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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法治及其他
 
作者:刘江涛

  在高校早已开设法律基础课的情况下,为什么近几年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当中固然有具有普法意义的法制教育措施不够得力,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但仅仅依靠具有普法意义的法制教育是否能彻底解决大学生犯罪问题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通过剖析一些大学生犯罪案例,我们可发现,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不知道偷窃、故意伤害、杀人等行为是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严厉惩处的,而是由于他们人生理想模糊,价值观念扭曲,信奉享乐主义、报复主义等,当邪欲、恶念一旦膨胀到失去理智,冲毁道德的堤坝时,再严厉的法律往往也难以阻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因此,对大学生来说,德育是防止他们走向违法犯罪的重要形式。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它们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调整系统、尤其是社会主义社会调整系统中二者的联系极为紧密。法律包含了立法者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它不可能脱离道德,而社会主义法律以保护人民权益、为人民谋取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更必须包含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恰恰是决定法律的面貌和内容的最接近的基础,法之所以为法,而不是“任意的立法”,不是“纯粹的法律”,就在于此。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社会调整功能,力求使社会秩序达到最佳的协调状态,即和谐的状态。因而,在我们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重视道德教育。
  对大学生来说,由国家制订、并由国家强制力和专门机构来推行的法律,虽然有引导、推动作用,也有惩戒、防范作用。但是法律更侧重于行为的后果。法律制裁是一种事后制裁,是针对已发生犯罪行为而实施的,只能收到“惩恶于已然”之功效。而不能提高主动守法的意识。在遏制大学生违法犯罪方面,道德教育才是第一道防线。因为道德是评价人们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的标准。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的督促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道德行为主要靠自律,即自我约束,自我立法。它是一种事前防范,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因此,在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并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的调整领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法律重在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对人们行为的动机、内心世界的调整却很有限,这种主要依靠含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力手段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法律”,在许多不适于或不完全适于用法律调整的领域却无能为力,比如对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比如对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现象等。即使在许多法律调整的领域,如果道德教育被削弱了,法律调整的效果也不会尽如人意,甚至会出现“防不胜防”、“罚不胜罚”的局面。
  而加强道德教育,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四有新人”的目标,而且可以唤起人们内心的良知、正义感、荣誉感和羞耻心,充分发掘出人们内心世界里“性善”的部分,从而使人们能自觉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自觉守法,自觉坚定地依法办事,崇尚法治,主动与一切违法犯罪及其他社会丑恶现象做斗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加强全社会的德育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会更有效地促进法治建设。而“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则直接体现了德育与法治的统一。
  因此,今天我们既应当大力加强法治建设,规范与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更应该发扬我国的优良道德传统,继续加强德育工作,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有效地发挥二者相辅相成的作用。让德育与法治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实现新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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