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使用他研究的新医术,为什么不跟我说一声?何况这个新医术当时还没获卫生部门认可!”患胃癌到医院做手术,旧病未好还患上了一串新病。柳州市民邓某气愤地将医院和主刀医生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这是我国首例患者状告临床试验新医术侵权案。法院只判决医院负有一定的医疗过错责任,赔偿患者3万余元,2006年12月18日,邓某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患癌住院,名医应邀来做手术
50多岁的邓某,是柳州市肉联厂的工人。从2005年3月开始,他隐约感到胃部不舒服,在家人劝说下,当年5月13日,邓某到柳州市工人医院(以下称工人医院)作胃镜检查。
几天后,医院确诊邓得了贲门胃底癌。邓某的家人告诉记者;邓某办理住院时,医院普外科一名负责人对他们说,邓某必须尽快做手术切除患部,否则癌细胞会扩散。他还建议最好采用腹腔镜微创手术,称这是目前最好最先进的手术方法,创伤小,恢复快,过程不复杂,整个过程只需要三小时,术后两三天就可活动自如,半个月后即可出院,只是费用稍高一点。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为确保手术成功,医院将请广西区直某大医院(以下称区医院)副院长、教授黄某来柳州主刀。黄教授是这项手术的专家,有绝对把握。同时强调:手术进行中如此法出现问题,便立即改用传统手术方法。邓某的家属接受了医院的安排,签了手术协议。
黄某,是我国普通外科医学界知名的手术专家,有“广西第一刀”之称。对于他这项“腹腔镜辅助下的胃切除手术”,黄某在《研究成果展示》说,该项目实用性强,技术安全可靠,具有很高的临床应用价值。该项目研究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
●手术出现并发症,病人历经“九死一生”
5月22日上午,黄某抵达工人医院做手术。原计划3个小时的手术做了7个小时才结束。手术后,黄某对邓的家属表示手术很成功,但邓的家属仍觉得时间过长,担心手术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多次找普外科负责人了解情况。负责人称没什么,情况基本与术前检查一致,只是在吻合食道与胃时遇到麻烦,不过已经解决了。
5月23日清晨4时左右,邓某出现气胸状况。陪护的家属忙问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医生说:手术中碰到了隔肌的缘故。在接下来的治疗过程中,邓某接连出现胸腔积液、肺部感染、呼吸困难、高烧不退、腹部感染等状况,腹部引流管每天流脓量超过1000CC,几次出现病危情况。由于邓的病情无法得到有效地控制,在邓的家属要求下,6月8日工人医院将邓某转到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胃肠外科治疗。
经检查,邓的病情确诊为贲门癌术后食管胃吻合口瘘(约0.9公分)、左胸腔膈肌瘘、肺部感染、腹部感染、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左侧肺不张、胸腔积液。在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经过近70天的治疗,上述症状明显好转,但吻合瘘仍未痊愈,仍有胸腔积液等状况。医院建议邓某继续住院治疗。?摇?摇
在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治疗期间,花去了近10万元,邓某虽有医疗保险,仍要自付5.6万元,几乎掏空了他的积蓄。8月20日,邓某只好转回柳州市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又经过了两个月的治疗,邓某出院,但左肺功能已严重损害;而且胃功能也受到一定影响,他的体重从80多公斤下降到30多公斤。
“一场手术,致病人九死一生,这算什么手术!”邓某的家属觉得工人医院对邓的治疗中有问题,于是找医院交涉。但医院认为,邓某的情况为手术并发症,不是他们的过错造成的。
●起诉医院和名医索赔18万余元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邓某向柳州市鱼峰区法院提出诉讼,将工人医院、主刀医生黄某告上法庭。
邓某认为,二被告在施行手术过程中,由于手术不当,造成他左胸腔膈肌瘘、术后食管胃吻合瘘约0.9公分的重大手术失误,不仅加重他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他身体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严重功能障碍,构成侵权。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负全部的过错责任,要求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8173元。
鱼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工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06年3月17日,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柳州市工人医院对邓某进行贲门癌根治术是正确的;邓某接受贲门癌手术后第二天开始,相继出现发热、心率加快、血压下降、神志不清、烦躁、左侧气胸、低氧血症、左侧胸腔积液等,体征表明术后并发症已发生,但医方迟迟未能采取有效的针对措施,CT结果出来后,仍认为证据不充分,延误手术补救治疗,直到6月8日转诊,共17天仍未能给予食管胃吻合口瘘、左胸腔膈肌瘘有效的治疗,以致造成患者左肺炎症、左气胸、左肺不张、低氧血症、胸腔积液等不良后果,医方应承担过错责任。
2006年4月,在寻找相关医学资料过程中,邓某的姐姐上网查询资料时,看到了黄某的“腹腔镜微创手术”,惊讶地发现,这个手术是黄某的临床应用科研课题,研究时间是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6年3月份才通过省卫生厅的评审、批准应用。
邓某的姐姐想,2005年5月份黄某为邓某做此手术时,此术式还处于科研试验阶段,那么岂不是将患者作活体试验吗?按卫生部的法规,是严禁用不成熟医术治疗患者的。她很后悔没能及早知道这个事实,否则司法鉴定可能就会更准确。
●主刀医生使用未成熟医术且走穴?
