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物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然而,物权法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凝聚了众多人的心血,也彰显了新中国的民主精神,对我国的各项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需要我们深刻领会。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采取的是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极不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二十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立法机关也在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适时对物权制度作了规定。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物权,但并未出现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在我国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物权法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五年立法规划中明确要求,“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首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民法典的一编。2003年12月23日,万众瞩目的民法草案终于“浮出水面”,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草案获得通过。
物权法的立法意义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宪法规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
首先,物权法体现了宪法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在物权法中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从基本权利方面落实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这些条文第一次规定了人民的物权、公共物权和民众物权的平等地位和平等受保护的原则,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它代表着一种尊重财富创造渊源即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坚持了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
其次,物权法实现了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新突破。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的权益。”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公共财产的支配秩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过去认为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这一理论已难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尤其是1995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分税制在事实上承认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通过税法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权利。物权法确认了政府对投资财产分级所有的支配秩序,实现了理论上的重大突破。
第三,物权法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物权体系。明确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确立了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物权法以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为基准,对现行的法律中的物权形态进行了清理。最终,物权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满足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对物的各种不同层次的支配需求。这样,一个完整的以所有权为核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基本支点并兼顾占有这一事实的、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完善的物权体系,就最终建立了起来。
第四,物权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凡是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都是用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来保护。凡是没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只用违约责任来保护,只追究侵害人的违约责任。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所以我们的刑法上就规定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民法上就有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任何人侵犯物权,重则构成犯罪行为,轻则构成侵权行为。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目前我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问题,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人民和企业的物权,靠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物权法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作用将会日益显现,其所规定的内容将在我国众多行业、广大群众中得以体现。不过它毕竟是一部新制定的法律,其中的许多关键词汇需要有一个正确地把握,下面作一下简单介绍: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孳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用益物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留置权。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地役权。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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