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丈夫辛某于1995年5月1日,带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由于一直没有爱情的结晶,丈夫感情的天平发生了倾斜。
假离婚 丈夫遂愿
结婚近十年,夫妇一直没有小孩。不知进了多少家医院,访过多少名医,费尽心思,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丈夫的脸色一年比一年难看,为了这个家能够维持下去,张整天陪着小心,侍奉着自己的丈夫。为了弥补缺陷,张某便于2000年元月收养了一个女儿,并于2004年元月6日与丈夫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但张某的努力并未抚平二人之间的伤痕。辛某总觉得收养的没有亲生的好,常常为妻子不能生育而埋怨。每当此时张某心里就像刀割一样难受,由于自感理亏,也只好忍气吞声。
忽然有一天辛某下班回家,对张某说:“咱们搞个假离婚,我和别的女人生一个孩子咱们再复婚,你看咋样?”张某一听,坚决不同意这样做,辛便没有再多说话。但自此以后,辛某的态度却来了180度的大转弯,对张横挑鼻子竖挑眼,稍有不如意,不是张口就骂,便是举手就打,目的很明确——“离婚”,每当此时张某总是默默地忍受着。辛某见硬的不行便来软的,竟然跪在张面前,说:“咱们只是假离婚,我只是想生一个自己的孩子,如果我们办成假离婚,我和她生一个娃后,便立即和你复婚,你看怎么样?你总不能眼睁睁地让我绝后吧,你如果真的爱我,就满足我这个小小的可怜的要求吧。”张经不住辛的软磨硬缠和苦苦哀求,只好对辛说:“咱们只是假离婚,你一旦和她有了孩子,必须和我复婚,这一点你必须答应我,否则我死也不干。”辛某一听这话,觉得有门儿,便毫不迟疑地满口答应下来。就这样,他们于2005年11月9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共有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现金2万元整。由于张想到早晚要复婚,签订协议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也就没有多想便签了字。
假成真 妻子闹心
办理了“假离婚”手续后,张某和辛某仍在一起生活,俩人之间的关系平静了许多。为了能怀上辛的孩子,张还在努力,2005年他们还一起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试管婴儿,但没有成功。此时的辛某真是“幸福”极了,他左右逢源,一边在家应付着张某,一边又与外边的一个叫小兰的女人交起了朋友。小兰经不住辛某的花言巧语,竟与他同居并怀上了他的孩子。小兰是一个未婚的姑娘,自从怀孕后就闹着与辛结婚。辛某为了达到与小兰结婚目的,便有意识地疏远张某,有时甚至连家也不回。辛某把小兰怀孕的情况告诉了张某,并说准备和小兰结婚。
但是结婚可不是一件小事,没有房子是不成的。为了和小兰结婚,辛某只有让前妻她们搬出去了。
露原形 恩断义绝
2006年1月16日,辛某回到了久违的家,见到了张某,小心翼翼地告诉她自己准备和小兰结婚,但需要房子,希望她们搬出去住。张一听,犹如五雷轰顶。辛说道:“我们离婚,可都是双方自愿的,而且还签有协议。至于你怎么办我管不着,反正房子是我的,现在你后悔已经晚了,你不搬也得搬,否则我就对你不客气。”说罢,辛扭头摔门而去,至此张终于明白,辛当初说的假离婚是骗人的,真正的目的是为了离婚,与她人重组家庭。她默默地搂着女儿,任由泪水顺着脸颊流淌,为自己当初没有看到辛的真实面目而后悔,更为自己轻率做出的错误决定而痛苦不已。
辛某为了能让张某搬出去,几乎天天找她,威胁、利诱,甚至动手殴打,弄得她精神几乎崩溃。不堪折磨的张某只有搬出了自己家。
张某搬出去后,新人便入了洞房。张某看看自己家徒四壁,伤心欲绝。张某想当初辛威胁、利诱、欺骗自己,而自己却稀里糊涂地和他办了离婚手续,房子也稀里糊涂地成了他的。近十万元的房产按当初离婚时的协议自己仅仅得到1/5。房子是他们婚后辛辛苦苦共同购置的,其中张某也付出了许多,白白便宜辛某,张某实在是不甘心。当初张听信辛的花言巧语,又慑于他的胁迫,是出于无奈,才签订那份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正想法。如今别无所求,张某只想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要回来。但从何下手呢?
有一天,已上小学的女儿,闹着要购买一本学习用的工具书,张某便无精打彩地领着女儿到新华书店去购书,无意中看到宣传《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红色小册子,眼睛一亮便买了一本。回到家里,她如饥似渴地看了起来。她看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时,张某心想当初辛某就是利用欺诈、胁迫手段让她签订了协议,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且显失公平,自己作为受害方是有权请求法院变更的。张某继续往下看,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时,她豁然开朗。
上法庭 房产重分
2006年3月初的一天,张某拿着写好的诉状来到内乡县人民法院,法院随即立案受理。
原告张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00年收养一女儿。收养女儿后被告仍对我不满,经常打骂威逼诱骗我签订离婚协议。无奈,我违心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当时被告说是假离婚,待他同其他女人生一小孩即和我复婚。离婚后我们仍在原房屋一直到2006年元月16日,后被告以其急需结婚为由,强迫我搬出,至此,我才知道被告在骗我,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有关内容,并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被告辛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离婚,并且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小孩抚养已作了处理。对此行为被告并未采取威胁、欺骗手段,现原告已搬出此房,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讼争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必须公正、公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公割的内容显失公平,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欺诈性质,故原告要求重新对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本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婚姻法》之有关规定,遂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共同财产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十日内付4.39万元房款给原告(房价为8.98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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