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对主刀医生是否是非法行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为其施行的术式是2006年3月份才通过省卫生厅的评审、批准的所谓全国首创的前沿医术,在2005年5月份为原告作此术式时并未批准运用,医院和主刀医生是将患者作活体试验,据卫生部的法规,不得随意用不成熟医术治疗患者,这就是说医方在用假冒伪劣术式为患者服务,而且没有告知患者手术的试验性质。
黄某的代理律师没有对黄某的术式性质作明确辩解,而是表示黄某对他说,手术方式没有问题,手术过程也很规范;工人医院代理人辩称,其对原告采用的手术不是黄某的课题试验,在黄某的试验者名单中没有邓某的名字,对邓某采用的手术是传统的手术。医师在征得原告家属同意,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医院才安排实施手术。
原告还认为,工人医院请不属于其医院的黄某前来主刀,而黄某又没有其单位的指派证明,是属于个人行医行为,是属于“走穴”。
黄某代理律师辩称,黄某为原告会诊及手术是由工人医院邀请,经本人单位审查同意后才进行的,而且手术无违法或不当行为。
●一审判决对手术是否非法没有认定
2006年11月底,法院审理后认定,2005年5月20日,被告工人医院邀请黄某前来会诊。次日,区医院同意黄某外出会诊手术。腹腔镜胃手术是被告黄某2000年7月1日起研究,于2005年12月31日终止,鉴定批准应用日期为2006年3月10日,总共完成腹腔镜胃手术74例,胃癌切除术52例,该成果理论和技术已在国内得到承认并推广应用,属国内先进水平。
并认为,被告黄某为原告做手术,术后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术后并发症,黄某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黄某赔礼道歉,不予支持。原告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不是工人医院的医疗过错所造成,只是工人医院在治疗原告手术后并发症时有一定过错,工人医院要承担的是这一部分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工人医院赔偿其诉请的各项主张,不予完全支持。黄某作为区医院副院长、教授、专家,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工人医院的邀请为原告实施手术,并非黄某的个人行为,其行为结果由被告工人医院承担,故原告要求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工人医院赔偿邓某人民币34762.85元。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考虑到黄某与他之间并不直接存在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约定,邓某只将工人医院列为被上诉人,没有将黄某列为被上诉人。
邓某认为,一审拒判被告所采用手术方式的试验性质,抹杀其滥施临床试验的不成熟医术的非法性质。他的手术是由工人医院于2005年5月22日进行的,而此时黄某的腹腔镜胃手术正值课题临床试验期间,是未经组织审查鉴定批准应用的、不成熟的闯关性试验项目。一审判决书对医方所采用手术的试验性质只字不提、刻意回避,却标榜了黄某是区医院副院长的权威地位及教授职称的学术地位,标榜了黄某“腹腔镜辅助胃手术”属“国内先进水平”的标签,以这些“权威性”代替此种不成熟医术的科学性、实践性、合法性,从而抹杀了滥施不成熟医术是本案焦点的这个法律事实。
同时工人医院术前未向患方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故意隐瞒手术的试验性质,以欺诈手段骗取患方不是真实意思的“同意手术”签字,并以此为护身符,以患者作为临床试验活体,进行闯关性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工人医院称手术是传统的手术,这不是事实。因为从病历资料看,2005年5月20日的术前讨论,就提出用腹腔镜微创手术,而且手术过程与黄某的《成果评价公示表》中介绍的课题试验过程是一致的。
邓某仍坚持医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严重人身侵权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