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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的锻造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出台纪实
作者:霍建明 胡莉敏

  如果说法律制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去粗存精的锻造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民意则如同炼钢的炉火,人大常委会恰似一个忠诚的铸造者,使法规在一遍一遍锤炼中日臻完善。在审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省人大常委会做的最多的就是倾听民意的工作。让群众有序参与到立法中来,使法规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的意愿,成了委员和代表在审议法规案的共识。

一审,委员直抒己见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制定,必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办法草案在起草阶段,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与省公安厅做了大量的工作,也通过相关渠道听取了有关单位和部分群众的意见,但在委员们的心中还有更为严格的标准。办法中如何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与制约?是否存在着对执法人员的权力约束不力、对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的倾向?办法中的处罚条款是否符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群众能否接受草案中提出的罚款额度与幅度?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不约而同地集中到这些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上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加林在常委会小组审议中直率地提出,目前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一是照抄、照搬上位法的内容比较多,口号性的条款比较多;二是法规草案体现了太多的部门利益,规定如何制裁的比较多,但对相对人的利益考虑得不够。要使这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切实达到人民满意,还需要人大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大力气,从源头上提高立法质量。他的发言得到了许多委员的赞同。
  虽然是列席常委会会议,但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岳和其他委员们一样认真。他不仅仔细研读了办法草案,还在会前深入群众征询意见。因此他审议发言一语中的不留情面:“办法草案过细,其内容多为给交通管制部门权力,而没有规定他们的相应责任和对他们的约束条款,没有体现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执法相对人的利益。对这部涉及到人民群众诸多利益的法规草案,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修改,建议召开专门的听证会,听取执法相对人的意见。”
  一审中,委员们提的最多的是,要认真对照办法草案中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并论证保留的必要性;在今后的修改中要重点增加一些有针对性的、真正为执法相对人服务的、保障人民利益的条款……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让工作人员们感到任重而道远。

倾听,让百姓的声音顺畅表达

  要从源头上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就应赋予普通公民、社会组织以立法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决定,成立以省人大法制委委员为组长,省人大法工委、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及省交管局的有关同志为组员的综合修改小组,并明确了在今后的修改原则为立法为民,广泛听取民意。此后,综合修改小组根据委员们提出的“多召开老百姓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其意见,增强法规的透明度”的建议,兵分几路,分别召开了不同类型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与司机、公众代表、法律专家等具有代表性的人群进行座谈。
  顶着炎炎夏日,2006年8月1日上午,在石家庄市人大的会议室里,综合修改小组与公交车、出租车、货车司机围绕办法草案进行座谈,请司机师傅们将自己日常遇到的问题、疑难和盘托出,畅所欲言。8月3日上午,综合修改小组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大,就办法草案中的罚款额度与幅度是否恰当,执法监督如何体现群众监督,如何落实居委会对驾驶人员安全负责等问题征求社区居民对办法草案的意见。 8月4日,综合修改小组又召开法律界座谈会,请20多位律师、学者就交通事故预防与责任划分、车牌号是否应当拍卖等规定阐述各自的意见。8月8日,综合修改小组又奔赴张家口,在张家口市交警支队,召开了由张家口市交警部门的部分领导、交警代表及当地各个行业的驾驶员、行人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
  这样的座淡会,综合修改小组连续开了8个。直率的意见,坦诚的建议,甚至是尖锐的批评,让会场的气氛如同当时炎热的天气一样热烈。为了让参加座谈会的人员敞开心扉,畅所欲言,每次的座谈会之初,综合修改小组负责人都会再三鼓励大家:“敞开说,法律制定得好不好,要首先听听老百姓的意见。”座谈会中,为了记录好群众的发言,综合修改小组的人干脆站到发言人的身后,侧耳细听。座谈会结束时,综合修改小组总会留下详细的联系方式,请大家“随时向省人大提出建议,并发动身边群众为咱们的立法多提宝贵建议”。正是因为综合修改小组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谦虚的态度,让参会人员毫无顾忌地说出了心里话。
  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仅是法制委综合修改小组采取的诸多措施之一。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使办法草案的规定符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实际需要,他们不仅将修改后的办法草案文本全文刊登在《河北日报》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还向全省的人大代表发出电子邮件,广泛征集代表们的意见。同时,综合修改小组还向各市人大发出关于对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函,要求各市人大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很快,各方面陆续将征集到的意见反馈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这些意见为综合修改小组今后办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有益参考。

