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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再认识
 
作者:林龙 袁任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 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在债权人保护制度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当公司背后的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和其他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在承认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的客观存在的同时,否定公司法人特性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属性,使公司中滥用公司人格的实施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根本价值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的实质意义而非表面意义为判断标准的,它实际表明了这样的法律意图即法律既已充分肯定公司的人格独立,将维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原则,鼓励股东在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之下积极向公司投资开展业务,以此使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更加繁荣昌盛。但与此同时,其又不允许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就在于防止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法律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使其不致因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承受不应有的损害,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性,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二)
  法律完备的国家大多数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实践中有着积极意义。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惩罚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违法者,这对于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在这个制度的保障下,公司间在经济领域的相互联系必然会越来越密切、频繁。这对于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律发展的巨大进步,是我国法制建设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发展,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更加完善,使法律规范对社会的调整、管理职能更加全面。
  2、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确立是调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利益不均和实现公平正义原则的最佳方式。避免股东所承担的投资风险过大,促进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发展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直接目的,但这一制度本质上就是对公司债权人债权行使的限制,它使公司股东处在一种优势地位。可是这种优势地位如果被公司股东滥用的话,就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这必然违反了法律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因此,就必须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调节社会利益的天平,使双方的利益回到双方追求的状态中。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仅限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定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在其他方面仍可以是独立,由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并不危及到公司其他合法状态,从而在制裁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同时又维护了公司的正当、合法的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绝对化调整,但又不全面否定,从而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减少了有限责任的社会成本,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
  新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但应当看到,在公司人格制度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关系上,前者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后者仅为针对特定场合和特殊案例的例外性规定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这这一制度的认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法律标准,慎重适用,以防止产生滥用情形的出现。对不能十分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一定要谨慎对待,否则将动摇法人制度的稳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引入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得简单且原则,但实际上这一制度的内容是十分繁复的,要让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从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实践过程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其次要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所办案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指导,摸索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现在经济和法制发展阶段的适用规则。由于是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各级法院的案件审判中都可能出现,不同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裁决,从而导致各地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件向高级或最高法院备案,以便最高法院及时了解各地审判情况,总结经验,让他们相互学习借鉴,并使司法解释的内容更加完善、充实。
  2、在确认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下,也要斟酌具体使用方式的不同, 以避免对公司法人制度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经济发展受到冲击。在英美法系国家,面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情形越来越复杂的情况,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考虑的因素也越来越多,以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原则。在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独立人格情形中,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兼顾经济效率之需求,既要保护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母公司之债权的合理性,在揭开公司面纱彻底性上有所保留,即除非子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或母公司对子公司有诈欺等不当行为而必须否定母公司的债权外,母公司之债权应居次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以及优先股东获得清偿。这一规则可以承认控制公司或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也可以承认控制公司可具有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资格,不过为了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将控制公司的债权安排在其他债权人之后。
  3、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限制对在审案件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性解释,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禁止非受害的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禁止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滥用股东以外其他合法股东的责任以实现自身其他目的,禁止非受害的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等。该规则应适用于审判程序,而不能适用于诸如执行程序、执法程序中,还应尽量限制既判力的扩张。因为这一制度实施的目的就在于实现个别公正,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项新生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而产生的,该项制度的确立,对限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和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公司法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否认和规范,成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制裁不法股东的重要依据。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这一制度必将不断加以完善,从而加快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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