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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无钱治病身亡,单位依法赔偿
 
作者:万 清

  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临时工苏四英患了癌症,但单位没有为她办理医疗保险而无钱治疗。不久,苏四英因病去世。她的死亡是因为患癌症的原因还是单位工作的失误?单位要不要为她的死亡承担责任?为此死者家属与环卫站进行了长达3年的争执。在这场漫长的官司中,先后有8名律师坚定地支持死者家属的诉求,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摇?摇
  2006年12月14日,兴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兴宁区环卫站向死者家属朱明初、朱振宁支付损害赔偿金52938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女清洁工突患癌症,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苏四英是南宁市三岸园艺场的一名工人,1998年4月3日,经人介绍,苏四英来到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当了一名马路清扫工。
  苏四英只是作为临时工使用,环卫站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办理医疗保险,每月给她工资300多元(后增加到400多元)。虽然工资低微,苏四英并不抱怨,默默地做着这份平日8个小时、节假日12个小时的清扫工作,从未请过一天病假。
  2002年1月14日,苏四英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才知她患了乳腺癌!这对于才37岁的苏四英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将检查结果告诉单位后,她当天就办理了住院手续。
  昂贵的治疗费用让苏四英无法承受。她向单位提出,希望能为她支付一些医疗费,但领导告诉她,她只是不在编的临时工,城区政府对临时工的福利没有拨款,环卫站无力为她提供医疗待遇。接着,单位以她生病不上班为由,暂停了她的工资。不久,环卫站和兴宁区政府发动职工为苏四英捐款,共募集了9000多元。
  然而,这9000多元只能说杯水车薪,很快就用完了。她只好再去央求领导发给她工资,让她报销医药费。多次被拒后,苏四英一横心,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医药费和补发工资。让苏四英始料不及的是,2002年5月8日,环卫站认为苏四英法定的3个月治疗期已满,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法院强制执行裁决,钱到手却为时已晚

  无奈之下,苏四英向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认为苏四英的诉求是正当的,指派律师免费为她代理。
  律师经调查认定,苏四英在南宁市三岸园艺场工作了7年零3个月,在环卫站工作3年零9个月,她实际工龄为12年。他认为,按有关法规,工龄超过10年的职工,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因此环卫站以苏四英离岗3个多月为由,且不作劳动能力鉴定,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根据律师的意见,苏四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变更仲裁申请,增加诉求,要求撤销环卫站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为她向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经过审理,2002年7月19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环卫站应支付苏四英医药费8278元、病假工资1340元;撤销《关于解除与苏四英劳动关系的通知》,为苏四英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
  然而环卫站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提出诉讼。环卫站称,仲裁委仅凭苏四英提供的一份证明,即认定她的工龄为12年,是不恰当的。
  在法庭上,苏四英及律师拿出了园艺场的年终结算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苏四英在园艺场工作7年并不只是“一纸证明”。法院最终认定苏四英在园艺场工作7年3个月,在环卫站工作3年9个月,合计工龄应为11年,故苏四英应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环卫站在苏四英医疗期疗期未满,且未给她作劳动能力鉴定,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不予以支持。一审维持仲裁委裁决。
  对一审判决,环卫站还是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又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2002年12月12日,南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四英第3次胜诉。
  然而,判决生效后,环卫站拒绝履行义务。
  苏四英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1月21日,苏四英终于领到了9600余元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然而,这笔款全部用来补还欠医院的医药费了。1月底,苏四英病情发作,再次住进医院,然而环卫站依然不给报销医药费,而且发给她的病假工资仅210元。
  苏四英只好再将环卫站告到劳动仲裁委。得知苏四英又要打官司,环卫站忙与她签订了一个协议,同意报销新的医疗费,发足病假工资,苏四英撤诉。

  索要健康损害赔偿,妻子病逝丈夫接力

  虽然经过5次断断续续的治疗,苏四英的病情仍加重了,病情的加重让苏四英悲愤交加。她认为,如果单位及早为她办理医疗保险,及时给她报销医疗费,她的病情不会这么快加重。苏四英决定再次将单位告上法庭,要单位给予她人身损害补偿金13万元 ,精神损失赔偿金5万元。
  不久,还未能看到中院裁决的苏四英溘然长逝,年仅38岁。
  11月20日,南宁市中院作出裁决,驳回苏四英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就不信这个理!”苏四英的丈夫朱明初接过了亡妻的诉求,将环卫站告上法庭。朱明初认为,苏四英虽患的是乳腺癌,但现代科技正逐步攻克这一顽症,许多患者都能通过治疗康复。苏四英死亡与环卫站拖延、不支付医疗费有关。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苏四英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其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要求环卫站付给损害补偿金13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审中,环卫站并不认为对苏四英的死亡负有责任。首先,环卫站的支出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再由财政拨款方能实施,这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其并没有故意拖延付款,正相反,在苏四英住院后,环卫站积极发动职工捐款;其次,从病情记录看,2002年1月苏四英到医院就诊时,就确诊为乳腺癌晚期,并且一直没有中断治疗,所以环卫站没有及时支付医疗款的行为与苏四英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摇
  苏四英的死亡是否纯粹是患病的原因?这是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
  法官出示了苏四英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四次住院的情况,显示治疗情况为多次做手术,经过一段时间化疗;疾病情况为右乳腺癌,病状时好时坏,癌细胞在转移。朱明初说,苏四英四次出院,都是无钱交费才被迫出院的,病历上还两次写有“不适随诊”,说明她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病情一次次加重。从早初期住院情况看,苏四英患的是中早期癌症,是可以治疗的。
  而环卫站则认为,病历上记录,苏四英癌细胞已经扩散,无法治愈或控制病情。
  2004年3月15日,法院审理后认为,癌症是绝癌,治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虽然也有治愈的特例,但从苏四英的病情来看,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小。然而治疗能够控制病情的恶化。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按规定及时为苏四英办医保和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并且没有处理好与苏四英的劳动关系,使苏四英没有得到更好的、安心的治疗,应当说这是导致苏四英过早死亡的原因之一。法院确认环卫站为苏四英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责任,判决环卫站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6万余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在不断失败中维权,律师力挽狂澜争再审

  然而朱明初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兴宁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第7名律师,继续对朱明初进行法律援助。
  但是兴宁区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法院认为苏四英的死亡系因其患癌症所致,朱明初所提的理由无科学依据。
  朱明初不服,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加大对朱明初的法援力度,派出第8位律师一起担任他的代理人。
  经过多方面的协调,南宁市中级法院举行了再审听证会,之后认为朱明初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裁定指令兴宁区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的执行。
  10月13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在法庭上,原告律师认为,苏四英既然与兴宁区环卫站存在劳动关系,她就应依《劳动法》享有各项权利,兴宁区环卫站就应对她尽医疗义务,这不存在按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问题;苏四英在患病前没能享受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一过错,完全由用工单位承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应均由用工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兴宁区环卫站应对苏四英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兴宁区环卫站仍坚称:苏四英发现癌症时已是晚期;环卫站虽未及时为苏四英提供医疗保险待遇,但她并未停止治疗;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苏四英是因为环卫站没有及时提供医疗待遇而死亡。
  12月14日,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兴宁区环卫站对苏四英的过早死亡是有过错的,但也认为,从苏四英第一次住院的检验结果看,其右腋窝已有七个淋巴结转移,虽经过手术治疗和化疗,但病情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最终是因为癌症而导致死亡。法院确定环卫站对苏四英的死亡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支付死亡补偿费、朱明初误工费、朱振宁的抚养费共计264691元的20%共计52938元,另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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