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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统思维对法律意识提升之影响 
 
作者:赵荣 任平 程林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度,漫长的封建社会虽然也曾给中国带来过数次的辉煌,使中国得以成为文明古国。但不可否认的是,也给中国留下了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不曾有过的沉重负担,这个沉重负担或者说是因袭的重担(鲁迅语),就是经过漫长时间的封建文化积淀而形成的挥之不去的旧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
  比如,一事当前,西方国家的人们考虑的往往是规则,而我们考虑的却是关系。关系在中国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渗透到各个领域。国人对规则的普遍漠视和对关系的普遍倚重势必造成如下状况:一方面法律法规被束之高阁而不能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从而使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步履维艰;另一方面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和人员又因各种莫名其妙的关系穷于应付,不堪重负,使行政效率大打折扣。更使人忧虑的是,这样一味的“剑走偏锋”所带来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试想一下,一个社会倘若关系学盛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何谈起。
  时下,我国的信访案件一直存在着一个奇特的现象:本来好多案件可以化解在基层,但当事人却不去找基层,或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而是加大成本,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去讨要领导的所谓批示或说法。这种把领导的批示或说法视为灵丹妙药的习惯思维,根植于中国的传统的“清官政治”。因为在他们看来,领导的批示或者讲话大于法律的规定,更能有利于他们问题的解决。
  再比如,“官本位”在中国的传统政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这种传统的“官本位”观念至今仍深深地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从政者的心态。在我们的公务员队伍中,一直存着这样一种非正常倾向:他们做事情、想问题,首先考虑的往往不是法律的规定和制度上的规范,而首先考虑的是领导人的意图,领导人的指示。把领导人的意图、领导人的讲话作为一切行为的准则,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取向。这种黑头(指法律)不如红头(指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指领导指示讲话)现象的存在,极不利于人们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提升,直接影响着依法行政的进程。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步履维艰,不是因为我们缺少法律条文,中国的立法成就可以说举世公认,关键问题是“立法如林,执法无人”,关键问题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尚存。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领导人的讲话、领导人的意图不重要。问题在于,领导人的讲话、领导人的意图和法律法规相比,法律法规更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
  解决公务员队伍中重“领导人的讲话”轻“法治”的问题,一是要教育,二是要从制度层面上解决公务员队伍产生的渠道。要在“任命”和“票决”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因为事实证明,当一名官员的命运决定在某位领导手中时,他必定唯领导的意志是从,把领导的指示看得高于一切;而当他的命运决定在选民手中,并受选民监督时,他又必然向选民负责。在我们国家,领导(包括党组织)不管干部,恐怕不现实,但问题在于怎样管干部?个人(特别是一把手)在干部问题上的分量太重,这样子管干部,其弊端太大,难以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难以避免用人中的不正之风。而完全靠“票决”,党委的意图、领导的意图不能体现,党组织对组织、人事工作的控制力就会削弱,到头来也不利党的组织建设。最好的办法是把二者统一起来,把党组织的意志、领导人的意志和选举统一起来,使干部工作既能体现党组织的选择,又能体现选民的选择。就目前来讲,主要应该解决民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使选民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候选人有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克服目前存在的选举往往流于形式的问题。
  “官本位”思想影响所及,还在于使一些人道德全失,为了获取名利地位而不择手段。时下,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歪风久禁不止,而一些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严重地腐蚀着党健康的肌体,影响着党的威信和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我们对这样一种腐败现象又缺乏明确的道德要求和行之有效的道德监督机制,这不能说不是一种极大的缺憾。
  传统思维方式对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也构成了挑战,其影响不可小觑。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建立新中国后,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执政方式?回答应该是肯定的。那就是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能的有效运作来实现。党不能再像过去战争年代那样直接决定和处理各种重大问题。“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见党的十三大报告)然而,在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下,也许还有对传统执政方式(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兴味使然,我们党可以说在改善执政方式方面每迈一步都步履维艰。以至到现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党代政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比如。