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等人针对房地产商利润空间太大、购房者知情权被侵犯、房价畸高等问题,给该省建设厅提出“公开房屋成本”的建议。不料,该省建设厅以公开房屋成本“容易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为由,拒绝了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此事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受到包括新华社记者和众多读者的猛烈抨击。
至于“公开房屋成本”是否会“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相信社会自有公论,本文姑且不论。作为一名人大工作者,首先想到的是,广东省建设厅“拒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做法是否轻视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回答是肯定的。
我们之所以说“拒复”人大代表建议就是拒绝人大监督,这是因为:一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人大代表要求“公开房屋成本”的建议,虽然是朱列玉等代表联名提出的,但它已经过人大会议的程序,由人大交由政府处理,从这个角度讲,“拒复”代表建议就是拒绝人大监督。二是《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代表法》第十八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就是说,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依法执行职务;同样,“一府两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依法处理、认真答复,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两者都统一于改进工作、促进发展这一目标之中。三是人大代表围绕工作大局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都是为民代言,他们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声音,是一个时期民意的集中反映。群众关注的就是我们要上达和回答的。如果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房价畸高、药价虚高、百姓就业难和维权难、上学贵等热点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言,那就辜负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期望。由此推之,“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对代表的建议不回复、草率回复或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拒复,说轻一点是一种不作为行为,说重一点是违法行为。四是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办理的建议不满意,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研究处理,人大也要加大督办力度,直至代表满意或基本满意。如果建议还没有办理或在办理中遇到了一些难题就乱找借口予以拒绝,人为设置代表履职的障碍,那样不仅挫伤了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而且还造成了民意的缺位,严重损害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广东省建设厅“拒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做法,说明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人大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履行职务以宪法和法律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因此“拒复”人大代表建议于法无据。人大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除了法律赋予的权力,没有自己特殊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人大代表,尊重人大地位,执行人大决定,接受人大监督,是“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应尽的责任。“一府两院”只有自觉接受的义务,而没有拒绝的权力,否则就是对法律、人民的不尊重、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