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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贺年
 
作者:桂旺 赵艳红 赫捷


  我国大部分地区有贺年的习俗,贺年的形式也沿袭了许多传统的风俗习惯。例如,贴春联、贴门神、放爆竹、舞龙灯等。春节自然成了人们社交的好时机,亲朋好友、邻里同事照例相互串门道贺。孩子们最是高兴,他们要给长辈拜年,长辈们不论贫富都要给拜年的孩子们一些“压岁钱”。然而在贺年的同时,也有一些事情值得我们品味思索。
  希望读者朋友们读了下面的事例,当引以为戒,让贺年这种淳朴、美好的风俗习惯为增进人们之间的友谊发挥积极的作用。
  1、 压岁钱背后的文章
  [案例]
  刘民是某县委组织部部长,掌管着学生分配、军人安置、干部调动的大权。2005年的春节对于刘民来说真是双喜临们,儿子、女儿先后喜得贵子。当上了爷爷、姥爷的刘民心里别提多高兴了。因正值春节,自然少不了前来为刘部长道喜的人。一天,某乡赵乡长来到刘民家拜年,寒暄之后,给刘民留下两个红包,说是给刘民的孙子、外孙的压岁钱。赵乡长走后,刘民打开红包,发现里面各装了三万元现金。刘民本想退还,被妻子拦下了:“这是赵乡长给孩子们的压岁钱,不关你的事。”就这样刘部长安然笑纳了。让刘民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春节期间,有十几位干部一共给刘部长的孙子、孙女送了30多万元的压岁钱。春节过后,县里调整干部,赵乡长如愿当上了乡党委书记,其他送了压岁钱的干部也都如愿升了职。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9月,刘民受贿案发,这个昔日大权在握的组织部长如今成了阶下囚。那些向刘部长行贿的人也都受到了党纪政纪或刑罚制裁。
  [评析]
  礼尚往来乃人之常情,逢年过节,人们相互看望互送些礼物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有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用“礼尚往来”这种心理,行贿受贿。在本案中,刘部长认为,赵乡长等人送给孙子、孙女的压岁钱也是礼尚往来,是正常的,其实这是一种变相行贿受贿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等待刘民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涯。
  2、 都是爆竹惹的祸
  [案例]
  2004年冬,北京顺义县农民李敏将自制的一批爆竹偷偷运进城销售。市民范某购买了1000多块钱的各式爆竹,准备在春节期间好好热闹热闹。这春节还没到,范某就迫不及待地在小区燃放起来。看见范某放爆竹,几个十几岁的孩子围拢过来。范某先燃放了几个大礼花,接着又燃放“二踢脚”。就在这时,让范某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由于“二踢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中一个快落到地面时才炸响,结果围观的小兵被炸伤。为此,范某赔偿了小兵5000多元医疗费。在处理这起爆竹伤人事件的同时,当地派出所顺藤摸瓜端掉了李敏违法制售爆竹的窝点,李敏也受到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评析]
  爆竹一声旧岁除,早把新桃换旧符。过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习俗。但是因为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所以,国家在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方面有严格的规定。本案中,李敏私自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范某购买并燃放李敏生产的假劣爆竹,给小兵造成了伤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想发财的李敏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想找乐的范某却惹了一身麻烦,好看热闹的小兵无辜受了伤害。这一切都是伪劣爆竹惹的祸。另外,北京等一些地方仍然实行着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的“限放”规定,所以广大市民一定要在允许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切不可只顾找乐而忘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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