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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教训------办案札记
 
作者:杨家才

  去年三月,我从办公室调到侦查监督科工作,干惯了“办文、办会、办事”的服务工作,面对业务工作有点无所适从,但领导和同事们都很关心我,让我审查一些案情简单的案子,一个多月下来,竟也审结了几件。无论是写法律文书,还是对证据的审查、分析都似乎有了驾轻就熟的感觉。但不久,却有一件“简单”的案子让我从盲目乐观中清醒过来。
   那是一个周五的下午,同事们或提讯、或汇报案子,办公室里只剩下我一个人,这时两位公安干警送来了一本报捕的卷,并说,案子很简单,不必费工夫审查,还开玩笑地说:“你开个《批准逮捕决定书》,让我们连同案卷再带回去吧。”我笑着说:“法律程序不能含糊,你们到周一再辛苦一趟吧。”他们走后,看着薄薄的只有几十页的案卷,也自认为又是个“小”案子,便接下了承办权。
   这是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系大港油田南部开发公司钻井三公司某钻井队工人,于2003年3月的一天,利用工作便利从当日值班的张某处“半抢半要”取得钥匙,在油罐里放走柴油四桶(共约720升,价值2000余元),并在两名看井工人的帮助下将油抬上了三马车,由另两名身份不明的人将油拉走,案情如此简单。
   虽然,赃物不知去向,但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现场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某的犯罪事实,而且李既有犯罪前科,平时又劣迹斑斑,更该从严“打击”,于是,我打开电脑,不到一小时就打好了《审查逮捕意见书》,作出了对李某“应予逮捕”的意见。
   周一,我信心十足地去汇报案子,并向分管领导陈副检察长说:“是个小案子。”陈检接过审查逮捕意见书,仔细地看着,突然眉头一皱,说,“去把侦监和公诉科的同志叫来,这个案子得好好研究一下。”听罢,我如坠五里云雾,但还是急忙跑了出去……
   两个多小时,从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盗窃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适用,大家争论着、分析着。“此案从表面上看,似是盗窃无疑,但从盗窃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去衡量,李某的行为显然不属秘密窃取,达不到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标准,也就不构成犯罪”,听着陈检的解释,我才意识到自己作出“应予逮捕”意见是多么草率!
   下午,陈检带着我去法院和刑事审判庭的同志进行了探讨,随后又到市检察院向侦监处的领导作了汇报,最后才作出了对李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直到公安局的同志取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案卷材料,我才长舒了一口气:一册薄薄的案卷,竟然经过了如此复杂的“程序”。不过,总算有惊无险,案子正确审结了,也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
   正在此时,陈检又给我打来电话,说:“小杨,你赶紧给钻井三公司写一份检察建议,要说明李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通知公安局的同志,我们一起去钻井公司。”放下电话,我又一次迷惑了,案子都结了,还去钻井公司干什么呢?
   在去钻井公司的路上,陈检向我们道出了他心中的忧虑:“对李某的无罪释放,群众可能会难以理解,加之李是一个有劣迹的人,如果我们不把法律讲清楚,不把工作做到家,此案可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会损害我们的执法形象。”
   事实正如陈检所料,我们到达时,李某正在公司的大院里得意地叫嚷,企业职工在小声议论着。公安局的同志和陈检上前制止了他。陈检厉声道:“你的行为虽依法不构成犯罪,但其性质也是错误和恶劣的,应受到厂规厂纪的处理,不要执迷不悟。”然后,我们找到公司的负责同志,向他们讲明了不批准逮捕李某的理由,出具了检察建议书,请他们向企业职工和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夕阳西下,我们走出公司的大门,落日余辉给每个人脸上抹上了一抹红润,也遮住了我的羞愧。在人们钦敬赞许的目光中,我终于有所领悟:任何工作都是不能简单为之的。作为检察官,更要认真细致地处理每一件案子,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好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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