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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理性思考
 
作者:刘英 王鑫生
  众所周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端正了思想路线,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在肯定成就的同时,人们似乎总有一个感觉:尽管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已比较健全,可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权与法的碰撞中,权大于法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尽管我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但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确立起来,公民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风气并没有真正形成;尽管司法独立已经载入神圣的宪法,但法院审理案件受到权力干扰、人情干扰的问题又屡见不鲜……如此等等。这些现象说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缓慢,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难以融入社会机体,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我们进行理性的思考,需要我们找出深层次的原因。
  思考之一:不仅要有制度的构建,而且要有社会的依托。从经济层面上讲,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社会,自然经济和小生产是其主要的经济特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封建统治者从来都是把商品经济看成“洪水猛兽”,把商品经营者、生产者看成“下等人”。有些朝代甚至把“商人”和罪犯相提并论,进行无情的打压。可以说,重农轻商,重农抑商作为一种“国策”贯彻于封建统治的实践之中。列宁这样说过,在一个小生产者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是建不成社会主义的。同样,在一个小生产者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也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何以如此?因为法治只能建立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基础上,它赖以生长的社会条件是由市场经济造成的利益的多元化或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多元化和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又必然产生自由平等的诉求,以便进行平等的竞争,而这一切又需要法律来规范。因此,我们说,只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才能滋生出自由平等的权利要求;只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才能产生对法治的呼唤。这样看来,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的重农轻商、重农抑商的政策,由于我们缺乏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即使有了良好的法律条文,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就不足为怪了。
  从文化层面上来说,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和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的深厚影响,使国人与生俱来就有崇尚“人治”的习惯。传统的“政治清明,希望‘明君'问世;官场清廉,企盼海瑞当政;选贤任能,又等待着‘伯乐'的慧眼;伸冤雪仇,依赖的又是包公的刚直”,依然是国人崇尚的目标,以至到现在仍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时下,信访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找‘清官'、找领导而不去找法庭”就是明证。这说明,我国社会从根本上来说缺乏实现法治化的社会和文化根基。我们和西方社会的根本差异是人们思想和观念上的差异。要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我们必须以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文化精神为要旨。我们不反对学习西方的法律文本、法律制度,但又不能仅仅如此,而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着眼于社会基础、文化精神和政治体制,进行立体化的制度设计,不然的话,即使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再完善,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摇?摇
  思考之二:我们实行的是“领导推进型”法治,而某些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相对滞后的状况需要改变。和西方社会自然生成的法治文明不同,由于我国缺少法治赖以生成的社会和文化根基,法治属于“领导推进型”法治。所谓“领导推进型”法治,就是领导层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和挑战,顺应时代的要求而作出的一种理性抉择。“领导推进型”法治的显著特点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而不自下向上的推动。应该说,我们党是极其重视法治建设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左”的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明确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把法治建设作为大政方针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四大指出:“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调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于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写进了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度里,要实现法治并非易事,我们所做的每一项努力,都会受到传统积习的本能的反抗。本来,“领导推进型”法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以自己带头学法、模范执法的良好行为影响大家。可是,现实的情况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施政的事时有发生。大家知道,公务员队伍是行政权的主体,是行政活动的最终实践者。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可现实如何呢?在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中,可以说,相当一部分并没有树立起法律至上观念,并没有把法治行为作为自己内在的价值取向。在他们的内心深处,真正占位置的,依然是领导的指示和讲话。领导的指示、领导的讲话的价值高于法律的价值仍然具有普遍性。这种黑头(指法律文件)不如红头(指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指领导的指示或讲话)现象的存在,极不利于公务员队伍法治理念的提升,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进程。由此说来,在我国要推进法治化进程,必须适时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把公务员产生乃至提升的渠道从靠上级、靠领导转变为既靠上级、靠领导,又靠“票选”上来。
  思考之三:法律的运用需要政治民主化的支撑。民主和法治是统一的。法治是民主的记载。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没有民主,意味着权力不受监督,意味着权力可以像脱缰的野马那样为所欲为,这样的话,何来的法治?而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民主政治建设恰恰存在着不足,民主和法治建设没能同步进行。突出的表现是,相当一部分同志,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对法律的认识有偏颇。他们只是把法律看成是“治民”的一种工具,一种手段。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依法治理老百姓。从而忽视了依法治国的真正含义是人民依靠法律管理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实质是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官。比如,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政府工作人员,本来是人民和人民的使者——各级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权力最直接的过程。但在选举中,违规操作,侵犯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民主权利,使选举不能体现人民意愿的事又屡见不鲜。这不能说不是一种巨大的缺憾。由此说来、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必须着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依靠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这样才能为法治的实现提供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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