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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直选见面的作用及其组织形式
 
作者:崇连山


  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是修改后的选举法新增的内容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它是我国十多年来选举制度的实践总结,是实现选举公开、公正、透明的有效民主形式,这一规定作为民主选举的“后续”程序,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推进选举的民主化进程,保证选出满意代表具有实质性意义,应当在这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认真地运用好。能否正确有效地运用好这一形式,不仅关系到立法的正确性,而且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重要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其民主意义、作用及其组织形式进行理论阐释和程序研究。

直选见面的作用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是一种直观的活动方式,它有效地克服了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不甚了解或了解不全面的制度缺陷,让每位代表候选人去充分展示自己的聪明才干,供选民去自由挑选,使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完全是在一种和谐有序的竞争状态下进行,这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选举的成功率,也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选举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其作用与别的方法相比是无可替代的。
  1、能有效地避免盲目投票。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是当前选举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由于法律对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在实际操作上,大都往往是在选举前只是提供一份非常单纯的简历,对代表候选人的形象特征、能力、特长、政绩和缺点以及任后的履职思路、打算、措施和目标等,选民一概不知或知之甚少,存在着内容简单、形式单一、时间短等问题。有了见面活动的操作,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了解更形象,更全面,更具体了,选谁不选谁心里有底了,这样就可以大大避免盲目投票,而使投票选举成为一种完全自觉的行动。
  2、能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是一种公开透明的举动,完全是一种阳光操作,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更现实了。在见面活动中,通过代表候选人的个人陈述以及选民的提问过程,不仅使代表候选人和选民相互了解彼此的情况,而且增进了相互之间的感情交流,由选民们主动地去选择自己所信赖的人当人大代表,和与被动地对组织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表示认可相比,更加公开透明,行为也更加自觉,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变为“见面活动”的阳光式程序化运作,这就从程序上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
  3、能充分体现公民在选举中的知情权。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地位高低、谁先谁后,不能因权利主体不同,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受到限制。候选人不因提名人的主体不同,而有重要、次要之分。选民的投票选举行为完全建立在对代表候选人知人知情的基础之上,从选民的角度讲,对代表候选人的认识具有直接性;从代表候选人的角度来看,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宣传自己的情况,不仅给代表候选人的选择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保证了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使投票选举完全成为选民的一种自觉行动,有利于选举一次性成功。

直选见面的组织形式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意义深远,作用重大。但如何更充分有效地体现其价值,还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程序规则。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既然是一种公平原则下的民主活动,就必须通过科学的民主程序来保证民主的真实性。
  (一)见面活动的组织者
  选举委员会是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法定组织,法律赋予其主持和监督选举活动的重要职责。因此,见面活动主持人应依法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主要是:
  以全体选民参加的见面活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全体会议形式的见面活动,其主持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二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的见面活动,其主持人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
  以选民小组推选代表参加的见面活动。其主持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主持,不论由谁提出(并非主持人),其组织安排者,只能是选举委员会,而非个人。
  (二)见面活动的组织程序及其形式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组织程序一般为:一是由选举委员会确定见面活动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并作出安排。二是选举委员会决定见面活动的形式。
  综合各地的经验和主要做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全体选民参加的见面形式。即由全体选民参加,由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这一形式选民参加人数多,组织好了容易产生轰动效益。但这一形式的见面活动,组织工作难度较大,一般仅能在有条件的城区结合部或是在选民居住相对较为集中的地方才能进行。
  2、选区选民小组推选代表参加的见面形式。采用这种见面形式时,要按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和统一安排,一般是先由选区各选民小组推荐产生出本选民小组的代表并上报名单;然后,选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要求与安排,将见面活动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等通知拟与会的选民。选民小组推选的代表无特殊情况的,均应参加。实践证明,这一形式效果不错,也容易组织。
  3、“间接”形式的见面活动。即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或他们委派的代表收视有关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音像资料等,起到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目的。但这种见面形式是间接的,仅能起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作用,缺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直观了解和相互沟通,代表候选人既不能听取到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也无法及时答复与解释选民提出的问题,与见面活动本意不完全吻合,也缺少活力,故一般不宜提倡采用。
  (三)见面活动的程序和具体步骤
  见面活动的形式应主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不论会议的规模大小,其内容一般都应包括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代表候选人陈述和代表候选人听取选民的意见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等三个方面。其具体程序与步骤为:
  1、主持人宣布见面活动开始,并说明出席见面活动的人员情况。
  2、主持人按照公布(印发)的代表候选人名单顺序逐一介绍每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3、主持人按照代表候选人的名单排列顺序,安排各位代表候选人在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内作简要个人陈述,并回答选民的提问。
  代表候选人作个人陈述时,应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同时还要作简短的表态发言。
  4、选民就本人及选民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各位代表候选人应分别作出解答。
  5、主持人讲话。其内容主要是对见面活动进行简要总结,并提出希望与要求。参加见面活动的选民应将见面活动的情况传达给未能参加见面活动的其他选民,进一步扩大知情面,以便使广大选民在知名、知人、知情的基础上,选举人民群众最信任、拥护的人当人大代表。
  6、主持人宣布见面活动结束。

直选见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作为一项新的法律程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都在摸索实践中。在具体组织和操作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注意制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操作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是一种有组织的规则程序运行过程,搞好见面活动的组织并做到有序操作,首先必须制定一个科学的可供遵循的规则或方法,使见面活动在法律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有组织有秩序有目的地进行,以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要注意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是一种民主的有效形式,但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实质是为了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进一步了解,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投票选举完全成为一种自觉行动,减少盲目性。因此,见面活动一定要注重实效性。选举委员会在组织见面活动时,一定要因地制宜,把见面活动的着力点放在实际效果上,特别是在没有条件搞见面活动的地方,更不应该强求形式,而应注重实效。
  (三)见面活动应有公平的措施保障。一是代表候选人不得借助个人陈述之机影射其他代表候选人;不得以欺骗手法骗取选民的信任和支持;对选民提出的问题,除涉及人身攻击的问题外,应如实回答。二是参加见面活动的选民不得出现借助见面活动美化一方而贬低一方的现象,不得以不正当行为(如人身攻击、围攻代表候选人、扰乱见面活动秩序等),阻挠和干扰见面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见面活动的组织者在见面活动的组织程序上不得作出任何歧视性的安排;应保证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平等的地位,不能只组织政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而忽视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
  (四)要掌握好见面活动的最佳时间。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时间,应安排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投票选举日之前进行,但到了选举日,一切见面活动必须停止。同时,组织见面活动的时间不宜太短,太短了容易出现形式主义,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太长了很可能成为马拉松,二者不可偏废。选举委员会在组织时一定要注意把握适度,以体现见面活动的最佳效果。
  (五)要注意做好见面活动的材料存档工作。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整个选举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民主程序,其活动程序与选举时的程序及其文件材料同等重要。在组织见面活动时,一定要有专门的记录,并将见面活动的一整套材料统一归入选举系统资料,予以妥善保存,作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完整材料备查。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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