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婴儿三天没吃东西
李某和曾某都是桂林市某工厂的工人。1997年底,下岗不久的曾某怀孕了。1998年8月11日,临产的曾某住进了桂林市某医院。第二天,曾经剖腹生下了小衡。婴儿出生时,体重2.65千克,健康活泼,医院评分为满分。得了个儿子,李某心里不知多高兴,他心里不由地对医院产生了好感。
“这天晚上护士查房时,向我们介绍母乳喂养婴儿的好处,说医院正推行纯母乳喂养,不要给孩子吃别的东西。”李向记者回忆当时的情况,“曾产后怎么催也不出奶。我母亲买来奶粉,要冲给孩子吃,但护士一把夺过去了,说要以母乳喂养。第二天,孩子妈妈还是没有奶,孩子饿得直哭。我跟医生反映,医生却说不要担心。我母亲看不过去了,又拿起了奶粉,可护士仍阻止她,我母亲一生气,干脆离开了医院。当时我想,听医生的应该没错吧。”
两天过去了,三天过去了,曾还是没有奶。夫妇两人看着饿得哇哇直哭的孩子,手足无措,只有频频给他喂白开水。8月15日早上,小衡脸色变得青紫,夫妻俩一看不得了,赶紧叫来医生。医生也觉得问题严重,将孩子转到新生儿科治疗。经诊断,婴儿患了低血糖、生理性黄疸等症,并疑有脑积水或先天性大脑发育不良。医生给婴儿进行吸氧、喂奶、注射葡萄糖液等治疗,小衡病情渐渐好转。经过9天的治疗,医生最后诊断患儿发育正常后,小衡出院了。
●签订“私了协议”又去公证
李某想来想去,总觉得孩子住这9天院有点“冤”,如果不是医院不让他们给孩子喂奶粉,孩子不致于饿着,也不至于得那么多病。他向医院提交了一份《关于“8·14”男婴挨饿致病经过简述》,提出小衡的低血糖症等系因为医院执行纯母乳喂养,严禁给婴儿喂养除母乳外的任何食品和饮料所致,要求全免小衡住院治疗费用3400多元,小衡今后复诊及与此相关医疗费全免。
小衡满月后,医院对他进行复诊,结论为:“患儿精神、反应好,哭声响亮。头围40cm,矢状缝0.2cm,前卤平软,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心肺无异常。四肢肌张力、原始反射正常。”接着医院又要求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对小衡的病情作鉴定。鉴定后得出的结论为:非医疗事故。
此后,医院找到李某夫妻,商量解决他们提交的那份“报告”。11月4日,医院作为甲方,李某夫妇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曾某的婴儿医疗事宜协议书》,言明:曾产后“因产生乳汁较少,由于家属对初乳哺喂婴儿理解有误,配合喂养欠佳,造成婴儿两天喂养不足,后转新生儿科治疗,婴儿完全康复,医疗费用共计3440.39元。经双方协商,表示互为谅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无失误,不属医疗事故。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考虑到曾某为下岗工人,家庭经济拮据,生活较困难,给予一次性慰问金3500元,乙方已付医疗费不予退还。
三、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其他要求,同意慰问费作为营养、生活补贴,不挪他用。
四、乙方婴儿经体检及观察亦正常,以后发生病痛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五、双方履行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和向上级部门申诉。
为了让协议更“铁”,11月26日,双方又到桂林市第二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
●多病孩子原是患了脑瘫
小衡出院后,一度状态看上去比较正常,夫妻俩以为上次事件只是一次小病痛,对孩子没有什么影响,也没放在心上。
从1999年2月开始,李某夫妻发现儿子上肢时不时出现抽搐现象,睡眠中总是惊醒过来,夫妻俩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
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儿子冷不丁抽搐的现象依旧,夫妻俩觉得不对劲了。“怕是有什么病。”3月1日,夫妻俩将孩子送去出生时的医院。在门诊治疗了3天,医生说是缺钙,可夫妇俩给孩子吃了补钙药品,孩子的症状依旧,他们只好让孩子住院治疗。
经多种检查,小衡被诊断患了婴儿痉挛症;上呼吸道感染;脑萎缩。住了21天后小衡出院了,但他的症状并没有明显好转。在此后的半个月里,李某夫妇陆续带孩子去桂林其他医院治疗。在四处求医中,李某夫妇得以全面地了解孩子的病情。一名儿科专家告诉他们,小衡得的是脑瘫后遗症,原因是婴儿初生时营养不足造成低血糖所致。
脑瘫!李某夫妇简直不敢想象,儿子得了这么严重的病,他们还以为小孩子只是一般的营养不良呢。他们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要求撤销“私了协议”被驳回
李某夫妇感到被医院骗了,决定追究医院的责任,赔偿他们更多的损失。向律师咨询时,律师告诉他们,追究医院责任,首先要撤销那份《协议书》,并说:“你们是在不知情或受欺骗的情况下签的协议,完全有理由要求撤销协议书。”
1999年8月25日,李某夫妇向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协议书》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并得到了公证机关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他们的诉求。李某夫妇不服,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中院依然驳回上诉。
