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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亟待立法保护
 
作者:王玉信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从主观方面讲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出庭作证会得罪邻里亲戚、朋友,怕人们在背后说闲话,甚至认为出庭作证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情。有的证人出庭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如交通费、住宿费、生活和误工费等难以得到补偿,更有甚者思想上存在着一定压力和惧怕心理,怕出庭作证后受到对方的打击报复。而证人出庭作证受到报复、谩骂和围攻恐吓或骚扰,外出隐姓埋名四处打工不敢回家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孩子被绑架,亲人家属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等,都是导致证人不愿出庭的根本原因。
  我国引入抗辩制的初衷是法庭上的证据调查由法官主导转为控辨双方主导,如果证人不出庭,审判方式改革的初衷就难以达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实行主导证据复印件移送后,实践中又采用一种变更的做法,那就是开庭三日后移交案卷。如果证人不出庭,法庭又不当庭宣判,就不能使法官在庭内产生确信,庭审的效果就受到影响。证人不出庭作证,对证人的证言无法进行充分的质证,法官无法发现和揭露伪证,无法对证人的证言从内心确认,导致法官无法公正裁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作证仅仅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而已。很多证人认为出庭作证缺乏安全感,所以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愿出庭作证。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证人的保护却鲜有考虑,即便现在,也不过是停留在大而无当的条文之中。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几个重要原因,其一,就是没有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其二,证人出庭作证应有一定的经济求偿权,如证人出庭作证包括交通、住宿、伙食和误工等费用,都应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如果刑事案件就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负担。其三,建立对证人及近亲属的法律保护制度。
  因此,要使证人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方面得到确立,我们亟须一部独立完整的证人保护法规。事实上,有许多法治完善的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如加拿大的《证人保护项目法》,美国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如何借鉴这些国家的成熟经验,完备证人保护的国家责任,确实应该成为我们立法部门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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