听证,陈述人意见被部分采纳

  对关系百姓切身权益、利益矛盾冲突激烈的法案,应由政府、专家、律师、各利益关系方代表、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在法案的审议中打开社会参与大门,为不同利益群体提供一个公开合理的博弈平台,使每个声音都得到倾听,每种主张都有机会表达。法制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8月5日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办法草案中罚款的具体标准是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幅度的规定是否适当;电动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是否妥当;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部分小型车号牌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发放的规定是否妥当听取陈述人的意见。
  自从省人大常委会发出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后,共有160多名热心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通信等方式表达了参加听证会的意愿。在确定陈述人名单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煞费苦心。在举行听证会前,他们对所有报名者的观点、理由进行了认真遴选,力争让陈述人最大程度地代表广大公众的意愿。最终,根据听证会的有关规定,法工委最终确定了18名陈述人。这18名陈述人除2名来自交管部门外,其余都是从报名者中遴选出来的。他们中有大学教师、公司职员、职业司机、农民、大学生,还有法官和律师。18位陈述人不负众望,经过深入调研,精心准备,做了精彩的发言。他们有理有据的分析,慷慨激昂的陈述,使听证会高潮迭起,掌声不断。
  会场上,唇枪舌剑;会场外,群众的热情参与也毫不逊色。此次听证会期间,通过首次设立的短信平台,收到了民众发来的短信180余条。有的人还特意发来短信:“一部好的法律一定要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之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崇高理念!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法规建设亦是如此。感谢省人大给大家提意见的机会。”
  为了真正体现听证会的真正价值,避免陈述意见停留在说说而已,听听就罢,会后,草案综合修改小组将听证会期间收集到的意见及时汇总汇报到法制委,经充分讨论,反复研究,最终不应公开拍卖机动车号牌,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幅度以及部分罚则具体执行标准等陈述人意见被吸收到办法草案中。修改小组将修改意见及时向主任会议进行了汇报。

再审,对条款还要细致推敲

  在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委员们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二审。认真的委员们发现,办法审议稿已经由省政府提交的七章七十三条修改为八章八十二条。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保留了办法草案中根据上位法授权所作的规定、对上位法进行细化的条款和针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删除了办法草案中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和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条款。同时,针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停车泊位管理、拖拉机通行范围、套牌车辆治理等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最让委员们满意的是,针对一审中反映强烈的对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的问题,办法审议稿特别增设了“执法监督”的内容,对加强交通警察业务培训、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禁止“三乱”、完善举报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此外,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办法草案还特别增设了体现人文关怀的条款。如为保障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草案还特别规定,对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的道路上,上下学时段应有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交通秩序。为方便群众和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增加规定: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时,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沿线居民的意见。对于草案中这些得民心,合民意的修改,委员们感到非常满意。三审,多数委员对二审办法草案表示认可……又进行部分修改后,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该法规案,并于2007年3月1日颁布实施。
  从2005年年初起草到2006年11月25日终获通过,这其中的艰辛与快乐让很多委员,很多曾经参与其中的工作人员、群众感慨良多。办法通过后,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法制委主任张士儒欣慰地说:“办法在起草修改的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地吸取法律专家、群众、司机、交通管理部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法规的很多条款依据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适当的修改或调整。应该说,这次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出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特点。”张士儒副主任的这番话反映的也正是委员、群众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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