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成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的时尚。去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驴友”一词源自网络,意为在网上相约一起自助旅行的朋友。“驴”与“旅”是谐音,又因驴吃苦耐劳,故“旅友”在网络上称为“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父亲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1月22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作出判决,12名“驴友”赔偿原告损失21万元。
“驴友”相约森林自助游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里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贴子,“7月8、9号赵江泡水FB(FB:网络词语,即用自己挣来的钱享受生活),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处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因此这个贴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跟贴报名。也有“驴友”发贴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7月8日上午8时,十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与发贴子的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之后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
到了赵江峡谷,大家兴致勃勃地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将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人人有说有笑。天不知不觉黑了,于是寻找露宿地。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作几组找地方。一些在一面悬崖下扎营了,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由于露宿的地方河流处于上游地段,平时水很少,这几天也没下雨,几乎是断流状态,河谷地有一片宽敞的沙砾地,看上去是一个不错的扎营地。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山洪暴发冲走一女孩
大家玩得筋疲力尽才一个个钻进帐篷睡觉。7月9日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
早上7点,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轰轰声,正奇怪地四下张望时,猛然看到河上游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一般迅速地扑下来,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乱作一团,大家慌忙收拾行李跑上岸。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小陈出来旅游次数多,经验也丰富些,不怎么感到害怕,理智地拉开帐篷先将小骆推出去,自己再出来。而小骆是初次游峡谷,见此场面,慌张得都不会动了,任河水将她往下冲。小陈则一边游一边寻找河岸可抓的草木或河中的岩石。
不一会儿,小陈和小骆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比较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
7点半左右,下游的“驴友”发现有鞋子、衣物、帐篷随洪水冲下来,意识到上游出事了,赶紧沿山路跑到上游查看情况。到了出事地点,发现小陈躺在地上,手和头部都划出长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驴友”立即下令:女孩子先撤离,男的留下找人!两名男子扶小陈下山,但小陈十分不情愿,痛苦地嚷着:“我要找手手……”
“驴友”们纷纷打110报警,向两江镇政府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迅速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下山,到两江镇政府休息。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疗伤。但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顺利。约15时,搜救队在出事地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此时人已死亡。已到镇政府休息的“驴友”们听到小骆已丧生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
小骆的意外身亡,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小骆。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的小骆的母亲,以免她过于伤心,3名女孩还认了小骆母亲作干妈妈。小骆的母亲没有过多责怪他们,只是忧伤不已。
事后,“驴友”们还不时在网上发贴纪念她,一个贴子说:“手手,走好,不要回头,天堂里没有洪水!请放心,你母亲已经认了3个干女儿,你的好朋友好姐妹们会照顾好你母亲的,请放心!带着你最爱挂的笑容,一路走好……”
死者母亲向12名驴友索赔35万元
就在劫后余生的12名“驴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应诉传票。原来,小骆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一个“驴友”不吃惊,因为都没想到小骆的父母会告他们。
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骆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及时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
小陈邀小骆同团出游,理应对小骆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同住一帐篷的小陈没有提醒或要求小骆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小骆被洪水冲走。
对其他被告,小骆的父母认为,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
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2854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2854元。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自助游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小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陈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小梁不认为自己在此次活动中,充当着“组织者”的角色,称他只是发个贴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称,此次出游自己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况且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
被告的代理律师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爆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爆发来势突然、迅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小梁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的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他不是旅行社的导游,不具有管理权,并不能约束他人。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来去自由,而且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而小梁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另外,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民法原则,各自然人自发组织进出宿营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因而不应当对小骆死亡承担救助责任。
自助游有多少法律困局待解
2006年11月22日,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小梁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贴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而且小梁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了60元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小梁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应推定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盈利性质。又因其没有进行盈利活动的资质,故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同时,小梁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队员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属于山洪下泄通道的河谷安扎帐篷露宿,且在当晚连下几场暴雨的情况下,既没有安排专人守夜,也没有组织队员撤离,最终导致小骆死亡,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必须承担本案中最重大的责任。
对于死者小骆和其他11名队员,法院认为他们盲目跟随小梁出行,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亦有一定过错。其次,二者之间虽没有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但基于有相约进行户外探险行为,在发生危险时,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还有对别人的救助义务,死者小骆既没有完成自救义务,也没有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所以应承担比除发起人小梁之外的11名队员更重的责任,11名队员承担本案最轻的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由发贴人小梁承担60%的责任,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较为适宜。
不少“驴友”对这样的判决感到伤感,认为此案的判决给更多的自由户外游论坛及爱好者带来了打击,以后谁还敢邀别人一起自助游?大家只好当“孤独客”或去参加旅行社旅游了。
对此,法律界也现了不少争论。在此案中,法院推定小梁组织出游具有一定的盈利性质。对此,一些人表示不解。一位多次充当“头驴”(即组织者)角色的人士说,自助游一般是AA制,为了便于安排活动,大家把钱统一交给“头驴”管理,也就是说由头驴当“账房先生”,这是普遍现象,这并不能说“头驴”盈利;而发生事故时,出游尚未结束,也就未能对各人的经费“多退少补”,“头驴”又如何自证自己没有盈利?这样的判决,使自助游组织者陷入一种困境中。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人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也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同时,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作出专门的规范。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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