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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涉诉上访须从源头治理
 
作者:李义朝 李应智


  涉访问题倍受各级领导关注,一些涉诉上访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直接挑战司法程序,给国家民主法治建设造成损害。如何应对复杂的上访局面,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让群众息诉罢访呢?联系法院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必须从司法实践的源头进行治理,具体应从以下五方面抓出成效。
审查认定证据必须公开
  民事诉讼程序法则中有“举证、质证、认证均在庭上”的规定,对当庭不能认证的证据还规定了待核实后公开进行认证,这就从立法角度强调了认证的公开性。可是我们从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不少操作不到位问题,如有的案卷庭审材料中对当庭不能认定的证据,虽有“庭下核实”的记录而实际却没了下文,既没有再开庭公开认证,也没有在合议庭评议时对该证据效力进行认定和说明。待定证据的无缘“蒸发”,无形之中使举证方对法官断案产生怀疑。有的法官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束缚,认定证据不作“三性”分析,以“多”为标准,图省力而不全面核实证据,主观臆断或简单机械地认为“举证弱势”或“举证不能”当事人必须担败诉后果。如此判决尽管符合了法律效果之要求,但难以服人,群众更不会“买账”。还有的法官偏袒一方,故意隐匿证据而不在庭上出示质证,更加剧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
  定案凭证据,天经地义;审判要公开,乃法之所定。倘若存在程序不到位或应公开而未公开,就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涉诉上访案件出现多次反复,起因也往往是法官对证据判断失准或法理没搞清而下药不对症。因此法官在证据的认定中应避免偏差,并注重认定证据的公开性。
法官释明义务履行到位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要进行诉前准备,对诉讼常识会作一番了解。但是,由于其所获知法律常识比较肤浅,且更多的是对诉讼权利的重视,对诉讼义务则不太关心。正是这种对法律的模糊和对程序、证据规则的不懂或一知半解,使极少数当事人对司法判决抱很大成见而缠访不休。官司败诉后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埋怨法院裁决不公,固执己见去上访。一些群众受旧民事诉讼法影响较深,总认为打官司法院“包揽一切”,寄希望于法官调查,严重缺乏诉讼主动性。有的当事人只交起诉或答辩证据,不管也不做证据补强,于是当判决结果满足了自己的诉讼主张就高兴,否则就认为判决不公。甚至有的当事人蓄意将经济活动中的“交易风险”,通过诉讼转嫁给法院承担,一旦达不到目的,便上访闹事。
  破解这一难题,除强化公民普法外,法官在对个案审判过程中需要努力地履行司法释明义务。实践证明,司法释明过程是法官联系群众与心灵沟通的不可或缺的工作,是实现“案结事了”的“必经程序”。这项工作做得深、细、实,必将大大缓解当事人、法官及相互间的矛盾,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诉讼的正确认识,更有利于提高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裁判论理要一目了然
  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是司法审判工作最重要的环节。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裁判论理越来越被司法审判所重视,成为各类案件判决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然而司法实践恰恰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抓得不死,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有不少仍在承袭传统模式,漏洞瑕疵较多,缺乏逻辑性。对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论理不明,笼统概括一笔带过,论理性不足。有的法官竟错误地认为司法公正重在怎么判而不在怎么写,很少在论理上有突破,结果使当事人对判决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论理性不强是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群众不服判决认为司法不公而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实践中,有的法官只注重法律法条的学习,却不关心法理的研究,更不注重裁判论理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应当指出,这种现象的存在对实现司法公正是一大障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下决心进行整改,以迅速扭转因裁判文书制作敷衍了事,以判了之,使当事人感觉赢得蹊跷,败得茫然,群众看得模糊的被动局面。因此,要通过有针对性地教育和培训,在法官队伍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提高裁判论理能力,让当事人赢得坦然,输得明白,看得清楚,一目了然,增强裁判文书的释法功能。
因案制宜适时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是提高审判质量和社会效果,消除群众疑虑,化解当事人上访的有效途径和举措。其虽不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所规定,但实践证明对案件进行判决后,及时向群众就一些不便载入判决书或论理不太明确的问题进行解释,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实践中,一些法院普遍的做法是在开庭审判时,法官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后至多询问一下上诉否便宣布闭庭,判后的延伸服务从不涉及。加之一些裁判论理性不强,难免造成败诉方当事人满腹狐疑,为上访埋下诸多隐患。假如这时法官及时向群众进行判后答疑,就能够有效缓解当事人、法官及相互间的矛盾,消除当事人疑虑,从而达到息诉罢访之目的。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要求法官必须熟知案情,了解争点,洞悉社情民意,深谙法律,群众工作经验丰富,解说能力非凡,这也将是现代法官驾驭审判、高效履行职责的一项特殊基本功。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其生命力会更强,推广普及后必将为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罢访息讼,促进社会和谐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司法执行应及时有效
  时下,因案件执行不及时或缺乏有效性而引发的涉诉上访占一定比重。“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社会客观因素外,与法官的素质不高,作风不硬,责任感不强,奉献进取意识差,群众观念淡薄,以及不按程序操作、不按规矩办事不无关系。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有目共睹,情况错综复杂,增加了执行工作的艰巨性。只要执行法官坚持把工作放在第一位,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把群众的事情当自己的事去办,想干、实干、会干,就很少有攻不破的堡垒。
  不想干、不会干、不干,一事无成;想干、会干、实干,干则必果。只要我们充分调动法官队伍的积极主动性,大力弘扬实干精神,建立科学管理机制,创新方法,真抓真管,措施到位,督查到位,就能够有效化解涉诉上访,促进社会的和谐与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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