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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法》要找准“切入点”
 
作者:攸光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在认真组织学习《监督法》,并抓紧做好贯彻执行工作。然而,贯彻实施《监督法》从何处下手,我认为应从以下四点抓起:
抓重点,突出主旨
  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应突出重点,而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最常用的监督形式,《监督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围绕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这就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重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结合《监督法》的立法宗旨,充分利用好这两种监督形式,在监督内容上,针对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围绕政府工作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问题和“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赔偿难、超期羁押等司法不公问题,督促“一府两院”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
抓弱点,增强刚性
  《监督法》出台以前,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这三种监督形式由于影响较大、程序比较复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极少运用。之所以被称为刚性监督,就是它与撤职、罢免案相联系,撤职、罢免案少,质询的效果就有可能打折扣。因此,造成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不敢行使、不会行使,难以行使。《监督法》用了三章十三条对这三种监督形式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行使刚性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了撑腰壮胆的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根据《监督法》的立法原则和基本要求,狠抓这一薄弱环节,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强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充分显示刚性监督的效果,使人民群众满意,提高人大威望。
抓难点,敢于突破
  所谓难点,是指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但操作性不强或不便于操作的监督形式。如财政预算监督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宏观调控,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仍有力度不够的问题,对政府预算编制时间短、预算草案简单,编制方法不合理,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的解决仍是力不从心。这些难题阻碍着人大审批监督职权的行使,也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监督法》第三章对计划财政监督作了具体规定,除了对预算调整的监督进一步加强,避免“先斩后奏”现象的出现,以及监督的内容更加具体、更加细化之外,借力于审计成为了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的“重头戏”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杀手锏”。这既是对人大监督力量的加强,也是对审计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用足、用活《监督法》赋予的这一项权力,突破瓶颈,借力审计加大监督力度,为人民攥好“钱袋子”。
抓亮点,不断创新
  《监督法》中的亮点,是第七条的规定,即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条规定非常富有新意。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对过去的制度进行对照修改完善,并研究制定《公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办法》,进一步扩大公民知情知政范围,实现人大工作公开化、透明化。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虽然《监督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却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多年探索实践的较好的监督形式,根据《监督法》第二条的规定,仍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继续探索和创新。在述职评议中,要处理好人大依法评议干部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让述职评议成为党委听取民意的一个窗口,了解民心的一种渠道,管理考察干部的一种补充。在对司法部门的个案进行监督时,要集体行使职权,要督促司法机关完善监督制度,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通过提出事实依据、意见和建议等合法程序督促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查,纠正执法过错和错案,努力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

(作者系河北省南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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