李某夫妇仍不服,又向中院提出再审要求。这次他们向法院提出对小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证明医院对他们隐瞒了小衡的病情,桂林市中院委托桂林市医学会作鉴定。桂林市医学会检查的结论是:CT提示大脑发育不良,脑地形图提示异常;目前患者尚不会说话,呈现软瘫状,有明显脑瘫后遗症。作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轻微责任。
但李某夫妇不认可这个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应负主要责任。而院方也对这个结论提出异议,认为他们不应负责任。桂林中院再委托广西医学会重新鉴定。
2004年2月3日19时,李某接到广西医学会的通知,要他来南宁,对电脑选取的鉴定专家进行抽选。2月12日,鉴定会在广西医学会举行。参加鉴定的有7名专家。鉴定会分4个步骤进行,医患双方各陈述20分钟;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各最后陈述1分钟;对小衡进行简单检查。之后双方退场。
一周后,广西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医方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患儿目前存在的大脑发育不良、婴儿痉挛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绝活”鉴定揭开医院造假内幕
“医院怎么就没有责任了呢?不让我们给孩子喂奶粉倒有理了?”李某感到疑惑。问题出在哪儿?是医院伪造了病历?想来想去,他们觉得医院伪造病例误导医学会的可能性最大。李某又向法院提出对病历材料进行证据保全,并对部分病例材料进行书写时间鉴定。就在这时,李某看到一篇报道,说重庆公安局有一项鉴定字迹的绝活“热差时间分析鉴定书写时间”,鉴定精确率达100%。
李某夫妻在迷茫中看到了一线希望,又向法官提出重新进行鉴定。法院同意了李某夫妇的申请。2月24日,法官封存了该医院所有原始病历。3月17日,广西高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官及桂林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官带着病历,与曾某乘机飞赴重庆。
2004年4月20日,李某夫妇终于等来了重庆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技术检出1998年8月12日,即小衡出生当日的病历记录中的一句关键字句“值班夜查房,嘱多喂养婴儿,如实在无乳汁,可喂葡萄糖水或奶粉”的字迹,与整页病历不是同一时间书写,且相隔半年以上。而此前医院坚持认为,他们没有阻止给婴儿喂葡萄糖和奶粉,有病历记录为证。
得知结果后,该医院再一次向李某夫妇提出和解,李某拒绝了。
●再起诉获赔10万元
鉴定结果出来后,2004年6月,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及象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医院与李某夫妇签订的《关于曾某的婴儿医疗事宜协议书》无效。
之后李某夫妇以医院阻止给小衡喂食物,造成其脑瘫,且篡改病历为由,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各种费用141万余元。
2006年5月,桂林市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小衡因患脑萎缩给李某夫妇造成的损失为323602元,扣除被告已付款,实际损失为309402元。法院认为,医院对小衡的喂养的监测存在欠缺,因此对小衡的不良后果应负轻微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的20%即6.188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李某不服判决,向广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3月中旬,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向他们赔偿10万余元。
8年讨公道的艰辛经历,让李某夫妇身心疲惫。李某说:“出了医疗事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出了事故后医院的冷漠态度!造假病历、掩盖事实……这是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也是导致目前医患矛盾尖锐的主要原因之一!出了事故,为什么就不能怀着善意、诚意处理矛盾,把患者损失减至最低,然后总结经验教训,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呢?”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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