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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会制度刍议
 
遵化市人大常委会

  所谓信访听证,就是指有信访职能的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为了了解信访案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有效地正确解决信访案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有关负有承办信访案件的职能部门质证的程序。在社会转型时期信访工作面临着大量的新矛盾、新问题,出现了一些缠诉、缠访的“信访老户”,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信访听证作为一种有效途径势在必行。
  信访听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听证过程应当公开,除当事人外,有利害关系的人及新闻媒体都可参加听证会;公平原则是信访人与信访承办方地位平等,与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信访承办方应公平对待各方;公正的原则指的是依照信访案件的客观事实,以证据为依据,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信访听证还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解决信访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同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之外,要依据信访案件的特点充分考虑双方的理据以及情感,尽量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和谐统一。
   除此之外,信访听证还应当坚持证据确认、有错必纠的原则。信访案件必须坚持以证据确认事实的原则,经过信访人与承办方的辩论质证,如果承办方证据不足以证明信访事实,必须予以纠正,以质证信访听证合法、公正的原则。
  信访听证的目的在于通过听证,提高行政执法执纪人员和信访人员的法律政策意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就要求各单位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办事公正、高效精干的人员派到信访工作前沿,并注重对这些人的法律、政策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担负起稳定一方的重任。信访听证的案件都是有典型意义的老大难问题或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起来都有一定难度,通过信仿听证,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执纪人员在某些领域的专门知识,提高其驾驭处理信访案件的能力。常言道: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无理取闹的只是极个别人。大部分群众对法律、政策的规定一知半解,掌握得不深不透,只要我们让其了解确凿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处理信访案件时把心放正,群众就会接受的。如果群众掌握了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还能够为我们解决同类问题做工作。
  通过听证,还能及时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的监督,公开高效地处理信访案件。有些信访案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通过听证程序,摆事实,讲道理,明了问题的真实性,从中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公开的地位上共同接受法律、法规和公众舆论与媒体的监督,最终做到解疑、释惑、纠偏、持正、尽快解决问题,致使信访人心服口服,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信访听证制度给信访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较为理想的平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平等对话,相对于信访案件的承办方来说,信访群众处于弱势地位,而听证会以面对面的质证、辩论的形式,为信访双方搭建了一个平等的对话平台,从而找出了一个解决问题、息诉罢访的突破口,不仅使信访问题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而且拉近了上访人与信访承办方的距离,为群众提供了倾诉心声和“讨说法”的机会,真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同时,使广大群众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认识自己的权益和实现自身权益的途径,切实依法有效表达自己的诉求,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可促使信访秩序好转。信访听证会在依次听取上访当事人、被访和涉访部门陈述、申辩、质证的基础上,请参加听证会的各界代表各抒己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听证会意见。这样既保证上访群众能够充分表达诉求,提出质疑,也让被访和涉访有关责任单位详细解释说明处理过程和处理依据,让信访当事人从中受到法制教育,从心理上放弃无理或过高的要求,从而规范上访行为;同时通过双方质证和辩论,把执法执纪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公开化,这样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起到警示和纠偏的作用。
  三是可以解决一些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由于信访听证会除信访部门外,还有人大、政协及纪委相关部门参加,并邀请了新闻媒体及矛盾纠纷所在地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避免了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变信访部门唱“独角戏”为相关职能部门“大合唱”,可以促进一些跨部门的多头信访集中快速解决,真正把处理信访、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信访听证是新形势下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的探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为实施好这一制度,我们认为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选好案件是开好听证会的前提。信访听证案件一般应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较大的信访中确定,具体地说:(1)信访老户屡次缠访、重访、越级访的;(2)信访案件复杂,涉及跨部门、跨行业且各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或相互推诿久拖不决的;(3)有可能发生集体访、越级访的社会热点、难点案件;(4)信访人对信访承办单位的处理结论不服,而信访承办单位认为处理得公平合理,信访人因而主动要求举行信访听证的;(5)信访案件的承办单位因信访人不服对案件的处理结论,屡次重访甚至越级访,因而要求举行信访听证的。
  二是准备充分是开好听证会的基础。信访听证的案件选定后,应当立即开始信访听证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协调好相关信访承办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准备,一些关键证据的核实,会场的安排和布置,会议程序的确定,会场秩序的维护等诸方面都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听证会的主持人应选了解信访案件来龙去脉的人担任。对于群体性上访的案件,要先期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分析,掌握其形成要素、演变过程和内在联系,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对后果要有充分的应变准备。在必要时,听证会举办前可以进行一下案件的讨论分析,从总体上把握案情,以便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听证会,以期达到平息信访矛盾的目的。
  三是严格程序是开好听证会的关键。举行信访听证会,从案件的选定、前期准备、听证会的组织与召开的程序、事后的意见落实必须严格规范,不能出现偏差。特别是听证会召开的过程更要规范化,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信访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有关部门对信访问题必须依法依政策现场解答。具体地说,信访听证会召开后可以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告知信访听证人员的人数、单位、姓名、职务等;(2)告知信访人在信访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3)宣布听证纪律;(4)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对信访事项进行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5)信访承办人说明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的事实及处理意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6)信访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信访案件承办人就争议的事实、证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8)信访人的最后陈述;(9)信访案件承办人的最后陈述;(10)信访听证人员对有关信访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就不明了的部分进行询问,并就本部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简要说明;(11)听证人员进行合议,并形成听证结论;(12)宣布听证结论。
  四是息诉罢访是开好听证会的核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事实,分清责任,解决问题,息诉罢访,听证结论是听证人员综合信访事实和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出的,听证结论能否落实是确保息诉罢访的最后关口。所以听证会要责成专人负责督导听证结论的落实,涉及到的各机关单位必须予以全力配合,决不可推诿塞责,对发现问题纠偏改正,确保听证会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信访听证会制度还是一种新的尝试,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访形势的变化不断发展创新,但事实表明,信访听证会制度是解决复杂信访案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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