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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治教育要关注军人的公民身份
 
作者:姜瑞云
  众所周知,军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双重身份,首先是公民身份。其次才是他的军人身份。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军人的公民身份重视和关注程度远远不够,这就阻碍了人们在评价军人的公民行为时,不能像其他人一样也本着现代法治精神去衡量。现代法治精神追求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由于社会的舆论倾向没有把军人的公民身份放在一个适当的位置,所以使人们衡量军人权利和义务的天平发生了些倾斜。军人早已成为奉献和义务的代名词,如果他们也讲权利,似乎有损其光辉形象,也有损军人的光荣称号。我想这种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军队法治教育关注军人的公民身份,更加有利于提高军人的神圣责任感。或许有人会怀疑,在军队法治教育中讲军人的公民权,这不是降低了军人的标准吗?这会不会降低军人的奉献精神?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试想,如果在人们的头脑中真正把军人的公民身份放在适当的位置。那么,军人不仅能够名副其实地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而且也能享有军人这一特殊身份所带来的特殊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必然会提高军人在享有双重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双重义务的责任感,从而使军人能够真正体会到军人这一称号是根本有别于普通公民的;另外责任感的加重会使普通公民更加尊重军人,从而也渴望加入这一行业。军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他的生存需求、受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发展的需求与普通公民无二。如果这些需求得不到关注或不能实现,可能会使军人与其他公民走入这样一个怪圈:军人自己对这一身份和职业失去神圣感,甚至会用“假义务观念”去迎合军队的教育和社会的舆论,最终造成他们人格的虚伪化;其他普通公民不仅不愿意再涉入这一行业,而且也会对军人更失望。
  其次,军队法治教育关注军人的公民身份,有利于维护军心稳定。军队基于其特殊的使命和义务在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军队不稳,社会就不会安定。同理军心不稳,军队就不会稳固。当下社会对军人不分场合,不分时段地都用一个标准,同一身份去衡量,从而造成不论军人在履行军人义务还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进行与军人义务无关的行为时,都与其他公民有别。我想人在不同的活动中所担任的角色是不同的,角色不同,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与义务的标准也不同。我们当然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去评价不同的角色。在履行军事义务与紧急任务时,军人当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誓死履行义务或完成任务。可是,当军人脱下军装,不是在履行军事义务或执行紧急任务时,他们就是一个普通公民。这时,我们就应按普通公民的标准去衡量他的行为。正因为在我们的法治教育中,缺乏对军人的公民身份的充分关注,更有甚者,有些人还经常用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去评价军人,从而使得军人不能享有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特定权利,反而额外加重了他的义务,所以使军人对现在的身份望而生畏从而期待转入其他行业,严重影响了军心稳定。
  最后,军队法治教育关注军人的公民身份,有利于军人维权。人们常说,军人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之所以有这样的说法,是因为军人给人的印象总是强大的,不可战胜的,所以老百姓在遇到不可战胜的困难时总会想到解放军。久而久之,就使社会形成了一个惯例,遇到困难找解放军,而享有权利时,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一群体,从而使军人越来越成为义务的强者,权利的弱者。殊不知,普通公民在让解放军充当保护神的时候忘记了他们首先也是一个普通人,一个普通公民,普通公民所需要的,军人也同样需要,甚至更加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军人维护自己与军属的合法权益。
  法国前总统蓬皮杜说过:在一个国家里,如果那些为了国家的安全去牺牲家庭幸福和宝贵生命的人,其社会地位还不如社会上一些大腹便便的商贾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离亡国不远了。军人,由于其特殊的社会使命,固然要比其他职业群体付出的更多,正因为如此,更应把军人的权利提高到与他们所履行的义务相对等的地位,更应充分关注军人的公民身份。

(作者单位:石家庄机械化步兵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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