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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中煤气身亡 房东依法赔偿
 
作者:杜先福


  11岁孩子在卫生间,莫名其妙中煤气不幸身亡,事情真相大白后,出租房屋的房东一系列不近人情的做法激怒了受害孩子的父母   —— 
  祸从天降,11岁娃冤死于邻居洗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村民陈××、黎××夫妇和11岁的儿子陈鲸米租住在成都市郫县某出租房内。
  2006年2月21日晚9时过,已上小学四年级的陈鲸米做完作业准备睡觉了,就去上厕所。大约过了十多分钟,陈××觉得儿子上厕所的时间太长了,就喊儿子“快点”,喊了几声没人答应,陈很纳闷,就去推开厕所门,却发现儿子扑倒在厕所里已人事不醒。
  “儿子晕倒了!”陈抱起儿子,立即送到100米处的交通厅公路医院抢救,医生初步断定是“中毒”,但不知是什么原因中毒。这时一个半昏迷状态的年轻人又被送进了医院。陈一看,这不是邻居余××吗,他怎么也会晕倒呢。医生连轴抢救,年轻人余××苏醒过来,但11岁的陈鲸米却重度昏迷,未能苏醒。
  据余××讲,他在厕所洗澡,不知怎么就晕倒了。他说,他用的是液化气热水器,2005年11月租住进来后,经常洗澡,一直未发生昏晕现象,这天却晕倒了,不知是什么原因。
  听了这个情况,陈××、黎××夫妻猜想,莫不是余××洗澡时,废气跑过来使儿子中毒?妻子黎××赶紧回租房观察,果然发现了问题的所在。原来,隔壁安装热水器的排气管,竟从隔墙打了个洞,直接把废气排到了这边厕所里(以下称一号厕所),黎认为问题严重,决定第二天把安监部门的同志请来,检查儿子中毒的原因。
  第二天,犀浦镇安监办和派出所、镇村干部被请来。经检查,余洗澡的厕所(以下称二号厕所)安装了一个热水器,使用的是液化气。由于该厕所没有窗,有人便从二号厕所与一号厕所之间的墙壁上方打了一个洞,排气管出口从洞中穿过,朝着一号厕所,由于洞口被下水管遮挡,不仔细还看不出来。
  据分析,余××以往洗澡时,一号厕所没人用,一般就没有关门,可以通风,所以未发生中毒情况。2月21日这天晚上,余××洗澡时恰逢陈鲸米关门使用卫生间,废气聚集无法排出,导致陈鲸米中毒;同时,由于一号厕所毒气饱和,通过排气管的间隙倒灌回二号厕所,因此余也出现了中毒症状。一号厕所的陈鲸米中毒被发现后,打开了厕所门,空气可以流通了,二号厕所的余才未中毒过深而及时苏醒。遗憾的是,陈鲸米终因中毒太深,不治身亡。
  不近人情,受害夫妇震怒上法庭
   余××苏醒后,对陈鲸米表示深深的同情,主动借给陈1500元现金,希望陈鲸米尽快脱离生命危险。然而房东罗××许多做法却太不近人情。陈鲸米出事第二天,陈因为转院没钱,想到房东应该有责任,就找罗借点钱,先抢救孩子。但罗说,陈鲸米中毒是因为房客余××洗澡造成的,与房东无关,房东不可能借钱。
  陈××夫妇希望房东和余××对他们儿子的死亡给个说法,最起码的是承担医疗费,然后再给予三五万元补偿。余××一方面对陈鲸米的死亡表示极大的同情,一方面愿意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罗××却坚持认为,他没责任,分文不赔!
  陈××夫妇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罗××、余××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5万元。
  尘埃落定,21万赔偿金房东全赔
  拿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房东罗××便将矛头转向了租房人余××。罗家称,他们没有安装热水器,因为他们与余××签订的租房合同上,大到桌、椅家俱,小到钥匙、灯泡都有明确记载,而对价值数百元的热水器却没提到,可见热水器是余自己安装的,使用者也是余,因此,陈鲸米中毒死亡应由余负全责。
  而余××则说,他于2005年11月1日租房时,看中的就是房东在屋子里安装了热水器,洗澡方便,合同虽然没有提到热水器,但却明确了“押液化气罐50元”,说明房东安装了热水器才使用液化气罐。并且,该热水器是广州生产的比较陈旧的的老牌子,可以说是多年前安装的,因此易发生事故,房东应负主要责任。
  2006年6月16日,郫县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房东罗××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热水器是余××安装的,而且余××又是热水器的惟一和直接使用人,其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过错相对较大,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罗××虽然没有违法安装热水器,但其作为房屋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负有妥善管理、排除潜在危险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罗××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未对余××违法安装和使用热水器的行为予以制止,其行为存在过错并与陈鲸米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过错相对较小,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罗××赔偿陈××夫妇各种损失费42974.16元,余××赔偿170396.64元,诉讼费8554元,按上述比例由罗、余分担。
  对此判决,罗××没有提出异议。但余××却感到十分冤枉,一审法院判决不顾客观事实,只讲“推理”就认为热水器是租房户安装太没道理。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为了挽回“败局”,此前并没注意收集证据的余××,提出上诉后再不敢掉以轻心。他经过了解,在他之前,已有多名房客租住过他所租住的房屋,这些房客都使用了热水器。余找到了他之前的两名租房房客,通过房客又找到液化气供应商,证明热水器是余××租房之前就已安装,并不是他入住后安装的。
  2006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际,余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热水器是余入住前就已安装。对此,二审法院采信了余提供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罗××未能提供余××安装了热水器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推论,热水器应是罗××安装,而且罗作为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2号卫生间内的热水器的排气管道直接连入1号卫生间存在安全隐患应属明知而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其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陈鲸米的死亡应负赔偿责任。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由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向陈××夫妇支付损失赔偿费214870.8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4664元,由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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