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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农”立法 推进新农村建设 
 
作者:李广恩

  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近几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保护和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这对做好农业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全面理解和认识农业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农业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充分认识农业立法对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不仅需要党和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和扶持,也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和促进。重视和加强“三农”立法,有利于巩固、完善、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更加和谐,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既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也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立法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发挥立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二、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立法面临的主要任务
  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积极关注和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立法工作:一是加强农业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从当前我省农业立法工作看,主要任务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此建议抓紧制订和出台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农村土地流转条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二是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方面的立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是国家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保护政策要真正落实,把国家的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制度化、规范化。为此建议抓紧制订和修订农业投资条例、农业补贴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三是加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立法。发展农业生产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是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在这方面,建议抓紧制定和修订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实施畜牧法办法、节约用水条例、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防灾减灾条例等。四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农产品的竞争力和农民增收。去年国家已经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我省应抓紧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同时建议抓紧制定和修订动物防疫条例、奶业条例、肥料管理条例、饲料管理条例等。五是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这方面的立法,建议抓紧制定和修订实施水法办法、渔业管理条例、草地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义务植树条例、森林消防条例等。六是加强农村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把农村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建议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农村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职业教育、村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问题。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农业立法质量
  农业与农村经济立法关系广大农民,涉及千家万户,要反映广大农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农业立法质量和效率。首先,农业立法工作要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要通过立法程序,把实践证明长期有效的党的农村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立法工作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相适应。第二,要坚持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中心,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尊重农业生产规律,尊重农村社会发展的特点,注重体制和机制创新,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确定合理的利益格局。第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确定立法项目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突出问题。既要把握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趋势,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新生事物要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第四,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逐步改变原则规定多、授权条款多和主管部门责任不清的现象,对实体性、程序性规范尽可能规定得明确具体。要合理配置权利与义务,客观公正地规定各部门的职责。改变部门权力规定得多、责任规定得少,管理相对人义务规定得多、权利规定得少,行政管理办法规定得多、市场调控手段规定得少等问题。要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把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第五,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立法。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立法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调动各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共同研究论证问题,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立法决策更具科学性。

(作者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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