市和部分县、区分别召开了由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新闻单位记者、法律工作者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于8月25日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来自各行各业的18位陈述人围绕办法草案中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各抒己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听证会上的近200位关心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旁听人也踊跃发言,为我省交通立法献计献策,民主气氛空前高涨。在这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记者全程跟踪,群众踊跃参与,社会广泛关注,专家云集一堂,为省人大常委会 “开门立法,注重民主”开了个好头。

以人为本 立法为民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就是要在立法内容上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高度重视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关注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力求把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渗透进每一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首先就是要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有很多规定充分体现了这种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精神。例如, 在方便群众办事方面,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网络查询、手机短信查询、电话查询和交通警察帮助查询等多种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通安全信息;在集中办理交通管理业务的场所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者电子查询装置,有条件的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有关规定及相关信息。在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针对“天价罚单”给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问题,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等内容。字里行间,无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

科学发展 构建和谐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任务和核心,就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随着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逐步展开,省人大常委会将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资源永续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协调发展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河北省是华北地区地热资源储藏量最为丰富的地区。如何实现我省地热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热水的回灌有利于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实现地热资源永续利用,回灌的水应当检测,并且有一定的约束和规范。同时,对地热废弃水的处理也应当加以规范,并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在条例中增加了“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回灌义务”、“回灌水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和“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经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等规定,并在法制责任部分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上述修改内容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多数肯定,并使条例经表决获得高票通过。
  近年来,由于冶金矿产品生产缺乏监督,资源浪费严重,同时也给周围的环境、植被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破坏。针对这一问题,《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中加大了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在与环境保护实现协调发展方面的责任:一是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矿产品生产单位准入制度,在全部六项必须符合的条件中,有两项与环境保护有关,即:“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方案”和“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二是因冶金矿产品生产造成地质环境、耕地、林地破坏和水土流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三是因冶金矿产品生产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这些规定,为实现我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为我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
  回顾2006年,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指引下,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成熟,不负众托,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为构筑民主法制大厦添上了一块块坚实的基石。展望2007年,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仍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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