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经济状况不同,婚后家庭财产日趋复杂多样,夫妻间经济相对独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未雨绸缪,理性对待夫妻财 产,约定夫妻财产归属,解除后顾之忧,加深夫妻感情,成为时尚。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如何约定夫妻财产归属涉及许多法律关系,不少人不知如何订立契约。法律专家告诉你,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应注意掌握以下六个要领。
概念先理清。按照法律规定直接确定其财产归属,属于夫妻法定财产。如《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再如《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婚前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归一方的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规定告诉人们,在夫妻法定财产的基础上,还可采用约定财产方式来确定夫妻财产归属。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契约亲自订。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订立财产契约,是事关双方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可以做出约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1项、第2项规定,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由双方亲自签订而不能由他人代劳。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由他人代为约定都可能造成约定无效。
约定须依法。有人认为,夫妻财产处理纯属个人事务,自己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其实,夫妻财产约定虽是双方的事,但其内容合法是法律规定的前提。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几种形式的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财产约定作为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要合法、公平,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约定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超越夫妻财产权利范围。像为逃避债务而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因规避法律,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意思要真实。《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项还告诉人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夫妻约定财产时必须真实、自愿,必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入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
切勿口说无凭。《婚姻法》第十九条第1款要求“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说无凭,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就是为了避免纠纷,一旦发生争议对簿公堂的时候书面形式容易体现,有了书面证据就较容易解决纠纷。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可见,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别忘了用书面形式,最好采用公证形式。
类型自选一。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约定财产制模式,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夫妻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所以,要根据以上要领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否则就有可能造成约定无效。双方有效约定夫妻财产后,就可以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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