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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三)

 
作者:桂 旺 赫 捷

  1、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全国一些大中城市取消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后,湖南省某县农民曹方未经批准在自家院落里办起了加工烟花的小厂。他明知生产爆竹是十分危险的工作,却欺骗5名贵州籍打工妹来厂打工,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4月30日,曹方将5名打工妹的身份证以及身上带的钱物暂扣在厂,便将她们带到爆竹加工车间。5名打工妹这才明白,原来曹方说是玩具厂,完全是骗人的。她们知道干这活儿十分危险,姐妹几人商量决定不干。谁知曹方手拿着5份合同说:你们是签了合同的,如果不干,每人付300元违约金,身份证也要扣下。5名打工妹还真的被曹方给吓住了,不知如何是好。
  [评析]
  曹方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由威胁5名打工妹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必须是依法订立。《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曹方非法成立爆竹加工厂,又采取欺诈手段和5名打工妹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合同是无效的。曹方必须无条件返还5名打工妹的身份证和钱物,并允许她们离厂。
  2、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案情介绍]
  吉林省长春市郊区的段玉芬、石红、乔燕3位女青年于2004年4月来到河北某县。她们先是在一家服装厂打工,后来一起受雇于一家歌舞厅,当了舞厅服务员。
  舞厅老板陈程与段玉芬等约定,月工资800元,半年发一次工资,并且在一年内不得无故辞职。原以为在歌舞厅当服务员只是干一些端茶、倒水的服务工作,没想到老板陈程要求她们进KTV包厢做三陪小姐。段玉芬等要求离开歌舞厅。陈程威胁说:“要离开可以,每人交1000元培养费,否则别想走出舞厅半步。”遇上这样阴险狠毒的老板,身在异地他乡的段玉芬她们该怎么办呢?
  [评析]
  段玉芬等被陈程雇用,他们之间便存在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为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发生了劳动争议,应当怎样解决呢?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发生劳动争议后,采取何种途径和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是当事人的自主权,任何人不得妨碍、限制。《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段玉芬等人可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陈程的违法经营行为。
  3、用人单位无权搜查职工的身体
  [案情介绍]
  浙江省义乌市青年陈东东于2005年4月29日辞职开办了一家电子玩具加工厂。
  陈东东研制开发的带有人性化的“电子鸡”。投入市场后深受少年儿童欢迎。为扩大生产,陈东东雇用了十几名青年女工来厂工作。
   有一天,陈东东发现,厂里有丢失产品的现象并怀疑上了本厂女工赵燕、徐丽。9月13日,下班铃声响过后,工人们陆续走出车间,陈东东却让赵燕、徐丽留下,并要求她们脱去外衣,对二人进行搜身,赵燕、徐丽拒绝了陈东东的无理要求。气急败坏的陈东东便将赵燕、徐丽关进了一间仓库,威胁她们说,不承认偷拿了产品,就不放她们出来。第三天晚上,赵燕的工友想办法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赶到陈东东的工厂,解救了被拘禁的女工赵燕、徐丽,并依法拘留了陈东东。
  [评析]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本案中,厂长陈东东因怀疑赵燕、徐丽偷了本厂产品,对其进行搜身、拘禁,严重侵犯了赵燕、徐丽的人身权利,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拘留处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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