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中国反贪大案,令人感慨万千。伴随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备,法律的刚性特征日趋显著。曾记否,1951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召开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到会有两万多人。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成为新中国第一反腐大案。刘青山,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就捕前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天津专区专员,就捕前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张二犯在国民党的白色恐怖下,在艰苦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没有被凶恶的敌人和险恶的斗争环境所征服,建立过功绩。但是,他们却在全国胜利两年多的和平环境中,经不起自私自利思想作风的侵蚀和引诱,蜕化变质。他们利用职权,盗用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的造船贷款、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剥削民工供应粮及骗取银行贷款等,总计达1716272万元(旧币),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他们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二人生活腐化,贪污挥霍达37825万元。鉴于罪恶严重,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奉最高人民法院令准,判处二犯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本人全部财产。
众所周知的胡长青案。中纪委调查表明:从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间,胡长青先后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544万元,多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自知罪孽深重,因此在法庭上,胡长青的态度十分谦恭。每次发言之前或发言完毕都会说上一句“谢谢审判长”、“谢谢公诉人”,或者是“谢谢律师”。胡长青在中纪委调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期间,曾多次向办案人员痛哭流涕,请求宽恕。法律是无情的,不会产生怜悯,永远刚正不阿。
可这些前车之鉴并未成后事之师。一方面是法律的庄严,神圣不可侵犯,而另一方面却是犯罪升级。2000年又一起反腐大案震惊全国,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全部受贿所得除由李平支付给帮助其转款、提款的香港商人张静海(另案处理)人民币1150万元外,其余都按成、李的事先约定,由李平存入境外银行。案发后,上述款物已全部追缴。成克杰何许人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位高权重。同样因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法律冷酷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这恐怕是我国建国以来受到法律制裁级别最高最严厉的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透露,法院系统去年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案件23733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25人,地厅级92人,省部级9人。这些腐败案件数量之多,涉案人职务之高确实让人震惊。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点,他们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为人民服务却一心只想着为自己谋利益,丧失了党性原则,践踏了党和人民给予他们的神圣职责。但他们也都有一个共同的下场,那就是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有关反腐败的提问时表示,“对于那些贪污腐败分子,不管发生在哪个领域、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公权不受限制地扩张,公民利益必定受到侵害,执政为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总理的“不论是谁,不论其职务多高”,这句话强调了依法反腐的力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也让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受到打压。
从一批高官的下马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社会,法律的最公平处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重的是当事人的行为而非当事人的身份及职务高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不可能搞特殊。法律是准绳,不是皮筋。这就是法律的刚性特征。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对法律的刚性保持一份尊重和敬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社会有条不紊地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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