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因此,物权法的制定与颁布备受国民关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这部关乎民生的法律。从本期开始,我们用两期给读者简要介绍物权法中百姓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
1、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着突出问题,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问题的焦点在于征地补偿不合理、不到位,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为此,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一方面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一规定,更加具体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有的地方政府对待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朝令夕改,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保护了农民最重要的切身利益。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物权法还规定,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这就给承包土地的农民吃了“定心丸”,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3、70年后,我们的住宅怎么办?按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商品住宅使用年限是70年,也就是说,70年后我们的房子已经没有了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收回他用,满70后,房屋主人要继续使用的话,就要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并且要交纳土地转让金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后才能继续使用。为了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并作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而且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4、小区内的车位、绿地归谁所有?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那么,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归属,该法第七十三条予以了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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