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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抢 公司赔偿
 
作者:苏 海 华 晋

  江苏省苏州市民徐女士乘坐长途巴士时,被中途上车的劫匪抢去身上财物。令徐女士气愤的是,在被抢过程中,徐女士几次呼救却没有得到司机出手相助,相反在劫匪得手后,司机竟停车开门放走了劫匪。事后,徐女士将司机所在的浙江省湖州市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她的全部损失以及1.5万元精神抚慰金。最终,徐女士胜诉。与此同时,由本案引发的法律、道德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乘客被抢,司机拒不报警
  2006年5月22日早晨7时许,苏州市民徐女士乘坐由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开出的客车前往30公里外的震泽镇。
  当客车行驶到松陵镇大发市场门口时,上来了4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这4个人上车后,行为粗鲁,嘴里骂骂咧咧,其中一名男子还强行让坐在徐女士身旁的男乘客让位,自己则一屁股坐在了徐女士旁边。
  徐女士当时感到情况有些不对劲,但继而安慰自己,车上有这么多人,况且还有司机和售票员,应该不会出现什么意外。
  然而,没过几分钟,坐在她身边的男子开始动手拉扯她脖子上的金项链。徐女士立即用双手紧紧护住脖子上的项链,并高声向驾驶员呼救,示意驾驶员停车。此时,车上除了多名乘客外,还有售票员和车老板,但3名司乘人员对徐女士的呼救声置若罔闻,一言不发,客车照常行驶。
  劫匪见司乘人员对徐女士的呼救毫无反应,便愈加疯狂起来。他们注意到徐女士的手腕上还有一条粗大的金手链,4个人便一拥而上,开始抢夺徐女士的金手链。不甘被劫的徐女士立即和劫匪们扭打在了一起,但终因寡不敌众,金手链还是被抢走了。
  劫匪们得手后,立即让驾驶员停车。面对劫匪的要求,驾驶员当即停车,并让4名劫匪下了车。
  由于劫匪们行为嚣张,车上的其他乘客一直不敢作声,等到那4个人下了车,乘客们才纷纷让驾驶员赶快报警,然而驾驶员却拒不报警,最后还是一名好心的乘客帮徐女士报了警。
  放走了劫匪,拒不报警不说,驾驶员还竟然回头对徐女士说:“你不是要下车么,现在怎么还不下去?”
  对驾驶员的举动,徐女士感到非常愤怒,她拒绝下车,并要求驾驶员将车停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十几分钟后,警方到场调查,将车主和徐女士一起带往当地派出所作了笔录。
怒告巴士公司,乘客获赔
  自打从派出所回来后,徐女士便一直精神恍惚,脑海中时常回想起自己被4个男人围攻抢劫的场景。想到被抢走价值1万多元的金手链,徐女士非常生气,再想到一车人竟然没有一人出手相助,徐女士就感到无法接受。几天下来,往日开朗的徐女士变得神色憔悴。
  2006年6月13日,徐女士走进吴江市人民法院,将该客车所属的公司——浙江省湖州市一家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徐女士认为,由于被告公司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她的财物受到损失。所以她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价值12150元的金手链一条,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受理此案后,鉴于案情特殊,吴江市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7月24日,吴江市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车主居然声称对车上发生抢劫的事情一无所知,同时又说如果发生了抢劫,那是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所以应自负责任。此外,被告还对徐女士被劫黄金手链的价值提出了质疑,理由是徐女士提供不出购买该手链的发票。
  开庭当天,徐女士邀请了车上的目击乘客为其作证。对于被告的辩解,徐女士的证人们纷纷予以反驳。帮助徐女士报警的乘客说,那天车上出了那么大的事情,车上的人都闹成了一团,作为车主怎么可能不知道。至于金手链,徐女士表示那是她用家里的金子到个体小店打的,所以她出示了小店给她出具的一张证明,上面写明徐女士曾于2005年8月份在该店加工了一条24K的黄金手链,重量为50克。
  8月25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此次,又有一位目击乘客出庭为徐女士作证。尽管如此,但由于双方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没有调解基础,调解最终没能成功。
  10月16日,吴江法院第三次开庭。这次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乘客。在本案中,承运人在本案原告徐女士遇险时,并未实施救助行为,这违反了《合同法》之规定。所以,客运公司应对徐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徐女士财产损失3366元。
上车买票,形成合同关系
  据了解,本案的判决在江苏省尚属首例,其他省份曾发生过此类事件。在广东阳春发生过一起案件,乘客坐车途中遭到持刀歹徒抢劫,司乘人员非但不出面制止犯罪,反而在事发后打开车门让歹徒逃跑。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同样判决乘客胜诉,赔偿款还达到了5万元。
  乘客既然上车买票,就是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营运合同法律关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也有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此案对所有营运公司和个人而言,都应是一个教训。每一个司乘人员都应该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形成一种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果这个行业的所有人员都具有这样的职业操守,良好的行业道德蔚然成风,就会对劫匪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这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是—种贡献。
生命至上原则,人人须遵守
  苏州大学社会学系汪老师说,这一案件凸现了人们对生命至上原则的漠视。从表面看,劫匪只威胁到了徐女士一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事实上,劫匪危及了车上所有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要求。所以,如果当徐女士遇险时,周围的人都成了看客,那么有朝一日,同类事件就可能在自己身上发生。所有人都应以保护生命为第一原则,在公车的这个环境中,无论你是什么身份,都应以此为原则去指导自己的行动。
  从法律层面而言,是公交公司承担了责任,然而,汪老师说,从道德层面而言,所有人都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因为救人于危难是一个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为人应有的基本态度。因此,汪老师认为,我们更应关注此事件背后的道德意义,以此来促进道德水准的提升。

新闻链接:重庆气运公司违被抢乘客“埋单”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遭抢,公交车司机不仅对乘客报警的请求置之不理,且放纵骗子逃跑。2005年9月1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由汽运公司赔偿乘客在乘车时被抢造成的全部损失。
   2004年12月25日,曹启明乘坐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客车。车行至高速公路人和路段时,几名骗子起身向乘客发放假外币,诱使乘客用真人民币兑换假外币。当假币发放到曹启明时,曹启明当即戳穿骗子的阴谋。几名骗子遂强行对曹启明搜身,抢走曹启明身上9610元。曹启明大喊抢劫,并请求司机报警,但司机置之不理,还应骗子的要求在高速公路途中停车,放纵骗子逃跑。事后,因报案太迟,侦查工作毫无进展。曹启明认为司机未尽到保护旅客财产的义务,对自己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司机袁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售人员明知车上存在不法行为而不制止,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曹启明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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