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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全天候”履职的制度保障
 
作者:楚 丁

  前不久,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办理规定修正案》,增加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规定,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窃以为,这一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代表的提议案权,使代表履职步入“全天候”的新阶段,也给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制度上保证了民意随时“在场”,代表不再一闭会就玩“失踪”。
  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也许有人以为,赋予代表闭会期间提议案权,于法无据,与法律相悖。事实并非如此。虽然代表法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中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而在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则语焉不详,没有赋予代表闭会期间的提议案权。而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没有限制必须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实际工作上,各级人大代表仅在大会期间联名提出议案,闭会期间只是调研,为提议案作必要的准备。
  周知,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主体。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只有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民代表大会才能真正成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机关,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近年来,随着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主法治的进步,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日益回归,提交建议、提出议案的积极性日渐高涨,展示了人大代表的崭新形象,彰显了人大制度的优越性。遗憾的是,公众看到的人大代表的积极发言和关注社会的身影,往往集中出现在人代会会议期间,而在闭会期间则鲜见代表的仗义执言,仿佛代表一闭会就销声匿迹了。前不久,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的一份紧急建议激起了人大代表履职的新话题,让公众陡然关注起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责任。成都市赋予代表闭会期间的提议案权,正如该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所说,“这样一来让人大代表提议案的渠道更畅通,也促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人大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代表民意、反映民意,人大代表义不容辞。尽管各级人大代表为兼职代表,但法律规定代表无论是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必须履行职责,关注社会、集中并反映民意,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是“全天候”的,并非只在大会期间才履职。凡遇到公众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一府两院”有重大失职渎职嫌疑等情况时,人大代表就应当义无反顾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代表人民“出声”,使民意得到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这正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所系,也是人民的希望所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修改规定从制度上入手,就为人大代表“全天候”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其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但愿这一规定能够在各级地方人大形成共识,这既是尊重民意的需要,也是发挥监督作用的需要。
  好的制度,需要人去落实。成都市规定人大代表不再一闭会就“失踪”值得推崇,但真正保证代表时时处处代表民意,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还需要人大代表转变思想观念,增强代表意识,进一步提高履职水平。同时也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方式,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考核,多管齐下,方能取得实
效。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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