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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框架
 
作者:常素凤
  当前,我国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基于刑罚谦抑的司法理念,也开始着手构建社区矫正制度。2003年7月10日《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始正式运行,到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未成年人是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但关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规定比较分散,尚未建立系统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如何构建,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依托现行少年司法制度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适用和社会实践层面来看,已经形成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框架和防治保护体系。从立法上看,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有效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立法依据;从刑罚适用上看,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定》、《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等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操作规定,建立了“司法一条龙”体系;就社会层面而言,中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办工读学校,实际上,工读学校就是一种专门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全社会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建立了“社会一条龙”的防范体系;而且联合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我国政府已批准签署或承认,并在国内法中尽量予以体现。
  应当说,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是已经建立起来了,我们现在研究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要依托现有的制度,对于实践效果好的规定,进一步发扬光大。
  二、设立社区服务刑,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改造体系
  社区服务刑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降低了改造成本,并且符合国际社会轻刑化趋势,是优越性很强的一种制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行了“社区服务令”。早在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一犯有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就发出了“社区服务令”,对该未成年人的改造起到了良好作用,此后,安徽、山东、辽宁等地的法院也开始推行“社区服务令”,上海市的少年法庭已经全面推行了“社区服务令”。但“社区服务令”在试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是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下找不到法律依据,司法机关的适用显得很尴尬,其适用究竟是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还是违反法律存在争议;二是“社区服务令”的适用主体不统一,有的地方是检察机关作为不起诉的考察条件适用,有的地方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三是社区服务的具体内容不统一、不规范,服务场所、服务时间各地不一,劳动强度也无区分;四是缺乏对违反社区服务令的惩罚措施,使得这项制度不完整。?摇?摇
  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社区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应该在此基础上,把“社区服务”刑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正式在全国实行这种制度。
  首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社区服务令的性质是刑种。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其适用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适用。
  其次,规定明确、具体的社区服务令的内容。对社区服务令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社区服务令只能适用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人,服务期满,如按时完成服务内容,并通过有关机构考评,则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如没有完成服务内容或没有通过评估,则法院可执行监禁刑。
  再次,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包括:(1)详实的服务内容制度。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强度,既要达到矫正目的,又要使未成年人可以承受。(2)具体的执行制度。包括每个社区最多可以接纳多少名矫正对象,需要多少督导员、督导员的职责是什么等。(3)宽严结合的考评制度。督导员应对矫正对象的表现作客观真实的记录考评,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鼓励未成年犯积极改过自新。(4)督导员的选拔培训制度。督导员要经过一定程序的选拔,品德、知识、经验符合条件的才能担任,且要定期培训,才能圆满完成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
  三、创办有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但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创办有特色的社区矫正项目。
  1、净化未成年人周围环境,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社区矫正模式。
  通过改善周围环境,使未成年人耳濡目染受到良好风尚的熏陶,可以有效起到促进未成年人矫正的作用。实际上,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都在进行这方面的有益探索。比如,作为全国文明社区、示范社区的武汉百步亭社区健全教育网络,创新活动载体,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家长素质,形成了组织制度预防、环境预防、文化预防、教育预防以及重点帮扶和矫正等综合的、立体交叉式的新型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使社区成为了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绿色社区、安全港湾、温馨家园”。
  2、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个案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跟其成长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有很大关系,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应针对具体对象,全面了解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亲朋关系、兴趣爱好等,分析其犯罪原因,结合其性格特点,确定具体的矫正方案。
  3、指导就业,解决出路。未成年人犯罪前或犯罪后往往中断学业,有的可能有劳动技能,有的根本没有劳动技能,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就必须考虑他们将来走向社会的生存问题,如果没有生存能力,就很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应该是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的必备项目,使其服刑结束后能够立足社会,从而顺利回归社会。《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就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4、心理矫正,融入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不仅要解决其人生观问题,还要解决其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问题,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档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进行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加强其对外界的抗干扰能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既严格管教,又多方爱护,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挽救,把好的做法及时法律化,尽量避免羁押未成年人,使其通过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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