选举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政府和“两院”的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选民及各级人大代表的神圣权利,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对此,《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法律的规定是一回事。选举的实际操作又是一回事,选举中违规操作的事,违背选民意愿的事仍屡有发生。很显然,这些问题的发生是有违党的执政初衷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法治建设上,我们和西方发达国家最大的差异还不是法律制度的层面,最大的差异是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上的差异。中国受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深厚,这使得我国社会从根本上缺乏实现法治社会和文化的根基。正如一位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先哲所说:中国传统的治国方式是“礼”、“法”并用,其结果是这种“礼”、“法”都成了维护封建制度统治的工具。这话很有道理。这样说来,要加快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又不能单单注重法律制度,更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应该实行立体化的制度设计。从社会基础、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等多方面考虑。因为如果没有法治赖以成长的社会基础、文化精神、政治体制的支持和保障。再完善的立法和健全的制度也只能形同虚设,为什么我国会出现法律文件的数量增加而法治进程却不能同步跟上这样一种尴尬的现象呢?说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积习太沉重了。
  我们认为,为了在中国推进法治化的进程,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努力。
  第一,首先转变领导层的法治观念,增强领导层的法治意识。中国社会缺少法治化的社会基础,其法治化不是从社会机体内部自然生长起来的,而是领导层顺应时代的需要而做出的一种理性选择。领导层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主要力量,也是法治化的目标确立者。因此,领导层拥有什么样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和价值取向。只有领导层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并以此为示范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有助于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就目前来讲,转变领导层的法治意识最核心的仍然是解决“权大于法”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问题,也就是说要解决“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问题,党的活动,领导人的活动,严格控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行政权的行使“有法可依”并“依法规范”,法治才能从根本上确定。那种认为“执政党的权力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和“政府权力无限”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第二,要注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实质上是一种“权力”侵犯“权利”的统治。长期的专制统治,形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权力崇拜和“权利”蔑视。在那样的社会,人们充斥着对“清官”的企盼,政治清明,他们希望“明君”问世;官场清廉,他们企盼海瑞当政;选贤任能,又等待着“伯乐”的慧眼;伸冤雪仇,依赖的又是包公的刚直。然而,人们的这种美好的希冀,每每被事实打得粉碎。盼“明君'',明君绝无仅有;思廉吏,又只能望穿秋水,结果几千年过去了,直到清代,中国的老百姓非但没有从“明君”、“廉吏”那里得到好处,反而被贪官污吏搞得更加痛苦不堪,生活得更加水深火热。这恰如鲁迅先生所说的:“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宿,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却写着两个字是‘吃人'!”(鲁迅《狂人日记》)
  显而易见,封建专制社会所谓的“清官政治”是平民百姓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又孤立无援的一种反映。对于具体的个案来说,由于“清官”的出现,冤狱得到平反,正义得到伸张,有“清官”总比没清官好。然而清官信仰,是以封建的吏治腐败为前提的,正是由于吏治的普遍腐败,才有了人们对清官的企盼。从这个意义上讲,清官信仰的产生又是社会缺乏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
  封建专制政治,漠视人们的权利和尊严,其余毒至今依然不同程度地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制约着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对权利的维护既缺乏应有的习惯,又缺乏应有的重视。一方面是侵权者对他人的权利漠视践踏,常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被侵权者对侵权行为逆来顺受,不知如何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至今仍然较普遍的存在。
  基于此,笔者认为,一是必须下大力气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和教育,使他们懂得现代法治是以人的权利意识为核心的。离开了人的自由和尊严就谈不到现代法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必须受到应有的制裁,从而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完善民主立法。近年来,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立法明显加快,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是在某些方面立法滞后的现象仍然存在,因而应该积极稳妥地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使法制在更宽的领域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作用,并充分体现我国立法的人民性原则。三是加大维护力度。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时下存在的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而难以伸张的问题。无论什么人,只要是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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