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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贿选的界定与处置程序 
 
作者:崇连山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并对贿选予以法律界定。这是我国选举制度逐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正确认识贿选,并对贿选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选举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贿选的概念及其性质特征  

  贿选即贿赂选举。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对贿选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行为即为贿选。贿选行为是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而造成对选举的破坏行为,它干扰和破坏了选民和代表选举权利的正确行使,其实质是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因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什么行为才算构成破坏选举罪,在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选举法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给钱,给多少算贿选?给物,给多少、给什么算贿选?如果不给钱或物,请客吃饭、喝酒、抽烟等算不算贿选?如果在选举过程中不施行上述行为,而是在选举之前就进行了这些活动,算不算贿选?诸如在选举过程中承诺办某一件事情,或以现金或房产作抵押公开竞选的行为,算不算公开贿选?等等。
  贿选的性质是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改变选举结果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是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对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或者选民和代表直接进行贿赂,还是通过诱惑等方式进行间接贿赂,只要动机明确,且又造成选举结果改变的,都属于贿选的范畴,都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都应当依法予以制裁。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动机。

对贿选的处置程序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贿选属于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置。其程序一般为:
  (一)接受公民的举报。公民对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本级(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对口头举报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如实笔录,并对举报人的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二)整理审查举报材料。选举工作机构、纪检、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公民的举报材料进行统一梳理,并报本级(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对公民的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举报的理由是否充足,选举工作中有没有贿选行为,谁贿选,所依据的事实是什么,以及贿选造成的后果等。
  2、审查举报中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否适当,如要求重新选举、局部纠正或者补救,或者要求保护自己的选举权利,查处违法人员等。
  3、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以便查办部门回访、答复。
  (三)进行调查取证。接到报送的举报材料并予以审查后,本级(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和认定。一是通过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当事人的意见;二是查阅有关资料,调查事情的原因和过程;三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是否有贿选行为作出认定。
  (四)对贿选的处置程序与形式。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选举委员会对贿选作出处置决定。其程序是:
  1、选举委员会对通过贿选行为取得代表资格的当事人,在其所在选区的选民大会上,宣布其当选无效。
  2、对贿选行为的当事人据情作出处理。选举违法与破坏选举因其危害程度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因而处罚形式各异。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行政隶属关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或者违反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以说服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处分的对象是在选举中犯有违法错误的人员。其处分形式是:
  ①进行批评教育。即对违法者进行政治的、纪律的、法律方面的严肃教育,并把批评和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促其深省、改正,达到教育的目的。
  ②通报批评。即对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③纪律处分。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纪律处分分为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④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是轻微犯罪尚不够判罪的一种治安管理措施。它是行政处分的最高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进行破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聚众实施破坏的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即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实施破坏选举工作行为的人予以制裁和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制裁方面主要是:
  ①管制。管制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②拘役。拘役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③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二十年。

对贿选犯罪的制裁程序

  对构成破坏选举罪的,根据群众或者单位的举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应按下列程序予以制裁:
  1、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立案、侦查、逮捕和起诉
  (1)受理。破坏选举罪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
  (2)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3)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侦查中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能够证明与犯罪有关的材料证据。
  (4)逮捕。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5)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破坏选举案件,依法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其审判程序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判决,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被告人或者检察院对判决不服的,应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3)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并公开宣判。经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依据犯罪事实,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和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并公开宣判。

处置贿选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注意区分由于宣传、解释不够、群众对选举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致使在选举中出现违背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的行为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
  (二)要注意区分对推荐、酝酿、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或是未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同故意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界限。
  (三)要注意区分在投票选举过程中由于登记、唱票、计票工作的疏忽或错漏,或者未严格按法定程序宣布选举结果,同故意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其他舞弊行为的界限。
  (四)要注意区分选民和代表依法联名推荐候选人同非法组织活动,搞宗派、拉山头闹无政府主义的界限。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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