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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遭遇车祸引发的“亲情诉讼”
 
作者:苏敏 阿根

  6岁儿子因车祸死亡获赔后,除了给已经离婚的父母留下丧子之痛外,离异的双亲还因此搅进了继承遗产的矛盾漩涡……

幼童车祸身亡,离异父母争赔偿

  2006年4月30日下午,在江苏省兴化市东郊的333省道上,6岁男孩毕小伟从幼儿园放学正沿着公路回家。突然,随着一声刺耳的刹车声,毕小伟被一辆正在行驶的中型客车撞倒,结束了年幼的生命。
  毕小伟龄短命苦,从记事开始,他爸妈就争吵不断。在他四岁那年的初春,爸妈终于协议离婚,毕小伟由父亲抚养。在爸爸外出打工期间,小伟便跟着年迈的祖母生活。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协调下,肇事车主与毕小伟的父母毕某、张某达成协议,约定由肇事车主一次性赔偿14万元。毕某处理了儿子的丧葬事宜,花去1万元。
  虽然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这笔赔偿款到底该由谁来继承,孩子的父母各自又应得多少?这使毕某与张某的矛盾再起,双方争执不下。协商不成,张某将毕某告上法院。
  张起诉的理由是,原、被告已经于2004年1月登记离婚,原告以放弃财产的方式贴补儿子的抚养费。作为原告亲生儿子的毕小伟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有权获得二分之一的死亡赔偿款。鉴于被告毕某处理儿子丧事的支出,故要求在扣减丧葬费用1万元后,判决毕小伟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中的6.5万元归原告所有。
  毕某意见与之相左,他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对儿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从没有看望过孩子,也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原告要求分割赔偿款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应当分割,因原告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可以不予分割,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细释法理和情理 赔偿判决服人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法官归纳了双方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毕小伟的死亡赔偿款14万元应否在原、被告间进行分割;二是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为了便于案件审后执行,法官及时提存了肇事车主的赔偿款14万元。
  这起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判中,法官注重做好法律释明和事实、法律关系析理工作。
  法院认为,肇事车主与原、被告在公安交警部门协调下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该协议约定一次赔偿原、被告14万元,并未明确赔偿的具体项目,故需要根据法律、结合案情加以分析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法院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因事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营养、丧葬、被抚养人生活、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个项目。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毕某为处理孩子丧事产生的交通、误工、住宿、丧葬费1万元应视为被告毕平的损失,应予认定。但其他损失因被告未能举证,故不予认定。14万元的赔偿款中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为抽象损害赔偿,一般采取固定标准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毕小伟的近亲属可供分割的赔偿费用应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中,法官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向原、被告释明死亡赔偿金确定的依据。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及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但在同一顺序继承中,原则上应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予以确定。受害人毕小伟自父母登记离婚后,一直随被告生活,生活关系较为紧密,因此,被告毕某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分割时应予适当多分。原告张某在协议离婚时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作为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作为毕小伟的亲生母亲,虽已与被告离婚,但不能灭失母子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有权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官考虑到肇事车主赔偿的14万元中并未明确具体的赔偿范围、项目数额,故对原、被告间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给予酌情处理。近日,法院判决,毕小伟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14万元中的5万元归原告张某所有,其余9万元归被告毕某所有。
  判决后,双方觉得法院的判决合乎情理,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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