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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的圈套
 
作者:李配银


  2005年3月下旬的一天傍晚,派出所接连跑来了一些报警的人们,而且他们报警的原因都一样:都是在腾龙公司开发的小区买了一套期房。当初说好这一天凭合同,到销售部领新房的钥匙,可等他们去的时候,钥匙却已经被别人领走了。
  接到报案,民警马上赶到小区进行调查。但调查的结果,却出人意料,已经入住的人家,同样给民警出具了他们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一套房子,两份合同,那么,到底谁是真的,谁是假的呢?民警把几套房子的合同汇总起来,进行研究。他们发现报案人提供的合同都是蓝色的,标题是拆迁安置协议;而那些已经住进去的人,提供合同则是白色的,标题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到底哪种合同是真的呢?
  经过验证,警方得出了初步的结论,两种名称不同的合同都是腾龙公司的正式合同。而且这些合同和交款证明上加盖的公章,也都是腾龙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公章。腾龙公司的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首先查到了七套房子的商品房销售记录,证明房子确实以商品房的形式卖出去了。接下来他们便开始调查拆迁房的登记情况。但核对的结果,却让他们感到十分吃惊:公司档案里既没有这几个人的拆迁登记,也没有他们的交款记录。同时还发现合同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是仿造的。
  而几个报案人立即承认,他们确实不是拆迁户,只是以拆迁户的形式,购买了这套房子。当时他们经中介公司介绍,认识了腾龙公司的张昆和陈自立。张昆表示可以把安置房以拆迁户的形式,低价卖给他们。由于他们以前都听说过买回迁房的事情,现在又听说张昆和陈自立都是腾龙公司的员工,而且陈自立还答应当担保人,他们立即动了心。他们当即约定,由张昆先行办理房屋手续。办完手续后,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屋合同。一个星期后,他们拿到了回迁房安置协议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款证明。而他们的房款,也在当天全部交给了张昆。
  可警方一调查,才知道张昆和报案人签合同买房的时候,早已经不是腾龙公司的员工了。警方立即抓捕张昆。张昆被捕后承认了那些合同都是他伪造的,可是诈骗来的钱早已被其在赌场挥霍一空。
  被骗的几户人家则认为,按照腾龙公司的说法,张昆已经离开公司两年多了,那他怎么会有公司里的房屋合同,而且这合同上还盖着公司的公章呢?而腾龙公司办公室主任也在张昆被抓获的第二天就投案自首了。他说他以为张昆是替别人做产权证,从中赚中介费,并没有想到他在诈骗。
  张昆认罪之后,当地检察机关马上对他提起公诉。很快法院就作出了判决。张昆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昆的房屋及公安机关追回的部分现金,用来返还被害人。几位受害人在知道案件真相的同时,也知道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张昆根本无法赔偿他们的钱。在张昆的刑事判决之后,他们立即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张昆和担保人陈自立、腾龙公司一起来赔偿他们的损失。

  争议

  受害人认为:如果没有担保人,没有公司的合同、公章,他们不会受骗,所以担保人腾龙公司必须为他们的损失负责。
  陈自立认为:自己也是受了张昆的欺骗,自己并没有收用受害人的钱,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腾龙公司认为:按照合法程序从回迁户的手中转购买回迁房,应当有一笔房屋契税和一笔房屋交易税,如果冒名顶替回迁户,拿到回迁安置房的话,就可以逃掉一笔房屋交易税。节省那笔交易税的想法,才是几个受害人上当受骗的原因。而且张昆并不是单位员工,单位不应为他的违法行为负责。

  裁决

  法院认为:张昆伪造房屋合同,骗盖公章,故合同属无效合同;陈自立在张昆诈骗时,充当了居间人和担保人,故陈自立存在过错责任;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章虽然是张昆骗盖的,但其工作失误是导致了原告被骗的重要原因之一,故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过错责任;原告从张昆购买拆迁安置房,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房屋交易税,故没有以真实身份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其自身也有过错。陈自立、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三方的过错比例按照4∶4∶2划分。张昆应返还原告的款项,陈自立和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张昆清偿不足的部分,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40%的补充清偿责任,陈自立承担40%的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解答:

  在提供担保的时候,担保人就必须为被担保人的行为负责。如果被担保人是被债权人所欺诈,那么,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可如果担保人是受被担保人所欺诈,那么同样必须为被担保人的行为负责。如果对被担保人没有足够的了解和信任,而贸然做了担保人,就必须为这一担保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陈自立虽然替张昆充当了担保人,当他人因为此担保行为受到损害,陈自立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章是一个单位的权利代表,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给他人造成损失,自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自己的行为有违规性质,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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